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帐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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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帐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外汇帐户管理,提高盈利效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在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从帐户的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和资本项目外汇帐户;从帐户的资金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外汇现钞帐户和外汇现汇帐户。

第三条外汇帐户(对私帐户除外)目前只允许在本行国际业务部内开立。

第二章外汇帐户管理原则
第四条开户审批原则:除外汇经常项目、保证金帐户、待结汇帐户、国内外汇贷款帐户外,境内机构开立其他外汇帐户均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立外汇帐户。

第五条专户专用原则:在本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应按不同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帐户使用范围。

第六条归属使用原则:谁的帐户谁使用,不得串用、出租、出借。

第三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第七条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开立与使用
(一)开户时,境内机构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如下正本和正本复印件资料: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国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开户申请书一式二份;
7.印鉴卡一式三份及预留印鉴样卡一份;
8.单位基本情况表;
9.开户企业若为内资企业,需提供进出口权证明文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记表或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证书;
10.开户企业若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汇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三)本行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时,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版),查询该境内机构是否已在组织机构档案管理登记基本信息。

如基本信息已登记,且信息与境内机构提供给本行的实际资料一致的,本行可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如未登记基本信息,应在组织机构档案新建中登记企业基本信息。

(四)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时,需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申请书(可由企业自行说明,注明企业名称和变更内容并加盖公章)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第八条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变更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后,如因经营需要调整开户单位名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帐户信息的,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然后再到本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关闭和撤销
(一)境内机构可直接到本行办理关闭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手续。

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后,如还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帐户内资金可以转入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如没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帐户内的资金必须全部结汇。

(二)境内机构开立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在帐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办理关闭帐户手续。

(三)本行为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后,须通过外汇帐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

第十条本行在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各项业务审核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
材料的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留存复印件3
第四章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第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开立与使用
(一)资本项目外汇帐户主要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股票专户等。

(二)本行凭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1.企业开户时须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如下正本和正本复印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批准证书;
(4)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国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外经贸批文;
(7)合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8)护照或法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9)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10)预留印鉴(财务章或公章,私章)。

2.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本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登记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本行应于账户开立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账户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
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3.账户关闭
(1)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本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且应于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4.入账管理
(1)本行应查询开户主体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资本金境外汇入与境内划入尚可流入金额后,为其办理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

(2)本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入)并区分不同性质,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资本金流入备案。

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入资金,本行应审核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资金划出信息一致,具体操作如下:
1)本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本行不得为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金办理划转手续。

3)本行应于资金划转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划出信息,并于划出后5个工作日内关注划入行对划出备案信息的接收确认信息,若无接收信息,划出行应及时告知企业,要求划入行尽快备案接收信息;若告知企业后5个工作日内仍然未取得确认结果的,本行应暂停办理该账户的外汇业务。

4)本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符合收入范围的,划入行应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2个工作日内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接收确认信息;若因划出行系统备案错误导致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可告知企业和划出行于2个工作日内修正,修正后可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备案接
收确认信息;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的,划入行应将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接收划回退款的原划出行应冲销原划出备案。

(3)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因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等原因无法被工商登记机关认可的出资,本行应将汇入款项原路退回境外,若该款项已经办理外汇局出资确认登记,则本行应告知开户主体至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

5.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本行应查询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资本金登记信息表中的资本金流入备案记录是否经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以及对外支付。

(3)境内划出按照外汇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5)本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按结汇、境内划转、对外付汇等不同用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进行资金使用备案,备案内容应完整、详细反映交易事实。

第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的变更、关闭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办理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的变更、关闭,一律凭外汇局的相关业务登记表办理。

第五章个人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本行应按照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
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十四条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

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
第十五条个人在本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十六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
第十七条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十九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本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本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二十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本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本行办理。

本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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