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9.01.29
•【字号】沪价商〔1999〕27号
•【施行日期】199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价商〔1999〕27号各县、区物价局,浦东新区工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上海华谊(集团)公司: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8)2552号《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实施意见一并通知如下:
一、尿素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尿素中准出厂价格为每吨1400元,上、下浮动幅度10%。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幅度内协商确定。本市小化肥和复混肥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根据市场状况自行制定,并报市和所在区、县物价局备案。
二、放开化肥零售价格。在正常情况下,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当化肥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并出现显著上涨时,由市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实行差率控制等措施,稳定市场价格,以保护农民利益;当化肥价格过度下降时,由市物价局公布行业平均生产成本,制止低价倾销行为,以保护化肥生产者利益。
三、本市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及市场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建立化肥生产成本、价格报告制度。为了及时了解生产成本和价格的变动情况,为价格调控和决策提供依据,化肥生产企业需每季向市物价局报生产成本;市农资公司需每月报市场价格行情。
五、加强化肥市场与价格的管理监督。化肥经营渠道拓宽及零售价格放开后,县、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各种经营渠道价格的了解和管理,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使各企业有序竞争,以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上海市农资商品价格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本市农资商品的价格问题。
以上通知自1999年2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廿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