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肥料登记标准发布及代购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02•【文号】农办农〔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工作,我部实行肥料登记审批新标准和肥料登记网上申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审批工作近期,我部印发了《肥料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规范了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肥料登记机关和肥料登记申请企业要严格执行。
(一)实行综合办公。
自2015年9月6日起,肥料登记行政审批进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公,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
申请企业通过“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操作流程详见农业部公告2291号),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或邮寄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网上申请和纸质申请材料均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二)取消“三项规定”。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肥料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是取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肥料登记初审时不再抽取肥料样品;二是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三是取消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
(三)规范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提交的肥料质量、安全和肥效试验报告,应当执行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2.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2015年9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4项《标准》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
同日,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基于上述4项标准有关要求的《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
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现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4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等6项新规一并集结于后。
希望全行业腐植酸肥料生产企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新标准和流程,及时组织腐植酸肥料产品登记,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5.《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6.《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NY/XZSP TG 302.57-2015)1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3审批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4办事条件4.1 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4.1.1 《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4.1.2 生产者基本概况(由于申请产品临时登记时,已提供了这方面的资料,申请正式登记时以补充新内容为原则):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确认章);b)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c)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d) 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联系方式;e)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1989.09.06
施行日期
1989.09.06
文号
主题类别
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
(二)样品
(1)应按采样规则,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和标准样。
(2)提供数量每品种须有三个批号,每批为化验数量的3—5倍。
第七条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对新品种、新剂型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进行应用效果及残留试验。农业部指定省级土壤肥料技术单位进行,试验年限不少于2中。
3.生产工艺简述原料、方法原理、工艺路线。
4.毒理学资料急性、亚急性试验;致畸、致癌、致突变试验结果。
5.残留及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在土壤、水、农产品中的残留及对生态系统的污染和影响。
6.应用效果及技术3个不同地区、2年以上的田闯肥效试验资料、安全用量及使用技术。
7.登记注册情况产品在生产国批准的试验报告及生产、销售的有关证明、注册商标、标签、及说明书、注意事项等。
第八条 凡变更名称、商标、成分、剂型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应向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另行申请检验登记。
第九条 申请检验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手续费和检验费,外国厂、商一律用美元支付。并填写有关登记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7.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18.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5.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26.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7.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9.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31.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69.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0.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71.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72.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73.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75.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76.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7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78.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80.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81.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82.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8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85.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8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8.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8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91.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9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9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96.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9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98.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99.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0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0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107.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11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11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12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126.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127.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13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13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13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13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14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14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14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14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3.