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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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
国家林业局
二○○三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
第二条调查内容 (1)
第三条调查周期 (1)
第四条调查总体 (1)
第五条总体抽样精度 (2)
第六条复位要求 (2)
第七条调查允许误差 (3)
第二章技术标准 (4)
第八条土地类型(地类) (4)
第九条植被类型 (7)
第十条湿地类型 (7)
第十一条土地退化 (12)
第十二条森林分类 (17)
第十三条区域因子 (22)
第十四条地形因子 (23)
第十五条土壤因子 (25)
第十六条树种(组)划分 (26)
第十七条龄组划分 (27)
第十八条森林结构 (27)
第十九条森林生态功能 (29)
第二十条森林健康 (30)
第二十一条生物多样性 (31)
第二十二条地类变化原因 (31)
第二十三条其它样地因子 (34)
第二十四条样木因子 (36)
第二十五条其它标准 (38)
第三章调查方法 (39)
第二十六条前期准备 (39)
第二十七条基本方法 (39)
第二十八条面积测定 (39)
第二十九条固定样地布设 (39)
第三十○条固定样地标志 (40)
第三十一条固定样地调查 (40)
第三十三条其它因子调查 (49)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49)
第三十四条调查记录检查 (49)
第三十五条数据输入 (50)
第三十六条逻辑检查 (50)
第三十七条立木材积估计 (51)
第三十八条数据预处理 (51)
第三十九条森林资源现状统计 (53)
第四十○条森林资源动态分析 (54)
第四十一条统计数据汇总 (57)
第四十二条成果统计表 (58)
第五章质量检查 (63)
第四十三条质量管理 (63)
第四十四条检查内容 (64)
第四十五条检查数量 (65)
第四十六条检查方法 (65)
第四十七条质量评定 (66)
第六章调查成果 (67)
第四十八条成果内容 (67)
第四十九条成果要求 (68)
附件: 1样地调查记录表
2连清成果统计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单位,利用固定样地为主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是反映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任务是定期、准确查清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动态,掌握森林生态系统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对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具体工作包括:
1.制定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操作细则;
2.完成样地设置、外业调查和辅助资料收集;
3.进行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4.定期提供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
5.建立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条调查内容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状况。

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利用与覆盖:包括土地类型(地类)、植被类型的面积和分布;
2.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森林按起源、权属、龄组、林种、树种的面积和蓄积,生长量和消耗量及其动态变化;
3.生态状况:包括森林健康状况与生态功能,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土地沙化、荒漠化和湿地类型的面积和分布及其动态变化。

第三条调查周期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以省为单位,原则上每五年复查一次。

每年开展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要求当年开展复查,翌年第一季度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复查成果。

第四条调查总体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要求以省为总体进行调查。

当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较大时,为提高抽样调查效率,可在一个省内划分若干个副总体,但所划分的副总体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总体抽样精度
以全省范围作为一个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即为该省的抽样精度(按95%可靠性,下同);一个省划分为若干个副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由各副总体按分层抽样进行联合估计得到。

一、森林资源现状抽样精度
1.有林地面积:凡有林地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12%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5%以上;其余各省在90%以上。

2.人工林面积:凡人工林面积占林地面积4%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0%以上;其余各省在85%以上。

3.活立木蓄积:凡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5%以上,北京、上海、天津在85%以上,其余各省在90%以上。

二、活立木蓄积量消长动态精度
1.总生长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省要求90%以上,其余各省为85%以上。

2.总消耗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省要求80%以上,其余各省不作具体规定。

3.活立木蓄积净增量,应作出增减方向性判断。

第六条复位要求
一、样地复位
固定样地复位率要求达到98%以上。

样地复位标准为:样地四个角桩(或坑槽)、四条边界和样地内样木及胸径检尺位置完全复位。

但考虑到影响因素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也视为样地复位:
l.复位时能找到定位树或其它定位物,确认出样地的一个固定标桩(或坑槽)和一条完整的边界,分辨出样地内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并通过每木检尺区别出保留木、进界木、采伐木和枯损木等。

2.前期样地内的样木已被采伐且找不到固定标志,但能确认(如利用前期的
GPS坐标)
原样地落在采伐迹地内。

3.对位于大面积无蓄积的无立木林地、未成林地、宜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非林地和经济林内的固定样地,复位时虽然找不到固定标志,但仍能确认其样地位置不变。

4.对位于急坡和险坡,不能进行周界测设的固定样地,复查时能正确判定两期样点所落位置无误,且地类、林分类型的目测也确定无误。

二、样木复位
固定样木复位率要求达到95%以上。

样木复位标准为:凡固定样地内前期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能正确确定,并经胸径复测,前期树种、胸径均无错测者为复位样木。

