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理解与 … 最终修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4期九、采购人市场调查与价格测算法律条文: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采购人市场调查与价格测算的规定。
“磨刀不误砍柴工”,没有对采购标的的市场行情作深入调查研究,很难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
因此。
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
以往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发现,采购人对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市场行情不是很了解,或者只是片面了解。
如某采购人需要采购拼接显示屏,采购人只从现有的一些途径了解了本单位当前使用的拼接显示屏的价格、技术、数量等情况,简单与市场上同等档次的显示屏做了比较,最后确定这个采购项目的预算为600万元,最终供应商报价最低的不到100万元。
很显然,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前,并没有与使用单位做详实的交流沟通,市场调查也不是很客观、全面。
这导致如果原来的供应商继续提供产品需要500余万元,其他供应商只需花费100万元左右。
再如,某采购人要购置一批打印机,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所有的投标文件都注明“此款打印机已停产”,全部未响应招标文件。
原来,采购人在提采购需求时,沿袭了几年前的老观念,未对市场现有打印机的配置、功能等进行调查,闹出了笑话。
由此,本条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
十、采购价格的设定法律条文: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采购价格设定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浅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者:祁映雪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摘要: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简称“18号令”)的首次修订。
与18号令相比,87号令的内容更加细化、丰富,主要变化在于其突出了采购人的主体地位,明确其主体责任;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进一步解决价格竞争、资金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构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完善公开透明制度。
87号令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使政府采购操作更加有法可依,程序更加细化、明确、有序。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采购人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87号令是对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首次修订。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18号令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起到积极的指导意义。
那么修订后的87号令会带来哪些变化?又将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呢?本文将做一简要分析。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采购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中国政府采购法》的定义,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财政部解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财政部解读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作了修订,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为什么要修订18号令?答:18号令实施后,对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采购实践的不断发展,有必要适时完善18号令。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十三五”发展的新理念和放管服改革的新举措,都对优化政府采购交易规则、加强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落实采购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部门规章,18号令亟需进行修订。
二是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
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
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措施,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
三是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条例实施后,18号令关于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的规定已经滞后,需要修订。
同时,18号令作为配套的部门规章,也需要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
问:这次改版有哪些亮点?答:87号令共7章88条。
与18号令相比,删除36条,增加34条,修改54条。
除总则和附则外,87号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操作规程,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中标、合同和法律责任等子章,重点规定了三个方面:一是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权责对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解决低价恶意竞争问题
• 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过低报价(第六十条); • 赋予采购人更大的价格权重决策空间,货物、服务项目价
格分权重下限为30%、10%。
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遏制回扣问题
• 细化《条例》内控要求; • 禁止采购人接受供应商赠品、回扣及其他与采购无关的
二、强化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
• 落实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第五条); • 内控机制建设的主体责任(第六条); • 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七条、第十条) • 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等多个条款); • 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第七十五条)。
三、合理降低交易成本
• 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单位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 品(第二十二条);
财政资金
18号令
适用范围
87号令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 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 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 招标投标活动。 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 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 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 新增
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 地方预算项目可以分级设定公开招标数
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 额标准
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财政资金
18号令
87号令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货物服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
• 针对低价恶性竞争问题,授权评审委员会拒绝不合理的低价投标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浅谈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谈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者:尹士珍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9年第04期摘要:2017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即87号令。
新的87号令结合新时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面临的新情况,在原有18号令的基础上对招投标操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为从业者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从采购人的视角出发,探讨新的招投标法对采购人的新激励、新要求,以期对同一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中图分类号:D630;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4-0180-02一、87号令颁布的背景及内容框架在2004年的九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财政部令第18号,下文简称其为“18号令”)正式施行。
作为政采领域的实践操作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指导文件,18号令自颁布施行以来,在指导和约束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操作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等诸多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考虑到18号令颁布较早,部分条例已经不适应社会和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要求,参考一般法律文件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更新的频率,对原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在2017年7月,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财政部令第87号,下文简称其为“87号令”)正式发布。
新的87号令一共包含七个章节共88条细则,在结构上按招投标工作流程细分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内容。
与原有18号令相比,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
作为一名采购人,笔者认为本次修订亮点颇多,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致力于从一个采购人的角度出发、从“两令”(即18号令和87号令)的差异着手,探讨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采购人的新规范、新要求,以期对行业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本丈结合1:作实际和学习研究.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适 当预留弱竞争性采购项目竞争空间,为需要提供样品项H的投标人预留时间窗口等修攻慮见。
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文/吴登辉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硕士硏究生
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
的比重不得低于10%”统一提升为 50%以上,而相应的技术分和商务分 两项之和则必须低于50%。
(三)修改意见及主要考虑 相对于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市场价 格稳定度较低、体验要求度较高,提升 价格分权重时仍应加以区分,建议将采 取综合评分法的货物招标采购项目价格
分值提升至50%以上,服务招标采购项 目的价格分值提升至30%以B I由国改府采购
(二)法条理解 此条款主要是对需要投标人提供 样品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写明的内 容进行明确,为投标人制作样品、提 交检测报告提供基本依据,但并未考 虑制作样品、检测样品必要的时间和
74申国政府采购I 2021年第6期
OPINION丨观点
条件问题。 (三)修改意见及主要考虑 鉴于实务中存在着通过样品及
三、审慎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中的专家比例
(一) 法条原文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评标委员会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 评审专家组成,成员应当为5人以上单 数。成员组成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项目 特点自行确定,其中采用最低评标价 法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 代表组成。 (二) 法条理解 此条款主要是通过放开评标委员 会成员中评审专家比例限制,提高采 购人在评标过程中的话语权,强化采 购人主体地位,包含以下几种含义: (1 )评标委员会中一般必须同时有
一、适当预留弱竞争性采购项 目的竞争空间
Part9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大结局)
