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新支付方式下“三流一致”风险及应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论坛简析新支付方式下“三流一致”风险及应对
曹频杰
(青岛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青岛266000)
摘要:192号文产生于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发展刚起步的阶段,资金结算方式较为单一,大多数交易都是以“钱货两清”的方式进行。

近几年在线支付的普遍应用背景下,其背离了现代市场经济对于资金多元化流转的发展要求,关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新支付;虚开;经济实质
1引言
随着经济、科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新生业务层出不穷,包括“在线支付”等新支付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特别是手机作为支付载体的普及和“无现金日”、“网上支付红包”等互联网支付企业推出的优惠活动,推波助澜的使在线支付手段步入全民应用时代。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的定义。

“三流一致”及伴生的“虚开”的概念来源于此,192号文产生于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发展刚起步的阶段,资金结算方式较为单一,大多数交易都是以“钱货两清”的方式进行。

近几年在线支付的普遍应用背景下,其背离了现代市场经济对于资金多元化流转的发展要求,关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2新支付手段导致的“三流不一致”
“营改增”后,住宿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接收住宿服务的是企业员工,但实质是“企业”行为,即为企业经营所花费的日常支出。

员工个人支付行为往往导致“三流不一致”情况的发生。

现在出差网上订机票、订酒店95%会用到线上支付手段,相关APP差旅应用软件有“去哪儿”、“携程”、“艺龙”等,支付采用APP自带的支付系统或者“支付宝”、“微信”等主流的支付平台。

同上,企业员工用个人账户网上支付之后,酒店、互联网企业开票后再行报销,导致“三流不一致”。

再以零星网上采购为例,企业人员通过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购买的办公资产直接受益对象是企业本身。

其购买的打印机等为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所需且往往价格实惠,对企业有利。

通过电商支付平台,员工往往采取个人线上支付开票报销的形式,也会存在上述问题。

上述均属于“先支付、后报账”的情形,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讲,如果严格按照“三流一致”来分析,资金流与服务流存在不一致现象,往往影响其对涉税风险的判断。

3“三流一致”中的资金流问题
企业日常经营中购销合同(包括购买服务)是双务合同,对应着“货物或服务流”与“资金流”。

有些购销业务没有“资金流”产生,特别是应收账款挂账。

如卖方先发货后风险与收益转移,卖方确认收入开具发票。

若买方不支付货款导致坏账,其收取的增值税发票进项就不能抵扣吗?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按照经济实质,取得了索取
销售款项的凭据即可,并不一定实际收款,所以抵扣是合理的。

出差住宿、网上订票和采购的先行支付,完全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生活的基本规律,客观情况决定了全面做到公对公支付是不现实的。

税法如果严苛要求“三流一致”,在“营改增”的背景下明显脱离了经济活动的实际。

对于资金流的判断主要以经济实质为准,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一次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中对住宿费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三流一致”的答复: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总局答复:“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抵扣方面,从未做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企业应对及风险防范
虽有上述税局解释,企业也应审慎而为避免误入虚开发票的困局:
(1)应时刻与税局法规专家保持良性沟通,防微杜渐、未雨绸缪,提前把控风险。

(2)完善企业差旅、采购等内控制度防范风险,即员工报销提供商户开具的消费单显示的入住人、购买人为员工本人,并提供支付凭据。

(3)经常性支付行为,寻找“价低质高”的固定的供货商、酒店、航空公司(互联网商旅公司)等签订合作协议,开具发票公对公结算。

(4)注重对企业“一把手”、对业务人员税法培训,对于“虚开”的后果要宣贯到位。

“三流一致”主要是防范发票虚开问题。

在新支付方式不断萌生的当下,税局执行“三流一致”规定不能刻板教条,否则会发生错误认定的情形,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企业在实务中应注意防范虚开风险:能做到“三流一致”的必须做到;若无法保证,必须保留足以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

参考文献
[1]隗福宾著.增值税政策法规分类汇编与解读[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17(12).
[2]陈志坚编著.增值税会计处理指南——“营改增”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会计处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7(4).[3]张伟.从来没有“三流一致”的极端性规定,付款流向却真的很重要![N].税屋,2016(6).
[4]史玉峰.用交易形式掩盖课税实质的奇葩规定可以休矣!
——从192号文件说开去[C].中国税务报,2016(6).
23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