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也视为样木复位:
1.能确认前期样木已被采伐或枯死者。

2.样木编号能确认,但因采脂、虫害、火灾等因素,引起间隔期内胸径为“负生长”(即后期胸径小于前期胸径)的样木,以及前期树种判定和胸径测量有错的样木。

3.样木编号已不能确认,但依据样木位置图(或方位角和水平距),按样木与其周围样木的相互关系及树种、胸径判断,能确定为前期对应样木者。

第七条调查允许误差
1.引点定位:标桩位置在地形图上误差不超过lmm,引线方位角误差小于1°,引点至样地的距离测量误差小于l%;用GPS定位时,纵横坐标定位误差均不超过10~15m。

2.周界误差:新设或改设样地周界测量闭合差小于0.5%,复位样地周界长度误差小于1%。

3.检尺株数:大于或等于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8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5%,且最多不超过3株。

4.胸径测量:胸径小于20cm的树木,测量误差小于0.3cm;胸径大于或等于20cm的树木,测量误差小于1.5%。

5.树高测量:当树高小于10m时,测量误差小于3%;当树高大于或等于10m 时,测量误差小于5%。

6.地类、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等因子不应有错。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八条土地类型(地类)
一、类型划分
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

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二级地类,13个三级地类,见表1。

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67hm2(1亩)。

表1 地类划分表
二、技术标准
(一) 林地
1.有林地: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1) 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

其中,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

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已到成林年限且生长稳定,保存率达到80%(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

(2) 红树林: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或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

(3) 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

由不同竹类构成的竹林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

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 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其它灌木林地: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4.未成林地:指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1) 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①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70%以上;
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2) 未成林封育地:通过自然变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

表2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单位:年
注: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大苗造林、短轮伐期用材林由各省自行规定,青藏高原参照北方地区。

(1) 采伐迹地: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 火烧迹地: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 其它无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
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造林地;
②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森林防火等需要保留的无立木林地。

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包括以下三类:
(1) 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 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 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8.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包括:
(1) 培育、生产种子和苗木的设施用地;
(2)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3) 集材道、运材道;
(4)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6) 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7) 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二) 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3.水域: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冰川和永久积雪等。

4.未利用地: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高寒荒漠、苔原等。

5.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

包括以下四类:
(1) 工矿建设用地: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

(2)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3) 交通用地:指各类道路(铁路、公路、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不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

(4) 其它用地:除以上地类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旅游设施、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

第九条植被类型
主要依据《中国植被》分类系统,将植被分为自然植被和栽培植被两大类别,其中:自然植被分9个植被型组,31个植被型;栽培植被分3个植被型组,11个植被型(见表3)。

各省应参照《中国植被》分类系统中的植被亚型和群系组制定操作细则。

第十条湿地类型
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域。

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于6m的海域地带等均属于湿地范畴。

湿地调查范围包括面积8公顷以上的面状湿地(如湖泊、沼泽等)和宽度10m 以上、长度5km以上的线状湿地(如河流、灌渠等)。

表3 植被类型划分标准与代码表
湿地类型划分为5大类38个小类,各类型及其划分标准如下:
1.近海及海岸湿地:包括低潮时水深6m以内的海域及其沿岸海水浸湿地带。

(1) 浅海水域: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永久浅水域,植被盖度<30%,包括海湾、海峡。