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8.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1.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3.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无标签种子认定问题的函(2017年6月8日农办政函〔2017〕31号)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2019年1月4日农办法〔2019〕1号)2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24.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25.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27.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11日农经发〔2018〕4号)2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农发〔2017〕201号)29.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3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3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3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2016年6月16日农办计〔2016〕50号)35.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农经发〔2018〕1号)36.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37.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38.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39.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4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42.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43.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6.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0.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合用于境内外生产、销售、使用、进口和出口的肥料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肥料,是指专为农作物提供植物养分和改善土壤肥力的物质,包括有机肥料、无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复合肥和缓释肥料等。
第四条肥料的登记管理,应坚持以保护农民和环境为出发点,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规范肥料市场秩序。
第五条国家积极推进肥料登记公示工作,加强对肥料的质量安全监管,促进肥料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国家肥料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肥料登记程序能够透明、公开和公正。
第七条所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肥料登记基本要求第八条申请肥料登记必须提供以下基本信息:(一)肥料的种类、名称、成份、规格、用途、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三)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和传真,以及代表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肥料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肥料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肥料的生产、贮存、销售和使用场所进行调查,以确认肥料的质量安全可靠性。
第十一条经现场检查合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肥料登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告,并颁发肥料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肥料登记证书应当载明肥料种类、名称、成份、规格、用途、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应当加盖肥料登记管理机构公章。
第三章肥料登记管理机构职责第十三条国家肥料登记机构应当负责农用肥料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肥料登记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
(二)审查肥料登记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申请肥料的质量安全可靠性。
(三)按照规定程序颁发肥料登记证书。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农业部对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设置了严格的标准,以确保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的详细说明:一、资料要求1.申请书:包括申请肥料登记的目的、肥料的名称、规格、用途等详细信息。
2.肥料成分和配方:提供详细的肥料成分和配方,包括主要营养成分、次要元素、微量元素等。
3.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提供肥料的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包括原料采购、混合方式、包装过程等。
4.质量管理体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包括质量控制的措施、质量监控的方法等。
5.产品质量报告:提供最近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报告,包括主要营养成分含量、微量元素含量、重金属含量等。
6.动植物毒性检测报告:提供经过相关机构检测的动植物毒性检测报告,确保肥料对动植物的安全性。
7.环境影响评估:提供肥料生产和使用对环境的影响评估报告,包括氮、磷、钾和其他成分对水体和土壤的污染程度评估。
8.注册证书和批准文件:提供已经获得的其他注册证书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程序说明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3.实地检查:农业部安排人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厂区进行实地检查,确认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4.检测和评估:将肥料样品送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动植物毒性检测和环境影响评估。
5.评审和决策: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决定是否通过申请并发放登记证书。
6.发放证书:农业部向申请人发放肥料登记证书,证明该肥料已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以上是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的详细说明。
这些要求和程序保证了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业部会不断加强对肥料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确保农民和农业生产者使用安全可靠的肥料。
农业部公告第360号(1)——正式登记肥料产品和临时登记肥料产品
农业部公告第360号(1)——正式登记肥料产品和临时登记肥
料产品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360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4.04.01
【实施日期】200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公告
(第360号)
为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现将获得我部2003年登记证的104个正式登记肥料产品、407个临时登记肥料产品、520个临时登记续展肥料产品、19个正式登记续展肥料产品和61个变更登记肥料产品予以公告。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一、正式登记肥料产品
二、临时登记肥料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第十一条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2024年上半年肥料产品登记情况和趋势
直接审批产品
评审审批产品
600 524
20
18
18
500
16
15
14
400 392
12
10
300
8
6
2001884Fra bibliotek22
100
0
27
16
4
1
0
2023年度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情况
直接审批产品
评审审批产品
250 200 191597
210 189
16 14
14
12
150 125
100
94
59
10
9
8
8
6
张,占比67.0%。
2024上半年肥料登记情况及趋势
★ 根据农业农村部官网公布的数据统计,截止到2024年6月底,在有效期内的化学肥料登记证共 310张,由境内外191家生产企业持有。
2024上半年肥料登记情况及趋势
★ 2024上半年化学肥料直接审批产品中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登记数量相对较 多,含硅水溶肥料和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较少;
2024上半年肥料登记情况及趋势
★ 2024上半年登记的化学肥 料产品中共涉及40种登记 作物。其中,登记的瓜果蔬 菜类作物居多,其次是大田 类作物。
2024上半年肥料登记情况及趋势
★ 共27张化学肥料登记证,由境外19家企业持有。 ★ 其中,Algas Marinas,S.A.de C.V. 获批2张有机水溶
800 600 400 200
0
1774 2019年
1761 2020年
937 2021年
594 2022年
772 2023年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二、审批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四)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有效。
三、审批内容(一)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四类,其中复混肥料类包括执行GB15063-2001的复混肥料、GB21633-2008的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是执行GB18877-2002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类是执行NY525-2002的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类是执行NY526-2002的水稻苗床调理剂。
