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人治_法治假设的差异及影响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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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涛,男,土家族,湖北宣恩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度具有一定的相
似性,至少在政治原理和组织机构上是如此。

因此,在讨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可以借鉴现行西方民主政治中的某
些理论。

比如协商民主理论。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在
西方引起广泛关注的一种民主形式。

尽管约瑟夫 贝赛特
1980年才首次在学术上正式使用 协商民主 这一概念,但
它可以回溯到古希腊时期,以及近现代理论家的著作。


于协商民主的内涵,学者们有不同的说法。

米勒认为, 当
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的讨论 每个参与者能
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 做出的,
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 。

瓦拉德斯认为,多元文化
民主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 协商民主是
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
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

它尤其强调
对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持政
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
约束力的政策 。

这些定义侧重点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揭示
了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即强调主体在理性基础上的对话、
讨论、辩论和审议。

具体言之,协商民主是这样一种民主形
式:参与协商的主体是平等的、自由的,他们提出各种相关
的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最终达到共识,从
而在审视各种相关理由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
性。

可见,协商民主属于一种程序性民主,强调的是公共权力运行和达成共识的过程。

与自由主义民主仅仅将民主制度看做是对既定偏好的聚合相比,协商民主更注意公共决策过程中偏好的形成。

与其说协商民主理论者假定公民是休谟式的无赖,毋宁说他们更相信公民的实践理性与政治义务,相信其对公共事物的判断。

如果我们不拘泥于细节和教条,而仅仅扣住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就必须承认: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存在着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协商性是人大制度运行的鲜明特色。

虽然我们至今没有发展出协商民主理论,但早已存在的协商民主从程序方面构成了人大的制度性支持。

如果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人民性是关于权力归属的根本性制度,功能团体建制则是实现这种根本制度的一种技术性制度安排,而协商性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一种主要原则和方式。

三项民主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构成了三位一体的制度装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每一项制度安排都体现了相应的民主理论。

作为一项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的统一体,其理论基础相应包括作为实体民主的人民主权论和作为程序民主的代表制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

讨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不仅有助于加深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认知,也有助于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中西方人治、法治假设的差异及影响分析
李 涛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摘 要:人性善恶的话题是古今中外哲学家、伦理学家争论的焦点。

从价值形态来看,善恶是人性价值的正反两个方面都有其积极和消极的因素;从中西方人性论的传统发展来看,中国传统是坚信人性本善的,而西方传统则抱持人性本恶的基本信念。

通过叙述中西方先哲对人性争论的焦点和对其价值取向的睽异来管窥二者对中西方治国建构的影响。

关键词:人性;幽暗意识;人治;法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3198(2011)16 0227 02
1 人性善是儒家思想的核心
在中国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儒学始祖 孔
子,就已经提出了仁的人格品性及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善
思想,这是平等在中国人性学上最早的依据。

人性善集大
成者是同时期的孟子,他从天赋四端即仁、义、礼、智和主体
的角度为中国的仁政提供了理论基础并虔诚地相信人性是
善的,还从道德立场论证,人的思想和行为达到道德标准的
要求后人不仅是幸福而且是高尚的。

相反,苟子持人性恶
的观点,他认为人都具有趋利弊害的本性并将人性恶划分
为好利、疾恶和耳目之欲。

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及追求
利益而操戈相斗,如是 修身成圣 和 化性起伪 便是去恶
向善的桥梁。

此外,告子是 人性空白 的代表。

他的 生之
谓性 的论点清楚地表明了人的自然属性不具有道德意义
就像无墨的白纸一样,白纸是人的本性而代表道德的墨则
是人为的勾画,是后天的环境或人为的加工对人的影响造
就了人性是善或恶。

到北宋时期的王安石则有 有情然后
善恶形为 的说法认为情合于理时则善;不合于理时则恶。

因此,他认为人性的善恶与 情 和 理 有不可脔割的关系。

儒家代表人物世硕也明确指出,人具有善恶两种自然属性,后天的成长会造就向善或向恶的发展,认为人的天性中,同时具有善恶两种因素,两者混杂而善人恶人之分则取决于后天的修养,激发善的因素便成为善人而发扬恶的因素则为恶人。

后世赞成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有董仲舒、杨雄、王充、韩愈等人。

罕譬而喻,传统儒家人性中从整体上强调人具有的善性以及力导人避恶趋善,虽然荀子认为人性恶但是从化性起伪到修身成圣这一终极儒家理想却是没有迁变的并和西方传统人性恶有本质的区别,是儒家人性思想在治国建构、励精图治方面力推德治或人治的逻辑前提。

2 人性恶是西方传统思想的核心在西方,由于 圣经 中的 原罪说 人们对人性认识的主流思维是 人是靠不住的 ,这种思想根深蒂固以至于在西方人性的探索中,从古西腊到现代,立于不败之地的显赫地位。

在基督教思想史上最早把宗教上的 罪过 与人性联系在一起的人是中世纪著名神学家及哲学家德尔图良,此 227
说为 原罪 教义最早的看法,后来为基督教大师奥古斯丁加以系统阐释与发挥并对后世人性价值的认同影响深远。

此外,在西方早期传统文化中,自智者派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提出 人是万物的尺度 的著名命题以后,先哲们开始把焦点从自然界转移到人本身来并对人性问题做了更精深的论述。

古西腊时期,柏拉图就对理想国的阐述立足于人性恶的假设并深刻指出人性在欲望的诱惑下会显得不堪一击,愚昧、贪婪和不义等不可战胜的弱点会被诱发而作恶。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本性使人都难免有感情,而人又不能完全消除兽欲因此在执政时引起偏见就在所难免。

