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厂安全生产基本条件-2023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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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厂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选矿厂应具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本文件适用于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的选矿厂。
本文件不适用于选煤厂和核工业铀矿冶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53(所有部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 6067.5-2014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GB/T 8196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 l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4784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T 18152-2000 选矿安全规程
GB 39800.4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4部分:非煤矿山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0 矿山电力设计标准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612 冶金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
GB 50782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
AQ/T 2075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
DB13/T 2929 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规范
DB13/T 2937-2019 河北省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选矿 ore dressing
利用不同矿物的物理、物理化学或化学性质上的差异,在特定的工艺设备条件下使矿石中的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分离,或使共生的各种有用矿物彼此分离,得到一种或几种相对富集的有用矿物的作业过程。
[来源:GB/T 18152-2000, 3.1]
选矿厂 ore dressing plant
包括具有独立法人的选矿厂和隶属于矿山企业的选矿车间,系指被用作或可以被用作选矿的土地、建筑物和作业场所。
[来源:GB/T 18152-2000,3.2]
4 一般规定
选矿厂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有效的工商登记手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依法获得政府有关
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复。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由选矿厂组织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归档备查。
选矿厂安全设施的施工,应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选矿厂试运行(投产)前,应由选矿厂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归档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选矿厂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选矿厂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选矿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选矿厂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一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矿厂应设立班组安全员,并明确和落实其安全职责。
选矿厂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GB 39800.4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选矿厂应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 选矿厂建设
厂址及厂区布置
5.1.1 选矿厂应具备建厂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不应布置在矿体上、采矿陷落区和爆破危险范围内以及有岩溶、流砂、淤泥、湿陷性黄土、断层、塌方、泥石流、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
5.1.2 厂址应避免洪水淹没,场地的设计标高应高出当地计算水位0.5m以上。
5.1.3 厂区总体布局应符合GB 50612、GB 50782、GB 50187、GB 50016的规定。
5.1.4 建构筑物位置、防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厂区道路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等厂区布置应符合GB 50016、GB 4387、GB J22的规定。
建构筑物
5.2.1 选矿厂地基基础应符合 GB 50007的规定。
5.2.2 长度超过60m的厂房,应设置两个主要通道。
主要通道的楼梯倾角,应不大于45°。
楼梯每个踏步上方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2m。
5.2.3 主要操作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一般设备维护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m,通道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0m。
5.2.4 通道坡度达到6°~12°的应加防滑条;坡度大于12°的应设踏步。
经常有水、油脂等易滑物质的地坪,应采取防滑措施。
5.2.5 高度超过0.6m的平台,周围应设置栏杆,平台上的孔洞应设置栏杆或盖板,必要时,平台边缘应设置安全防护板。
5.2.6 天桥、通道及走梯,应用花纹钢板、钢格板等防滑材料制作。
直梯、斜梯、栏杆及平台的制作,应符合GB 4053(所有部分)的规定。
5.2.7 选矿厂电力装置应符合GB 50070的规定,供变电设施、动力机械控制、厂房照明、防雷与接地应符合GB/T 18152-2000的规定。
6 生产运行
人员管理
6.1.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6.1.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6.1.3 选矿厂应按照DB13/T 2929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
设备设施
6.2.1 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屏,防护罩、防护屏应符合GB/T 8196的规定。
6.2.2 设备的开关和控制箱应设置在设备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控制箱应满足上锁要求,湿式作业应具有防潮、防水措施。
6.2.3 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应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6.2.4 选矿厂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测检验应符合AQ/T 2075的规定。
6.2.5 原矿仓口周围(进出车处除外)应设防护栏杆,汽车运输给料应设置车挡。
6.2.6 选矿厂应有防止和处理固定格筛卡矿、破碎机棚矿(囤矿或过铁卡矿)以及进入机体检查处理故障的安全措施。
6.2.7 带式输送机运输,应符合GB/T 14784的规定。
通廊墙壁与输送机之间的距离,经常行人侧不小于1.0m,另一侧不小于0.6m。
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
皮带机显著位置应悬挂“设备运转中,严禁检修、打扫和注油”标识牌。
6.2.8 选矿厂起重设备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主要零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GB/T 606
7.5-2014的规定。
6.2.9 设备产尘点应采取密闭除尘、喷雾洒水、湿式作业等综合防尘措施。
安全作业
6.3.1 日常操作
6.3.1.1 选矿厂应组织制定并落实破碎、筛分、磨矿、分级、选别、脱水、运输、起重等有关工艺、环节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3.1.2 原矿、精矿及尾矿的取样点,应设在便于取样、安全稳妥的位置。
6.3.1.3 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6.3.1.4 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料仓、泵池等矿石流动空间。
6.3.1.5 作业人员进入停止运转的设备内部或上部,应切断电源,锁上电源开关,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标识牌,并设专人监护。
6.3.2 检维修作业
6.3.2.1 运转设备的故障处理、部件更换、设备部件的局部调整、皮带松紧的调整、设备清扫等作业,应停车进行。
6.3.2.2 检修设备前应切断电源,锁上电源开关,在操作箱上挂好“正在检修、禁止合闸”标识牌后,方可作业。
6.3.2.3 设备大、中修后,应经选矿厂(车间)主管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和设备使用者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4 多层作业或危险作业,应设专人监护,并采取防护措施;进行高处作业(包括45°以上的斜坡),应按规定配备并使用安全带;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气体检测仪。
7 安全管理
选矿厂入口醒目位置和主要设备周围应设置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和GB/T l4161
的规定。
现场显著位置应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
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选矿厂应按照DB13/T 2937-2019描述的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体系,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因素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方案,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和隐患治理信息台账,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选矿厂应定期组织综合检查、日常检查、专业检查和专项检查,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安全管理部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班组织一次。
选矿厂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选矿厂应建立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药剂、化验用药剂、放射性元素等危险品贮存、发放、
配制和使用制度,并指派专人管理。
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噪声严重超标的作业岗位,应设置与作业环境隔离的观察休息室。
选矿厂应根据气候特点采取防暑降温和防冻避寒措施。
厂房、库房、站房、地下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门向外开启。
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不应动用明火;必须动用明火时,应提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
严密的防范措施,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