Part9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结局)导读: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案》有关要求,完善招标采购⽅式,财政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热⼼⼈⼠积极参与修法⼯作。
预算单位那些事公众号将分期推送#强词说理对本次修法建议,欢迎⼤家积极参与讨论,⼀起为修法建⾔献策。
本次推送为终结篇,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第六⼗⼀条 对于投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字、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以书⾯形式要求投标⼈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涉及投标⽂件资格部分的,由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涉及投标⽂件其他部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
投标⼈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书⾯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投标⼈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投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件的实质性内容。
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不得暗⽰或者诱导投标⼈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接受投标⼈主动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修改建议与理由:1. 增加“对同类问题表述不⼀致”为法定可以启动澄清机制的其中⼀种情形。
(否则第六⼗⼆条第⼀款第(⼀)项就没有基础了,不存在了)2. “投标⼈”改为“供应商”。
3. 删除“ 涉及投标⽂件资格部分的,由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涉及投标⽂件其他部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
”采购⼈、评标委员会的各⾃职责已有相关规定了,不重复,以珍惜⽴法资源。
4.“更正”改为“修正”(主要针对计算错误)5. 删除“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签字、盖章等具体形式由招标⽂件规定好即可。
6. 删除第三款的⼀个“不得”。
将第⼆个“不得”搬到第⼀款。
7.增加“构成投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为:修改为:投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致,明显⽂字或者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时采购⼈或者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修正;但是,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修正。
财政部第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建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建议作者:宋军来源:《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6年第19期摘要:对于财政部近期公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征求稿,笔者基于多年工作实践,对此提出了多方面的意见以供讨论。
关键词:18号令;意见征求稿;基本原则;突出问题公开招标是我国法定的主要采购方式,由于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所以,为了完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行为,财政部于2004年以18号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通过实践,发现18号令存在一些不足,财政部近日公布了18号令修改意见征求稿(以下简称“征求稿”),细读征求稿,笔者认为有许多可以更加完善的地方。
一、修订的基本原则招标采购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但由于18号令是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初期颁布的,不免存在理念不新、定位不准的问题,所以对于修改18号令应围绕五个原则进行。
1.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原则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规范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18号令的修订要突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体现政府采购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想,要落实政策导向机制,促进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的落地,在体现公平竞争的同时,充分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2.物有所值原则物有所值是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在政府采购中普遍推崇的原则。
所以,18号令的修改要向从重程序向重结果转变,突出物有所值原则,在保证采购质量、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节约财政资金。
3.落实主体责任原则在整个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是采购标的的使用者或管理者,因此,采购人是第一责任人。
18号令的修改要分清职责、落实责任主体,保证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一致。
4.详尽采购需求原则采购需求是采购项目的技术性指标,它也是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前提条件。
采购项目是否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制定采购需求是关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3期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中期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在1761年颁布了《联邦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形式、程序等进行详细规定,对政府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为州和地方政府广为采用。
1782年,英国政府设立国家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并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采购政府各部门所需物资。
作为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以法定形式确定了公开招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活动,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其对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也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最多、最受关注的部门规章,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
然而,经历二十多年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践与创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与市场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落实“放管服”的新举措,对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为了贯彻《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2019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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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 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 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 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与18号令第三十四条的比较
案例分析:采购人是否可以强制要求投 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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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上海市财政局 王周欢 201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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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令修订的背景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 “放管服改革”
适应政府采购度改革与发展需要。 “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 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
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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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条款情况
案例分析:混合项目是否可以按比例较 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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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限制
第八条第二款,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 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 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 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案例分析:采购代理机构的关联机构是 否可以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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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自行招标的条件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 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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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即抽取与书面推荐的要求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 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 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 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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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 供期限
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 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 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十)
“财政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之五十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十)●陈渊鑫六十九、影响中标结果的处理法律条文:第七十九条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影响中标结果处理的规定。
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内容的补充。
本条明确了出现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方式:(一)自行纠正出现本《办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如果能够纠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都可以自行纠正,无须经过财政部门的批准。
根据本《办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对编制的政府采购需求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的,应当尽早予以退还,同时应纠正收取供应商好处后所作的有利于该供应商的行为;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应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对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的效力予以确认;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应改变合同中的不合理条件。