(2) 潮下水生层:海洋低潮线以下植被盖度≥30%,包括海洋草地。

(3) 珊瑚礁:由珊瑚聚集生长而成的湿地。

包括珊瑚岛及其有珊瑚生长的海域。

(4) 岩石性海岸:底部基质75%以上是岩石,植被盖度小于30%的硬质海岸,包括岩石性沿海岛屿、海岩峭壁。

包括低潮水线至高潮浪花所及地带。

(5) 潮间沙石海滩:植被盖度<30%,底质以砂、砾石为主。

(6) 潮间淤泥海滩:植被盖度<30%,底质以淤泥为主。

(7) 潮间盐水沼泽:植被盖度≥30%的盐沼。

(8) 红树林沼泽:以红树植物群落为主的潮间沼泽。

(9) 海岸性咸水湖:有通道与海水相连的咸水泻湖。

(10)海岸性淡水湖:与海水相连的通道已经阻隔,逐渐形成了淡水湖,包括淡水三角洲泻湖。

(11)河口水域:从近口段的潮区界(潮差为零)至口外河海滨段的淡水舌锋
表4 湿地类型代码表
缘之间的永久性水域。

(12)三角洲湿地:河口区由沙岛、沙洲、沙嘴等发育而成的低冲积平原。

2.河流湿地:宽度10m以上、长度5km以上的河流。

(1) 永久性河流:仅包括河床。

(2) 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

(3) 泛洪平原湿地:河水泛滥淹没的河流两岸地势平坦地区,包括河滩、泛滥的河谷、季节性泛滥的草地。

3.湖泊湿地
(1) 永久性淡水湖:常年积水的淡水湖泊。

(2) 季节性淡水湖:季节性或临时性的泛洪平原湖。

(3) 永久性咸水湖:常年积水的咸水湖泊。

(4) 季节性咸水湖:季节性或临时性积水的咸水湖。

4.沼泽湿地
(1) 藓类沼泽:以藓类植物为主的泥炭沼泽。

(2) 草本沼泽:植被盖度≥30%、以草本植物为主的沼泽。

(3) 沼泽化草甸:包括分布在高山和高原地区的具有高寒性质的沼泽化草甸、冻原池塘、融雪形成的临时水域。

(4) 灌丛沼泽:以灌木为主的沼泽,植被覆盖度≥30%。

(5) 森林沼泽:以乔木为主的沼泽,植被郁闭度≥0.20。

(6) 内陆盐沼:分布于我国北方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的盐沼。

由一年生和多年生盐生植物群落组成,水含盐量达0.6%以上,植被覆盖度≥30%。

(7) 地热湿地:由温泉水补给的沼泽湿地。

(8) 淡水泉或绿洲湿地。

5.人工湿地
(1) 蓄水区:水库、拦河坝、水电坝。

(2) 运河、输水河。

(3) 淡水养殖场。

(4) 海水养殖场。

(5) 农用池塘:包括小型水池。

(6) 灌溉用沟、渠。

(7) 稻田、冬水田:一季和多季水稻田。

(8) 盐田:包括晒盐池、盐水泉。

(9) 采矿性积水区包括:砂、砖、土坑、取土坑、采矿地。

(10)废水处理场所。

(11)城市性景观和娱乐水面。

湿地类型按保护程度分成五级,其划分标准见表5。

表5 湿地保护等级划分标准与代码表
第十一条土地退化
土地退化是指由于使用土地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地区的雨浇地、水浇地或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

其中包括:风蚀和水蚀致使土壤物质流失;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或经济特性退化;自然植被的长期丧失。

一、荒漠化
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为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

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范围按表6的划分标准执行。

表6 气候类型的划分标准
注:湿润指数为降水量与蒸发散之比,蒸发散按W.Thornthwaite方法计算。

(一) 荒漠化类型
按造成土地荒漠化的主要自然因素,划分以下主要荒漠化类型:
1.风蚀:指由于风的作用使地表土壤物质脱离地表被搬运现象及气流中颗粒对地表的磨蚀作用。

2.水蚀:指由于大气降水,尤其是降雨所导致的土壤搬运和沉积过程。

3.盐渍化:指地下水、地表水带来的对植物有害的易溶盐分在土壤中积累引
起的土壤生产力下降。

4.冻融:指温度在摄氏零度左右及其以下变化时,对土体所造成的机械破坏作用。

表7 荒漠化类型代码表
(二) 荒漠化程度
荒漠化程度反映土地荒漠化的严重程度及恢复其生产力和生态系统功能的难易状况。

各类型荒漠化的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4级,其代码分别为1、2、3、4。

针对不同的荒漠化类型和土地类型(地类),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和方法评定荒漠化程度。

1.风蚀:风蚀荒漠化的评定标准见表8和表9。

表8 非耕地风蚀荒漠化程度评定标准
注:根据各指标评分(括号中数字,下同)之和,按以下标准确定荒漠化程度:非荒漠化≤18,轻度19-37,中度38-61,重度62-84,极重度≥85。

表9 耕地风蚀荒漠化程度评定标准
注:1、作物产量下降率指作物现实产量与同年度该地区非荒漠化耕地在正常生产水平下
产量相比下降的百分比(下同);
2、根据各指标评分之和,按以下标准确定荒漠化程度:非荒漠化≤15,轻度16-35, 中度36-60,重度61-84,极重度≥85。

