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庭辩论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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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庭辩论技巧
民事法庭辩论技巧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
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
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
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
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
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
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
在庭审辩论中,应当做到:
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
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
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
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是不道德的。
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
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
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
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
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绪。
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
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
这就要求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第三、注意区分第一轮辩论以及随后的二、三轮辩论的区别。
一轮辩论可以事先准备,而在后的多轮辩论则应视法庭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应针对对方上一轮的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驳斥,但不应一味重复己方已经充分阐述过的观点。
民事法庭辩论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技巧
1、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
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
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
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
在庭审辩论中,应当做到:
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
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
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
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是不道德的。
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
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
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
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
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绪。
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
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
这就要求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第三、注意区分第一轮辩论以及随后的二、三轮辩论的区别。
一轮辩论可以事先准备,而在后的多轮辩论则应视法庭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应针对对方上一轮的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驳斥,但不应一味重复己方已经充分阐述过的观点。
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
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
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
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