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审批与印章使用管理备案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文审批与印章使用管理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大托镇党政办
二、责任人
大托镇党政办实行镇党委、镇政府分管领导下的办公室主任负责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办公室工作负全面责任,办公室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镇党委、镇政府公文审批与印章管理使用备案责任人为办公室主任。
三、备案依据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二)《长沙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定(试行)》
四、备案权限
对镇机关各部门、行政村(社区)需要以镇党委、镇政府名义制发文件和用印,都必须按照镇党委、镇政府公文审批与印章管理使用备案制度进行。
五、申报材料
(一)镇机关各部门、行政村(社区)需要以镇党委、镇政府名义制发文件的,说明发文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应用范围、执行机关等,由承办部门拟制文稿,附齐有关说明资料,由党政办负责文稿把关、审定,经领导
批示同
意后进入发文程序。
(二)镇党委、镇政府印章的使用要建立台帐,如实登记每次用印材料名称、报送人、批准人、用印人及时间、份数等,原件存档备查。
印发的文件如有文件签发单存档,可不予登记。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承办单位按照行文的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后连同文稿(含电子文档)报党政办。
单个需要加盖镇党委、镇政府公用印章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印章使用报告表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党政办核对后盖章并备案。
(二)以镇党委名义下发的各类文件,经分管领导会签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以镇政府的名义下发的各类文件,经分管领导会签后,由镇长签发。
以镇党委、政府联合名义下发的各类文件,经分管领导、镇长会签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三)使用“中共大托镇委员会”印章,须报分管领导审核,经镇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盖章。
使用“大托镇人民政府”印章,须报分管领导审核,经镇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盖章。
(四)印章在镇机关内使用。
如因特殊情况需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须经书记、镇长批准同意后,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1名党政办工作人员)携带外出使用。
印章不
得在空白凭证或空白纸张上使用。
(五)镇纪委的公章由纪委书记保管,用印前须向党委书记报告。
各部门、行政村(社区)的公章分别由各部门、行政村(社区)负责人保管使用,涉及到报送上级文件资料需要用章时,要进行用印登记,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用印。
七、监督检查
(一)重大事项由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党政办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办公室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办公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办公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镇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大托镇公文审批与印章管理备案流程图
大托镇公文审批与印章管理备案流程图
政府采购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大托镇财政所
二、责任人
大托镇财政所实行镇党委分管领导下的财政所长负
责的岗位分工责任制,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核准依据
天财发[2010]79号文件
四、核准权限
按照天财发[2010]79号文件精神,对镇政府所有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文件精神进行核准。
五、申报材料
要求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部门必须将采购项目、型号、规格、数量、申报价格及总价详细情况在天心区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上填写清楚。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由需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部门出具书面呈批单,注明采购项目、用途、价格,报镇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交财政所政府采购管理员处。
(二)政府采购管理员根据领导呈批意见及采购项目,将天心区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交采购项目部门按要
求填写清楚,并到党政办加盖政府公章,将申报审批表交
政府采购管理员。
采购管理员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所需采购项目采购到位。
(三)、政府采购管理员将申报审批表分别到区财政局乡财科、区政府采购办、区财政局领导签署同意意见,由区政府采购办出具《天心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通知单》,采购管理员根据区政府采购办公布的协议定点供货商联系、询价后,在其中选定一家供货商,与之签订天心区政府采购协议定点合同,并将合同送达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签字盖章备案。
(四)镇采购管理员按合同组织验收,并签发《政府采购验收单》。
(五)供货商履约后,将购货正式发票交予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政府采购验收单》办理款项结算手续。
七、监督检查
(一)重大事项由镇党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财政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
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镇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部门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图
部门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图
信访事项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大托镇群众工作办公室。
二、责任人
大托镇群众工作办公室实行办公室主任负责下的岗
位分工责任制,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办公室工作负全面责任,办公室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信访事项办理备案责任人为办公室主任。
三、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
四、备案权限
所有承办、经办信访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信访条例》进行核准。
五、申报材料
所有信访文件应按照要求填写,报送相关核准机关,其相关内容如下:
(一)信访人情况。
(二)信访问题反映。
(三)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四)承办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部门的回复。
信访人在向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时,需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内容必须真实。
六、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办理程序。
1、对予以受理的来信来访,要认真填写《信访登记表》,做好记录。
对当日来信要当日拆封。
对重要信访事项先报
请相关领导。
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开展信访调查,形成办结报告及回复文件,由镇政府信访负责人整理规范后送领导审查盖章。
在30天内上报交办单位,传达信访人,同时抄送信访局,信访人同意则息访。
信访人不同意,告知其在30日内可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并于30日内复核,最后立卷归档。
2、对不予以受理的来信来访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
不受理的原因及其他途径,立卷归档。
(二)办理期限。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信访条例》,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七、监督检查
(一)重大事项由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办公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办公室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办公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办公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镇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信访工作流程图
信访工作流程图
理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大托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责任人
大托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实行镇党委领导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并对本办公室工作负全面责任,办公室内其它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但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核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四)《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
四、核准权限
按照《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本镇区域内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依据《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进行核准。
五、申报材料
(一)《村级流出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
(二)张贴相片(有配偶者贴双人照片,无配偶者贴单人照片)
(三)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未婚的签订外出未婚男女青年定期联络协议,已婚的签订长沙市流动人口(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本人申请。