2.水蚀:水蚀荒漠化的评定标准见表10和表11。

表10 非耕地水蚀荒漠化程度评定标准
中度41-60,重度61-84
,极重度≥85。

表11 耕地水蚀荒漠化程度评定标准
中度41-60,重度61-84,极重度≥85。

3.盐渍化:盐渍化的评定标准见表12。

表12 盐渍化程度评定标准
4.冻融:冻融荒漠化的评定标准见表13。

表13 冻融荒漠化程度评定标准与代码表
二、沙化
沙化是指由于各种因素形成的、以沙质地表为主要标志的土地退化。

(一) 沙化类型
土地沙化监测范围内的土地分为沙化土地、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和非沙化土地3个类型。

1.沙化土地:划分为以下9大类:
(1) 流动沙地(丘):指土壤质地为砂质,植被盖度小于10%,地表沙物质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沙地或沙丘。

(2) 半固定沙地(丘):指土壤质地为砂质,植被盖度10%至 29%(草本、灌木植被盖度≥10%但<30%,或乔木郁闭度<0.50)之间,且分布比较均匀,风沙流活动受阻,但流沙纹理仍普遍存在的沙丘或沙地。

——人工半固定沙地:通过人工措施(人工种植乔灌草、飞播、封育)治理的半固定沙地。

——天然半固定沙地:植被起源为天然的半固定沙地。

(3) 固定沙地(丘):指土壤质地为砂质,植被盖度≥30%(草本、灌木植被盖度≥30%,或乔木郁闭度≥0.50),风沙活动不明显,地表稳定或基本稳定的沙丘或沙地。

固定沙地分为:
——人工固定沙地:通过人工措施(人工种植乔灌草、飞播、封育)治理的固定沙地。

——天然固定沙地:植被起源为天然的固定沙地。

(4) 露沙地:指土壤表层主要为土质,有斑点状流沙出露(<5%)或疹状灌丛沙堆分布,能就地起沙的土地。

(5) 沙化耕地:主要指没有防护措施及灌溉条件,经常受风沙危害,作物产量低而不稳的沙质耕地,包括沙改田。

(6) 非生物治沙工程地:指单独以非生物手段固定或半固定的沙丘或沙地,如机械沙障及以土石和其它材料固定的沙地。

在非生物治沙工程地上又采用生物措施的,应划为相应的固定或半固定沙地(丘)。

(7) 风蚀残丘:指干旱地区由于风蚀作用形成的雅丹、土林、白砻墩等风蚀地。

(8) 风蚀劣地:指由于风蚀作用形成的粗化土地。

(9) 戈壁:指干旱地区地表被砾石覆盖,植被稀少的广袤而平坦的土地。

2.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指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由于土地过度利用或水资源匮乏等原因形成的临界于沙化的土地。

草地、林地上的土壤表层为土质,原生土壤剖面基本完整,尚无明显的风蚀和流沙堆积形态,但植被严重退化,土壤表层腐殖质基本丧失;耕地上以偶见流沙点或风蚀斑为标志。

3.非沙化土地:指沙化土地和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以外的其它土地。

表14 沙化类型代码表
(二) 沙化程度
沙化土地按沙化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4级,其代码分别为1、2、3、4。

1.轻度:植被盖度≥40%(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区)或≥50%(其它气候类型区),基本无风沙流活动的沙化土地,或一般年景作物能正常生长、缺苗较少(一般少于20%)的沙化耕地。

2.中度:植被盖度25~40%(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区)或30~50%(其它气候类型区),风沙流活动不明显的沙化土地,或作物长势不旺、缺苗较多(一般20-30%)且分布不均的沙化耕地。

3.重度:植被盖度10~25%(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区)或10~30%(其它气候类型区),风沙流活动明显或流沙纹理明显可见的沙化土地或植被盖度≥10%的风蚀残丘、风蚀劣地及戈壁,或作物生长很差、缺苗率≥30%的沙化耕地。

4.极重度:植被盖度<10%的各类沙化土地(不含沙化耕地),包括植被盖度<10%的风蚀残丘、风蚀劣地及戈壁。

三、石漠化
石漠化指在热带、亚热带湿润和半湿润地区岩溶极其发育的自然背景下,受人为活动的干扰,使地表植被遭受破坏,造成土壤严重侵蚀,基岩大面积裸露,砾石堆积,地表呈现似荒漠化景观的土地退化乃至土壤消失的现象。

按程度分为非石漠化土地、潜在石漠化土地和石漠化土地3个类型,其石漠化评定标准见表15。

当评定为“无”级时,即为非石漠化土地。

表15 石漠化程度评定标准与代码表
注:在判别石漠化程度时,如果四项定量评定因子不在同一等级水平上,应根据上下互补原则综合考虑;如果处于两个等级之间,应根据风险最小原则评定为较低级别的石漠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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