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蔺珍亮丁海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蔺珍亮丁海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6

【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26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学英徐晓凡王璐

【审理法官】马学英徐晓凡王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蔺珍亮;丁海宽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蔺珍亮丁海宽

【当事人-个人】蔺珍亮丁海宽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冬冬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袁媛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冬冬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袁媛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冬冬袁媛

【代理律所】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被告】蔺珍亮;丁海宽

【本院观点】生效文书(2018)内0104民初1641号、(2019)内01终751号判决大地财保公司赔付蔺珍亮二次手术费20000元,大地财保公司已经向蔺珍亮支付了该20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生效文书(2018)内0104民初1641号、(2019)内01终751号判决大地财保公司赔付蔺珍亮二次手术费20000元,大地财保公司已经向蔺珍亮支付了该20000元。现蔺珍亮由于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进行二次治疗,由此产生的二次手术费理应核减大地财保公司已经支付过的20000元,剩余部分为大地财保公司应再支付蔺珍亮实际发生的后期治疗费用,即22443.84元(42443.84元-20000元)。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4民初5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蔺珍亮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4民初5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蔺珍亮赔偿金42443.84元”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蔺珍亮赔偿金22443.8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59元由蔺珍亮负担80元丁海宽负担479元。鉴定费3080元由蔺珍亮负担924元丁海宽负担21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1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担319元,蔺珍亮负担54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0:02: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29日12时45分丁海宽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观澜国际小区门前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由蔺珍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蔺珍亮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玉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海宽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蔺珍亮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蔺珍亮被送往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抢救后被送往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北京中日友好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6月5日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呼一医司法鉴定所[2018]临鉴字第8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蔺珍亮左胫骨上段骨折内固定术后腓骨多段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左踝关节活动受限左踝关节功能丧失60%评定为十级伤残;2、蔺珍亮左胭动脉、胫前动脉血栓术后左胭动脉、胫前动脉官腔狭窄左足背、底皮肤感觉麻木、疼痛评定为十级伤残;3、三期时间: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240日、营养期240-365日;4、二次手术费用约20000元。2018年5月11日蔺珍亮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内010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蔺珍亮不服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内01终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地财保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蔺珍亮赔偿金286984.45元其中大地财保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蔺珍亮赔偿金120000元大地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付蔺珍亮赔偿金166984.45元(238549.21元×70%)。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1终75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蔺珍亮在本次诉讼之后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待实际发生后蔺珍亮可另行主张保留了蔺珍亮今后治疗费的诉权。丁海宽为×××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该车在大地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现剩余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261450.79元(500000元-238549.21元)。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蔺珍亮的经济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蔺珍亮主张32591.28元并出具了医疗机构的住院收费收据、门诊收据的证据予以确认核定蔺珍亮的医疗费为32591.2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蔺珍亮主张1200元并出具了医疗机构的住院收费收据、门诊收据、病历、病情证明书的证据予以确认核定蔺珍亮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00元(100元×12日)。3、营养费:蔺珍亮主张9000元并出具了医疗机构的住院收费收据、门诊收据、病历、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结合司法鉴定结论及蔺珍亮实际住院12日情况核定蔺珍亮的营养费为7500元(100元×75日)。4、护理费:蔺珍亮主张9720元并出具了并出具了医疗机构的病历、病情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蔺珍亮实际住院12日情况确定护理期为60日依法核定蔺珍亮护理费为5498.79元(33451元365日×60日)5、误工费:蔺珍亮主张19440元并出具了医疗机构的病历、病情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大地财保公司提出蔺珍亮没有误工证明工资明细缴税发票的证据不予赔偿的意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蔺珍亮实际住院12日情况确定误工期为150日可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核定蔺珍亮的误工费为13743.99元(33451元365日×150日)。6、交通费:蔺珍亮主张200元大地财保公司提出蔺珍亮没有出具有效发票不予赔偿的意见根据鉴定结论结合蔺珍亮的伤情核定蔺珍亮的交通费为100元。7、二次手术费、今后康复后续治疗费:蔺珍亮主张二次手术费20000元并出具了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请求二次手术费、今后康复后续治疗费保留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蔺珍亮二次手术费、今后康复后续治疗费属后期治疗的费用没有实际发生故蔺珍亮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8、鉴定费:蔺珍亮主张3080.74元并出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