填写《村级流出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张贴相片(有配偶者贴双人照片,无配偶者贴单人照片)。
(二)社区(村)计生专干对《申领表》进行审核。
申领人如有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行政法规未处罚到位的,则不得为其办理《婚育证》。
(三)申领人如为已婚育龄妇女,则必须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措施,并与社区(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合同一式三份,流出人员、社区(村)、镇计生办各执一份。
(四)申领人或居(村)委会专干持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申领表》和两份流出育龄人员计生合同及照片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
七、监督检查
(一)重大事项由镇党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办公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办公室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办公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办公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镇纪委责
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办理工作流程图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办理工作流程图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办理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大托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责任人
大托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实行镇党委领导分管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并对本办公室工作负全面责任,办公室内其它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但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核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四)《<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补充规定》
(五)《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核准权限
按照《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本镇区域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据《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进行核准。
五、申报材料
(一)《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申请表》。
(二)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三)出生证及复印件。
(四)生育证及复印件。
(五)小孩户口本及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
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
(二)夫妻双方可向任意一方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
的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申请表》。
(三)受理申请的单位核实下列材料情况后,签署意见。
1、申请表。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3、出生证及复印件。
4、生育证及复印件。
5、小孩户口本及复印件。
(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登记造册、存档。
七、监督检查
(一)重大事项由镇党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办公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办公室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办公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
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办公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镇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办理工作流程图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办理工作流程图
一孩生育证申请办理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大托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责任人
大托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实行镇党委分管领导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全面工作。
法制员负责收集整理初审资料,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一孩生育证。
三、核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四、核准权限
按照《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对本镇区域内办理一孩生育证,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核准。
五、申报材料
(一)生育证发放登记表(户口一方不在我镇,需对方村(居)和街(镇)两级计生部门出具意见并盖公章);
(二)户口薄、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妇合影各两张;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保健手册或鉴定证明;
(五)人口学校结业证书;
(六)2007年户口迁入我镇需出具计划生育关系证明。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夫妻生育之前或怀孕3个月后向所在单位或户
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表达生育意愿后,由专干向其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
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二)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内填写基本情况,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及所属街(镇)计生办签署意
见后,将材料交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
(三)计划生育专干将申办夫妻上交的所有复印件与
原件核对,核对无误后加盖核对无误章并签字。
其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镇计划生育法制员办公室代领生育证。
法制员将户口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再次校核后及时由专干送交给申办夫妻本人,并整理资料送交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审批。
(四)发证机关应在核定计划生育专干递交材料的真
实性后,及时签发生育证。
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
进行调查核实,并于1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
未签发生育证的,应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书。
(五)计划生育专干将生育证或未签发生育证得理由
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
附:一孩生育证申请办理工作流程图
一孩生育证申请办理工作流程图
困难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救助
申请办理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大托镇残疾人联合会
二、责任人
实行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镇党委分管领导、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本工作负全面责任,办公室内其它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但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核准依据
《天心区困难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全额救助办法》(天政办发[2008]12号)
四、核准权限
按照《天心区困难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全额救助办法》进行核准。
五、申报材料
(一)被救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属天心区并常住天心区;
2、本人或父母为残疾人;
3、在读的公办高中学生(含中专、中技、职高、普
高)、全日制大学(含大专、本科)学生;
4、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
5、爱国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本人及其父母无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二)救助对象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和社区出具的常住证明;
2、本人或父母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学生在校就读证明;
4、《低保证》或所在社区(村)、镇政府出具的特困证明;
5、学校缴费收据和学校“缴费项目表;
6、逐级签署意见的《审批表》。
以上资料中户口薄、身份证、《残疾人证》以及《低保证》由社区核查原件,保留复印件。
常住证明、特困证明、学校缴费收据以及学校“缴费项目表”上交原件。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救助当月10日以前,由申请救助人提供所需资
料并如实填写《审批表》后,提交至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二)救助当月15日前,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
况和在校情况进行核实后,张榜公示3天(第一榜),将无异议申请名单连同申请人提交材料报镇残联,并对不符救助条件的进行回复。
(三)救助当月27日前,由镇残联对上报材料组织入
户调查核实后,将审核结果通知其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3天(第二榜),将无异议申请名单连同申请人提交材料报区残联,并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