除此之外的产品一律到农业部登记。
(二)经检测合格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床土调酸剂类产品还须进行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三)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四)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临时登记须在失效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正式登记须在失效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五年。
(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不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一)审批程序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2。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查及生产企业考核后作出决定。
3。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农业部肥料登记须知
农业部肥料登记须知1.肥料登记信息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和产品信息将被统一录入、审核、核准进入管理数据库系统,包括产品、企业情况、质量检验、毒理评价、试验效果评价、产品标签等多个分类数据库。
企业应准确提交、核实有关登记信息,以免影响登记。
2. 产品代码企业临时登记申请被受理后,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在登记数据库中为每个受理产品编录产品代码。
产品代码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数据库管理重要检索信息,也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网上登记信息发布的识别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网上信息查询产品代码,及时了解产品登记的进展情况。
企业在登记联系(包括补充资料、邮寄样品、后续登记申请)时,应申明或标明产品代码。
3. 中心与企业联系中心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与企业沟通:一是信函通讯方式。
中心根据登记情况向企业发送不同的通知书,包括检验合同单、检验交款通知书、检验报告通知书、登记审核通知书、标签审核通知书、标签核准通知书、登记评审通知书、登记评审结果通知书、登记证报批通知书、登记证预告通知书、登记证注销通知书、登记终止通知书等。
二是网站信息发布。
中心网站将及时发布登记审核通知、标签审核通知、登记评审通知、登记证报批通知、登记证批准通告、登记证预告通知、登记证撤销通知、交款通知、到款通告、邮寄发票、邮寄检验报告、邮寄毒理报告、邮寄登记证、企业邮寄资料通告、企业邮寄样品通告、无法投递退回信函通告、未知企业汇款通告、登记管理文函通告等。
企业注意查收上述有关通知和邮寄的信函。
三是企业产品报告会。
中心将邀请具有新原料、新工艺特点的产品的企业进行面对面产品情况介绍,了解产品的研发过程和技术特点。
4. 企业与中心联系》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与中心沟通:一是信函通讯方式。
请企业将补充资料以信函的方式邮寄至中心。
重要资料建议以快递送达,以免丢失。
若以传真方式传送的文件,请将原件补寄至中心。
二是电子邮件方式。
请企业将填报的电子版信息传送至中心信箱。
三是网页留言方式。
若企业在登记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中心网页留言,将问题提出并署名。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办理流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办理流程一、申请登记1.申请人向所在地农业部门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肥料的基本信息、生产流程、品牌名称等内容。
2.农业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二、初审1.初审合格的申请,农业部门将通知申请人与专家进行面谈。
面谈内容包括肥料的配方、成分等详细信息,以及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等相关情况。
2.面谈结束后,专家组将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面谈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实验室测试1.农业部门要求申请人将申请肥料样品送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包括肥料成分、含量、纯度等。
四、技术评审1.根据实验室测试结果和专家组评审报告,农业部门组织技术评审会,评审会由相关专家和农业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评审会的任务是对申请肥料的质量、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2.评审会根据实验室测试结果和专家组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并给出评审意见。
五、审批1.农业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对申请肥料进行审批,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2.农业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肥料登记证书。
六、登记公示1.农业部门将登记通过的肥料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肥料的品牌、型号、生产企业等信息。
七、备案管理1.完成登记后的肥料企业需定期向农业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质量情况,并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2.农业部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肥料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处理,确保登记的肥料符合质量标准。
八、登记变更与注销1.肥料登记信息有变更的,申请人需向农业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2.若登记的肥料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行业需要,农业部门有权对登记的肥料进行注销处理。
以上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办理流程。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需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参与面谈和评审,并履行后续的备案和监督义务,以确保登记的肥料质量安全。
农业部门则负责组织评审、实验室测试等工作,并对肥料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以保障肥料市场的质量和安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农业部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1号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9条之规定,制定《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告。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本《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一)申请者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登记类型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
二、登记资料(一)临时登记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
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产者基本概况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
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农农发[2009]2号
农农发[2009]2号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近年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履行肥料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严把肥料产品有效、安全和适用准入关,促进了肥料科学、经济和生态施用,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了农民群众利益。
但在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中,一些地方还存在审批程序不规范、越权超范围登记、省际间登记要求不一致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肥料登记要求和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批权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和审批权限内开展肥料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境内生产的有国家标准或农业行业标准的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由其生产企业所在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其他肥料产品(免于登记产品除外)由我部负责登记。
对不能准确界定审批权限范围的肥料产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我部,在未获得正式答复前,不得擅自审批登记。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已登记的肥料产品进行清理,列出超范围登记产品清单,于2009年5月1日前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备查。
同时,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并指导企业按照肥料登记程序向我部申请登记,对获得我部登记证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收回原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超范围登记的肥料产品登记证到期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继续给予登记许可。
二、规范登记要求申请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
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产品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
