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夫妻关系——基于《大清律例》与刑科档案的法文化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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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夫妻相犯的法律适用——兼论《大清律例》有治罪明文时律与例的关系

清代夫妻相犯的法律适用——兼论《大清律例》有治罪明文时律与例的关系
南通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版 社
第2 7卷 第 6 期
双 月 刊 2 1 0 1年 1 1月 出版
清 代 夫 妻 相 犯 的 法 律 适 用
兼论《 大清律例》 有治罪明文时律与例的关系
钱 泳 宏
( 郑州轻工业学院 政法学 院,河南 郑州 4 0 0 ) 50 2

要 : 清代 夫妻相犯 法律 适 用的分析 , 对 考察 《 大清律例 》 实际运作 情形 、 与例 的关 系, 的 律 具体 来讲 ,
① 关于学术界对顺治 律的颁布时 间及雍 正律的颁行 时间
科学 )O 1 ) O 年第 2期 。 2 的争议 , 详见何 勤华 :清代法律渊源考 ” 载《 “ , 中国社会
社 会 中的 伦 理 纲常 、贞 节 观 念 乃 至 家 族 秩 序 , 因 ② 郑秦先生 通过研究 , 即 “ ( 顺治三年律考——律例 的继 此 ,大清律例》对夫妻相犯规定 了轻重不等的刑 《 续和变 化” “ 、 康熙 现行 则例考——律例 之外 的条例 ” 、 罚 措施 并 予 以制 裁 。清代 的基 本法 律 形 式是 律 和
清 代 的夫 妻 相 犯 是 指 婚 姻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发 同治 年 间 已增 至 19 条 。③ 82 生在夫妻之间 , 并被《 大清律例》 所惩处 的互相侵 虽然对于《 大清律例》 法律文本 自身真实可靠
害行为 。 根据清律的表达方式 , 它包括夫对妻的卖 性 的考证 十分必 要 , 如 田涛 、 秦 指 出 :研究 清 正 郑 “ 休、 典雇、 抑勒妻与人通奸 、 有妻更娶 、 杀妻等侵 害 行为 , 妻对夫的背夫逃亡 、 和诱 、 逼迫夫 自 缢身死 、 告夫、 杀夫等侵害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侵犯了清代

规范与失范——清代平民家庭夫妻冲突问题研究

规范与失范——清代平民家庭夫妻冲突问题研究

夫 尊妻卑 下 平安 相处 的家庭则 是 通常 的情 形 ¨ 】 。
但 也有 与之 相 左 的观 点 : 妻 冲突 是 清 代 民 间 社 夫 会 中最 主要 的 纠纷 , 不 受 时 段 限 制②。 者 在 做 并 笔 清朝 中期 女 性犯 罪 问题 的研究 中 , 收集 3 5 案 共 4例 例 , 中涉及 夫 妻冲 突 的也有 9 例 , 其 8 占案例 总数 的 2 . 。 8 4 清朝 平 民夫妻 关 系 的实 态 究 竟 如何 , 者 或 我 们 可 以从 大量 案 例 与档 案 中获取 更 贴 近事 实 的
关 系 。 此 规 范体 系 下 , 在 虽然 “ 主 妇 从 ”型 和 谐 夫 妻 关 系是 理 想 的 古代 夫妻 关 系 , 是 暴 力 冲 突 型 的 夫 妻 关 系也 在 平 民 家 夫 但
庭 中 占有相 当的 比 重 , 形 成 这 一 失 范的 夫 妻 关 系 的原 因同 样 也 要 从 上 述 规 范 中去 寻找 , 范 与 失 范的 夫妻 关 系共 同 构 成 而 规
肯 赴地 拔草 , 逼令 同行 。 氏手 携 木 棍 拄路 行 至 中 龚
途 坐 歇 , 犯催 促 不 理 , 棍 殴 伤 其 左 右 肋 , 其 该 夺 因 撒泼 辱及 该犯 父母 , 即将 龚 氏撂 死 _l 。 5 j 杨严 氏在 屋 煮饭 , 子 失 跌 啼哭 , 起 斥 妻 不 行 照 管 , 氏 幼 杨 严 分辨 , 起 拾 柴 殴 伤 其 胳 膊 等 处 。 推 按 床 上 , 杨 又 撂
( ) 一 家庭 琐事 引发的 冲突 与解 决方 式 在《 刑案 汇 览 》中 , 妻 因家 庭 琐 事 而 导 致 暴 夫 力 冲 突的案 例俯 拾 皆是 。 栗 松年 因 妻 做 饭 迟 延 , 以 殴 詈lj。 克 连 加 _4 严 4 因妻做 鞋 迟 延 , 以 斥 骂 ̄3。 文 明 因妻 龚 氏不 加 46 范 3

论清朝的婚姻制度

论清朝的婚姻制度

论清朝的婚姻制度(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论清代的婚姻制度【内容摘要】:我国古代各个朝代都有婚姻制度,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众多朝代中的一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是家庭组成的重要条件。

因此,我国的婚姻制度也在不断演进,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不断成熟。

“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从此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古代的婚姻制度有着其独特的婚姻原则,人们的婚姻受着各种条件的制约。