本《办法》第七十八条所列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存在的十二种行为中有的可以纠正,如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可以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售价过高的可以退还多收的款项,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可以重新启动,等等。
有的行为是无法纠正的,如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的,就无法进行自行纠正。
(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出现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对采购人进行处罚。
处罚的方式包括:(1)由财政部门给予采购人警告处罚;(2)由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3)由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采购人涉嫌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 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 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 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 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 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 服务。问题与案例:有关的,如软件可以吗?
问题与案例: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供应商不 足3家的是否可以终止招标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合并】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 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 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问题与案例:哪些情形下使用?
【联合体默许制】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 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 投标。
问题与案例:采购人是否可以强制要求投标 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编制及内容】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
署、盖章要求等);注:并存条件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 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 问题和案例:
【采购项目属性的确定】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 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 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问题与案例:混合项目是否可以按比例较大 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管理中暴露出了很多不足,比如像是“天价采购”,质量不佳,采购效率低下等等。
为了改善这些情况我们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也细化了一些以前模棱两可的问题,同时把一些老大难问题加以解决。
关键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管理引言在我们国家日益繁荣昌盛,经济获得稳步提升的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对政府采购进行了有效规范,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创造了一个严谨、透明的环境,对一些不法违规行为起到了约束作用,对捋顺政府采购服务采购工作,维护政府名誉起到积极作用。
1明确适用范围《条例》很好地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衔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工程采购都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存在两法“打架”的问题,虽然对货物概念两法不存争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实践中存在重叠,对两法涉及的服务认识尚不统一。
为此,《条例》对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做了对应性规定,并对《政府采购法》中服务的定义做了细化规定,即“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条例》对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作出了专门的衔接规定,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同时,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界定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进行了衔接,并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表述完全一致,即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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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属性的确定】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 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 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代理机构的代理限制】
第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 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 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方式。
【招标定义】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 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 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 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 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 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 购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 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 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 标咨询。
【采购人自行招标条件】
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 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 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 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 员。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 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 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 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需求的要求与内容】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包括以下内容:
【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 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招标公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
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
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解析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 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 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 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邀 Nhomakorabea招标的要求】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
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 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 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 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 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 的两倍。
【适用范围与适用关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 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问题和案例:
问题1:非招标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是 否可以适用87号令?
答:不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财政 部74号令,87号令适用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 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政策】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 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 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 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 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 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 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 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 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问题和案例2:
某乡镇公路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但是投 资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请问该项 目可以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吗?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 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 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 式。即使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采购人 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
【招标公告的内容】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 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邀请招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 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如果采购人选择公开招标,按照《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适用招标投标法。”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 招标投标的,就不再适用《政府采购法》了。财 政部门也不对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 ,而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 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分工 ,由发改、交通或住建等部门进行监督。但是,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执行政府采购 的政策。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 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 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 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 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采购需求的要求与内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 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