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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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与分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维护职业环境的良好状态,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及其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与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应以预防为主,依法防治职业危害,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与分级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六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责任明确。
第二章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第七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应该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准确。
第八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应当遵循科学方法和可行技术。
第九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包括室内空气质量、化学物质浓度、噪声水平、辐射水平、粉尘浓度等方面的监测。
第十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应根据工作场所特点,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和周期。
第十一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应及时准确地向单位和劳动者公布。
第十三条单位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职业危害的防治。
第十四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应保存至少五年,作为相关管理部门检查的依据。
第十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三章职业危害因素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职业危害因素分级应根据监测结果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
第十七条职业危害因素分级应适用统一的分级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分级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单位应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分级结果进行评估,如有不符合情况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参加职业危害管理培训,提高其分级管理能力。
第四章监管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第二十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科研机构和专业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工作的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监测与分级管理工作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瞒报、谎报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国家相关管理部门。
附录:职业危害因素分级标准
职业危害因素分级标准应根据不同危害因素的特点和危害程度进行科学的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
A. 化学因素: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毒性等级、作业方式等指标。
B. 物理因素:噪声水平、振动水平、电磁辐射水平等指标。
C. 生物因素:微生物数量、病原体种类等指标。
D. 粉尘因素:粉尘浓度、粒径大小、粉尘成分等指标。
E. 辐射因素:辐射水平、辐射类型等指标。
以上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的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