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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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宣贯安排修改原因
新旧条款对照解读几点思考
目录CONTENTS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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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原因
《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修改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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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宣贯安排
黄玉治要求: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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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
第一章 总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撤离人员
通知可能受威胁的人员撤离1
2
3 4
组织救援
通知本矿救援队伍或请求援助
严禁盲目施救
报告灾情
值班领导、矿长或企业领导、政府相关部门通知有关人员
启动预案,通知相关人员参与救援
调度人员应急处置原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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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
通知灾区人员撤离
不随意启闭电器,避免引起爆炸
灾区电源控制(结合实际)
灾区封闭后,应逐段恢复通风
组织救援
加强监测,避免次生事故
加强监测,处理事故
煤 (岩)与瓦斯突出事故
基本处置程序应遵守的原则
撤离威胁区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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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被困人员的生存条件
恢复灾区通风
及时组织排水、堵水,开展救援
应遵守的原则:
根据生存及救援时间制定方案;加强灾区气体检测,防止瓦斯爆炸和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注意防止冒顶和二次突水事故的发生。

水 灾事 故
确保通风,防止瓦斯超限或发生窒息事故。

加强巷道支护,在退路畅通、顶
板维护好,有专人监护的情况
下施救,防止造成二次伤害。

当出现大面积来压、通风不良、
瓦斯急剧上升有爆炸危险时,
必须立即撤离到安全地点。

1
顶板
事故
2
3
4
冲击地压事故:分析再次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可能性。

应急执法检查开展
意义
依据计划
内容
目标
4
推动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是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责的一种方式。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作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督促企业有效应对事故灾难、减少人员财产损失,确保应急救援到位的必要措施。

贯彻落实《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有效运用执法检查手段,推动企业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

123将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安全
生产执法检查框架
坚持日常检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
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创新执法检
查方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推动企业依法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制度机制、落实应急保障条件、优化应急资源配置
1 2
3除奖励、保险、重大危险源监
管三个方面未提出执法检查要
求外,对其余七个方面提出执
法检查要求,内容包括49项,
形成了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

《意见》中规定的执法检查对
象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这是
与安法相一致的。

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安法中
与应急管理直接相关的法条有
20条,涵盖了应急管理工作
的主要方面。

上级工作
开展情况
(视频)
七、监察执法主要内容:
第七个检查项目:应急处置
1.安全警示标志。

企业在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设立明显标志,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执行。

2.逃生通道。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
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3.告知义务。

企业的生产行为多种多样,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也是多
种多样的。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十分必要。

因此,企业有义务将这些内容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这一方面有利于从业人员提高应急处置意识和事故防范
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体现。

第七个检查项目:应急处置
4.事故报告。

企业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企业概况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同时,企业要立即报告驻地政府并及时通知周边群众撤离,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安全、顺利开展。

企业负责人应当将这些情况全面、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5.事故先期处置。

企业是事故抢险救援的第一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事故的特点,最有条件开展第一时间处置。

在开展先期处置的过程中,企业要充分发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
用,根据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

第七个检查项目:应急处置
6.第一时间撤离。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果继续作业很有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时(如矿井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有权停止作业;或者事故马上就要发生,不撤离作业场所就会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也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几点思考5
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一层层、一级级地抓落实,要真正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否则造成严重后果就会依法受到惩处,责任追究。

正确认识事故应急处置的复杂性、风险性。

我们一方面要采取措施,排除风险,努力实现安全救援;同时应当看到事故应急处置是与灾害作斗争,具有其复杂性、风险性,需要研究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和对策。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与原则。

牢固树立“生命至上 科学救援”的理念。

以救援人员和被困矿工的生命为本。

坚持科学、客观的决策指挥原则,科学安全制定处置措施,杜绝盲目施救。

明确职责,敢于担当。

明确岗位职责与任务。

要充分发挥调度人员上传下达的作用,关键时刻行使好决断处置权。

坚持自己不违章指挥,拒绝别人的违章指挥。

掌握应急处置要点,成为内行。

认真研究各类灾害的特点、危害、发展趋势、救援与处置方法、防止次生事故的措施等,科学处置,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12345几点思考
矿山应急处置涉及很多方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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