申请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除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有关环节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有关环节的通知正文:----------------------------------------------------------------------------------------------------------------------------------------------------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有关环节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有关肥料生产企业:为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抓好肥料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学用肥,现就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有关环节通知如下。
一、强化肥料登记企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管理。
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肥料生产企业在申请有关产品登记时,须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土壤肥料工作机构在肥料企业生产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应严格落实《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严把肥料生产原料关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各地在肥料企业生产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要对肥料生产原料严格把关,禁止肥料生产企业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生产原料。
三、加强登记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要求,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肥料生产企业在申报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及新型肥料产品登记(备案/续展)和初审时,须进行登记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提交肥料产品全项检测报告(质量证明)或肥料样品,确保登记肥料产品重金属等限量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肥料产品限量指标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备案/续展)和初审。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1.03.08•【字号】湘农业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农业发〔2011〕40号)各市州农业局: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32号部长令)和《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发〔2010〕2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我省肥料登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审批程序(一)健全肥料登记专家评审制度。
坚持依法行政与集中评审相统一,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肥料配方与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公布的配方基本相符、原辅材料来源可靠、生产工艺成熟的产品,由厅肥料登记办公室按照肥料登记证核发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向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凡原辅材料来源复杂、肥料配方与我省农业生产需求不符、生产工艺有待改进、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产品,由厅肥料登记办公室收集汇总,统一提交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待评审通过后方可颁证或推荐。
我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时间为每季度一次。
(二)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国家或农业行业标准核准登记。
据农业部规定,我厅负责省内生产的有国家或农业行业标准的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肥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协助农业部做好其他登记产品的初审推荐工作。
在登记审批过程中,必须坚持所有肥料登记产品一律采用国家或农业行业最新标准核准登记,其中复混肥料类适用标准为复混肥料GB 15063和掺混肥料GB 2163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适用标准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有机肥料类适用标准为有机肥料NY 525,床土调酸剂类适用标准为水稻苗床调理剂NY 526。
上海市农林局办关于印发《上海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林局办关于印发《上海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林局•【公布日期】2002.01.04•【字号】沪农林[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农林局办关于印发《上海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林[2002]3号)各区(县)农业委员会,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农发处: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施行。
附件:上海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二年一月四日上海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复混肥是指氮、磷、钢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含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的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本办法登记管理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免检肥料。
第四条本市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五条上海市农林局(以下简称“市农林局”)是本市肥料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肥料评审组织市农林局组织成立肥料评审委员会,聘请本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和从事相关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7-9人组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相关事
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3.07.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相关事项的通
知
各有关肥料生产企业: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20《第1号修改单》于2023年3月17日正式实施,为做好肥料登记管理与修改单变化内容的对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新登记及续展登记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按照GB/T18877-2020及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执行。
2.修改单实施前取得的肥料登记证,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登记证有效期不变。
企业需提交资料包括变更申请书、登记证原件和产品标签样式。
请各企业尽快办理变更,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肥料包装袋更换。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四川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代章)
2023年7月7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肥料登记标准发布及代购的通知
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牵头制订的 5 个产品标准、2 个限量标准、1 个标签技术要求标准和 10 个方法标准,经农业部公告第 1515 号批准,于 2011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5 个产品标准分别是《NY1106-20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1107-201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9-2010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886-2010农林保水剂》。
2 个限量标准分别是《NY1110-2010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和《NY1980-2010肥料登记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及评价要求》。
1 个标签技术要求标准是《NY1979-2010肥料登记标签技术要求》。
10 个方法标准分别是《NY/T 1971-2010 水溶肥料腐植酸含量的测定》、《NY/T 1972-2010 水溶肥料纳、硒、硅含量的测定》、《NY/T 1973-2010 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和pH值的测定》、《NY/T 1974-2010水溶肥料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NY/T 1975-2010水溶肥料游离氨基酸含量的测定》、《NY/T 1976-2010 水溶肥料有机质含量的测定》、《NY/T 1977-2010 水溶肥料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NY/T 1978-2010 肥料汞、砷、镉、镁、硫、氯含量的测定》、《NY/T 887-2010 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NY/T 1117-2010水溶肥料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