17世纪英国政治家、哲学家霍布斯断定人性是利己的,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就趋利避害,弱肉强食乃是自然生存的法则并认为人的欲望是无限的,人与人之间都会用伤害他人的方法来达到一己私利人类便不可避免地陷入 人与人如狼 的混战状态。

由于上述原因,他提出两条人性假设,一为人类是贪婪的,二为人是自然理性的。

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休莫也断言人生而是自私的。

在自然性情方面,我们应当认为自私是其中最大的 ,如是他提出了著名的政治理论命题 无赖假定 。

此外,19世纪德国哲学家费尔巴哈从他的人本学唯物主义出发论证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的,人最内在的本质表现在 我欲故我在 的命题中,必然要汲取一切有利于生命和享受的东西,逃避危害生命和引起痛苦的东西。

最后,波德莱尔认为人存在的本身就是一恶,自然或一切顺应本性的、未经人努力改造过的东西,无论是自然界还是社会、不管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是恶活动的结果。

因此而豪言: 恶不劳而成,是前定的;善则是某种艺术的产物。

3 人治是人性善的价值体现
中国古代社会的传统政治制度建立在以天、理、性、德、礼等封建伦理道德内容基础上,以家庭或家族规范推演出了整个社会关系制度,这种思想表现为中国古代社会推崇的圣人政治或仁政上,它诉求于道德影响力而建立一种政治秩序,这种政治架构不是立足于社会的制度体制,而是立足于统治者的个人魅力或道德,这种个人魅力或道德的形成是以人性善为基础的自我反省和自我升华,而在原则上这种德治又在事实上流化为人治。

社会的安定、政治的昌明不以民主为基础,而是以君主的道德水准来决定是否能够任贤纳士,是否能够励精图治从而达到和谐繁荣,此也关系国家的安危兴衰。

儒家主张入世、积德行善和为政以德,尤其是统治者应该有最好、最高的圣人之德,只有符合圣人的标准才能治国也才能被荣膺帝王的称号。

孟子在性善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仁政的思想,提倡 以德服人 ,反对 以力服人 统治者要做道德的楷模。

他重义现而轻利的思想表明他反对统治者为自己的私利而去做危害整个封建统治的事情并力求以不惜舍弃私利甚至生命把维护封建统治搁置第一位,这就是今天所说的勤政、廉政的雏形。

而汉代的董仲舒推出 天人感应论 不仅只在于宣扬君权神授的思想,更重要的是在道德层面以 以德配天 来警告统治者勿施暴政,规劝统治者要实行德治,以便缓和矛盾。

宋明理学关于德治之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系统化程度,其中程颢、程颐是其杰出代表人物,为君尽君道;为臣尽臣道;为政以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为本。

等等是二程思想的主要内容也是南宋时期宋代理学集大成者朱学派的核心思想。

因此, 修身成圣 、 以德配天 、 内圣外王 德治 等口号是对统治者道德上的希望和诉求是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的,它强调人是可以为善行的以及如何修身成圣以德治国,强调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因素对整个封建制度的制订和执行的影响更体现了儒家人性核心价值在治国建构以及政治制度中的影响,从人性善为逻辑前提而提出了修身 齐家 治国 平天下、内圣外王和德政合一的儒家治国理念。

4 法治是人性恶的价值体现
针锋相对的是,西方先哲提出了基于 性恶论 而产生的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

人性恶论真正被西方人广泛接受有依于基督教宣扬的 原罪论 以及盛极一时的罗马帝国,在这两股力量的推动下,原罪论成为西方普遍的传统信仰,也成为西方法治形成的思想基础。

洛克基于性恶论提出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利三种,认为立法权高于其它两种权利,但其还是要受人民的制约,一旦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或契约相抵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黜或更换立法机关。

孟德斯鸠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思想其在 论法的精神 中正式提出了基于人性恶的 三权分立 理论,对西方政治体制的建构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人性的消极因素使人们产生对权力的怀疑和国家的不信任,认为权力和国家从建构到产生再到运作都是由人来掌控的,因此权力与国家都是人性恶的产物,只要一有可能人性不可抗拒的缺点就会作恶。

因此 三权分立说 指出一切权力都易受到滥用,而防止权力泛滥成灾的 防火墙 莫过于权力本身。

如是,西方政治制度的建构理念由通过法律使权力相互制约和相互平衡以控制权力滥用便应运而生。

亚里士多德说: 当脱离法律和裁决的时候,人就是最坏的动物。

他明确提出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此外,西方传统文化中浓厚的 幽暗意识 对人性深刻体察及其悠久的性恶论传统对政府建构模式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人性恶的假设与法治密切相关,人性恶的假设作为对人性的终极假设,断然否定了圣人救世的可能性。

它既解构了期望哲学王或圣君完美救世的价值基础,又为 法律至上 、 法律的统治 确立了逻辑前提。

法治假设认为人具有与生俱来且不可战胜的恶,因此对人治不仅是道不同不相为谋,更是釜底抽薪的,那么从制度层面以防范人性弱点便成为法治主义者的永恒关怀。

不信任是每个立法者的首要任务,法律不是针对善,而是针对恶制定的。

由此,宪法和法律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的基础便是出于人性恶的假设,法律的权威高于统治者的权威,失去法律的统治必定造成暴政。

在人性恶论者的思维中,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君主专制和极权政体是与诸如自由、平等、正义和人权相悖的,要实现自由、平等、正义和人权只能寄希望于法治。

正如法国的霍尔巴赫所说: 凡是实行法治的地方,人民是自由的;凡是有人统治法律的地方,人民便是奴隶。

如是,西方国家在此人性理论为基础上迈向了法律至上的法治理想之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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