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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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7.08.29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快培育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是指区域内农业主导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所占比重较大,产业链较健全,近年来发展较快,经济效益较好,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县(市、区)、镇(乡)。

具体分三类:
(一)综合强县。

是指县域内农业主导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所占比重较大、综合竞争力较强的县(市、区)。

首批认定20个左右。

(二)单项强县。

是指单个主导产业集聚度较高,在省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县(市、区)。

每个产业首批认定10个左右。

(三)强镇(乡)。

是指1个主导产业突出,相对于其他农业产业有绝对优势,在省内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镇(乡)。

首批认定200个左右。

二、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须符合下列要求。

欠发达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1.参加打分的产业应是省政府确定的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等十大农业主导产业;
2.已制定该产业的发展规划;
3.每个重点乡镇有1个农业科技示范区(片),每个重点村有1户科技示范户;
4.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90%以上;
5.”浙江农民信箱“实现村村通。

申报单项强县、强镇(乡)的,还须分别符合附件1、附件2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认定办法。

1.综合强县。

确定3个近三年发展趋势良好、合计产值占全县农业总产值比重40%以上的农业主导产业参与打分,将各个产业得分累加后从高到低排序。

各产业
具体打分标准为:第1名11分、第2名9分、第3名8分,依次类推,第10名1分。

2.单项强县。

在符合认定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基础上,确定按种植(养殖)面积、产值、占全县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等3项指标(畜牧、食用菌产业为后2项指标)在全省排序前10名的某个主导产业进行认定,具体按种植面积(养殖面积)名次/3+产值名次/3+占全县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名次/3之和,从小到大排序。

其中,畜牧、食用菌产业强县按产值名次/2+占全县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名次/2之和,从小到大排序。

3.强镇(乡)。

在符合基本条件(见附件2)的基础上,确定1个种植面积(养殖面积、饲养量)在全省名列前茅、近3年呈良好发展趋势的主导产业(须是省定的十大农业主导产业)进行申报。

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另行制定。

三、申报
(一)申报材料。

1.产业发展总结报告;
2.申报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基本情况表(由省农业厅另行制定);
3.由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近3年种植面积(养殖面积、饲养量)、产量、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有关证明;
4.由县级以上农口部门提供的有关生产基地规模、从业人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有关情况证明;
5.品牌建设有关资料。

(二)申报程序。

1.申报综合强县、单项强县的,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报,按规定上报市
政府,同时抄送市级对应产业主管部门;经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后,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级产业主管部门。

2.申报强镇(乡)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上报县(市、区)政府,同时抄送县(市、区)产业主管部门;经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后,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级产业主管部门;经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级产业主管部门。

四、认定
(一)认定程序。

各市推荐申报的强县强镇(乡),经省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农业厅汇总、征求省级有关行业协会意见、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省政府认定。

(二)公布。

经认定的综合强县,由省政府授予浙江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称号;经认定的单项强县、强镇(乡),由省政府授予浙江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强县或强镇(乡)称号。

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五、测评
对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测评一次,优保劣汰。

(一)上报监测材料。

1.经认定的综合强县、单项强县由县(市、区)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于测评当年的3月底将上两年产业发展情况总结及基本情况表(由省农业厅另行制定),上报市级产业主管部门,由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产业主管部门。

2.经认定的强镇(乡)由镇(乡)政府于测评当年的3月底将上两年产业发展情况总结及基本情况表,上报县级产业主管部门,由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上报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市级产业主管部门。

(二)审核。

省产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农业厅汇总,并组织相关单位按认定标准进行测评。

测评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测评不合格的取消其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认定资格和称号: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测评材料,拒绝参加测评的,将自动取消其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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