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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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统计公报,江苏省相关赔偿费⽤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均可⽀配收⼊43622元
2.城镇居民⼈均消费者⽀出23476元
江苏省⼈⾝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费⽤
2、住院伙⾷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补助费赔偿⾦额=18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误⼯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费赔偿⾦额=受害⼈固定收⼊(天/⽉/年)×误⼯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城镇)÷365⽇)×误⼯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额=陪护⼈的原收⼊×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额=实际发⽣的交通费⽤(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额=⼀般公职⼈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计算公式
(1)、受害⼈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上年度城市居民⼈均可⽀配性收⼊×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上年度农民家庭⼈均纯收⼊×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上年度城市居民⼈均可⽀配性收⼊×[20年-(受害⼈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上年度农民家庭⼈均纯收⼊×[20年-(受害⼈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上年度城市居民⼈均可⽀配性收⼊×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上年度农民家庭⼈均纯收⼊×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
残疾⽤具费=普通适⽤器具的合理费⽤
10、被抚养⼈⽣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活费赔偿⾦额=上年度城市居民⼈均消费⽀出×(18-被抚养⼈实际年龄)÷对被抚养⼈承担扶养
义务的⼈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活费赔偿⾦额=上年度农民家庭⼈均⽣活费⽀出×(18-被抚养⼈实际年龄)÷对被抚养⼈承担扶养义务的⼈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活费赔偿⾦额=(上年度城市居民⼈均消费⽀出×20年)÷对被抚养⼈承担扶养义务的⼈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活费赔偿⾦额=(上年度农民家庭⼈均⽣活费⽀出×20年)÷对被抚养⼈承担扶养义务的⼈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活费赔偿⾦额={上年度城市居民⼈均消费⽀出×[20年-(被抚养⼈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承担扶养义务的⼈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活费赔偿⾦额={上年度农民家庭⼈均⽣活费⽀出×[20年-(死亡⼈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承担扶养义务的⼈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活费赔偿⾦额=(上年度城市居民⼈均消费⽀出×5年)÷对被抚养⼈承担扶养义务的⼈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活费赔偿⾦额=(上年度农民家庭⼈均⽣活费⽀出×5年)÷对被抚养⼈承担扶养义务的⼈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城镇)÷12个⽉×6个⽉
12、死亡赔偿⾦计算公式
(1)、受害⼈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上年度城市居民⼈均可⽀配性收⼊×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上年度农民家庭⼈均纯收⼊×20年
(2)、受害⼈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上年度城市居民⼈均可⽀配性收⼊×[20年-(死亡⼈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上年度农民家庭⼈均纯收⼊×[20年-(死亡⼈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上年度城市居民⼈均可⽀配性收⼊×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上年度农民家庭⼈均纯收⼊×5年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级对应百分⽐系数分别为100%⾄10%,具体计算⽅式如下:
⼀级伤残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乘以⼆⼗年再乘以100%,⼆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计算标准如下:
(⼀)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为治疗伤疾⽽⽀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
(⼆)误⼯费误⼯费根据当事⼈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和必要的陪护⼈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实际发⽣的费⽤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本⼈及其陪护⼈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为辅助治疗或使⾝体尽快康复⽽购买⽇常饮⾷以外的营养品所⽀出的费⽤。营养费根据当事⼈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出凭证确定。
(⼋)残疾赔偿⾦残疾赔偿⾦根据当事⼈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年计算。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器具的合理费⽤标准计算。
(⼗)丧葬费按照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被扶养⼈⽣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年计算。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