婚姻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封建制度的发展,同时却又受着封建礼法制度的制约。

中国古代婚姻的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

婚俗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千年,反映了中华民族深层的文化心理,有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至今仍在影响着我们。

【关键词】:清代婚姻制度封建制度婚姻条件婚姻解除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婚姻爱情的追求。

我们现代的婚姻制度是由古代的婚姻制度慢慢发展而来的。

那么,清朝的婚姻制度究竟是怎样的呢?比如婚姻制度的原则、婚姻的条件、婚礼的过程以及婚姻是如何解除的。

下面我就清代的婚姻制度作以下论述。

清朝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有一定变化。

满族贵族入关之后,使清代婚姻制度深层次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在其全面继承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之具有自己本朝的特色。

清朝婚姻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此外还有包办的门当户对、童养媳制度。

首先我说一下清朝人们的婚姻条件。

(1)结婚年龄。

清朝入关之前,实行早婚制。

入关以后,清承明制,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为法定结婚年龄。

(2)"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清朝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清朝法律的规定。

从档案看清代的婚姻制度

从档案看清代的婚姻制度

婚书与聘 财是婚姻 成立的条件 , 婚 约一经成 就 , 男女 无论任何 一方均 不得 反 悔 。婚 约约 定 的主 要 内容 之一就是嫁 娶 日期 , 期 约未至 男家 不得 强 娶 , 期 约 已 至女 家 不得 拖
延 。若男家 强娶或女家 故意拖延 , 主 婚 人 笞 四 十 。 男 方 无 故 超 过 婚
下来 。家长 主 婚权 实 际上 就是 父
母 的 包 办 婚 姻 权 。 中 国 父 母 几 千
约 约定的婚嫁期 限五年 不娶 , 及 未
婚夫 逃亡三年 不归者 , 女 方 可 以 另 行择 配 , 但 须 官 府 对 男 方 情 况 予 以
据统 一安排 , 分 批 进 京 。最 先 走 的
经过以上大事安排 , 在 1 2 月 1 5 日召开 的第四次政务会 议上 , 讨
论通过整 蚀政风 、 克服无组 织无纪 律 及 浪 费 现 象 的 决 议 。 讨 论 通 过 成 立 华 北 专 门教 育 委 员 会 、 华北文
是 财政 部 , 以 后是 秘书 厅和 各部 。
董 必武 主 席 共 主持 召 开 过 四
次政务 会议 。 其 中两次是 在东冶举
放 进驻天津 。与此 同时 , 也为接 收
北 平 的经 济 、 政治、 文 教 以 及 公 产
行 的。 1 1 月 1 8日召开 的第 三次政 务会议就 是讨论接 管大城 市 , 特别 是平津 两市抽调干 部的 问题 , 为培 养 华北工 业建设及职 工运动骨 干 。 这 次 会上 还 决定 成 立华 北职 工 学
收太原 的一把手 黄敬 ( 时任 华 府 党 组成 员 、 华 北财 委 副主 任 、 华府 公
碑店改 换火车进京 , 中途在倮定 住

清代的夫妻关系——基于《大清律例》与刑科档案的法文化考察

清代的夫妻关系——基于《大清律例》与刑科档案的法文化考察

关 内容 或法律 的实 际运 作 。清 代 以前 的古 代 官方 救 。十七 日夜 , 兰忆及 李 氏不听 管教 , 刘 复欲 寻 死 ,
司法 档 案 也 都未 保 存 下 来 , “ 代 三 百余 年 , 如 宋 留 起 意 将 氏 勒 死 , 另娶 成 家 。问
下 的案例 可能 平 均一 年不 到 三件 ,根 本没 有 量化 的意义 ” 。清代 却保 留下来 了大量 的法 律文 本 、 【 4 ( 教令 权 二) 夫 对 妻 拥 有 教 令 权 , 大 清 律 例 ・ 律 ・ 殴 《 刑 斗
作者 简 介 : 泳 宏 (9 6 )女 , 钱 17一 , 河南 淮 阳人 , 州 轻 工业 学 院政 法 学 院讲 师 , 郑 法学 博 士 。
基 项 目 : 州 轻 工 业学 院博 士 基 金 项 目 郑
代 的 夫妻 关 系— — 基 于 《 大靖 徒
刑盟 档 塞
面貌 的必 然 途径 是 必 须 依 赖 和 建 立 在 最 为科 学 、 氏私 助母 家 : 真 实 、 确 的史 料 基 础 之 上 , 这 一 点 上 , 准 在 官方 史 六 月初 六 日, 氏持 米 外 出换布 , 兰疑 其 私 李 刘
料所 起 的作用 无 疑是 野史 、 说所 无 可 替代 的”j 赠母 家 , 当将 李 氏责 骂 。七 月十一 日李 氏前 往探 传 [ 3 。
出版 说 明 由于唐 以前 的法律 已多亡 佚 ,难 以窥其 母 , 兰查 少麦子 三升 , 刘 又疑 李 氏窃去 。迨 氏 归家 ,
李 经 全貌 , 们 只能从 零散 史 料 、 段 的记 载 中探 知相 复行 詈 骂 。十 六 日, 氏气 忿投 缳 , 同 院张 氏解 我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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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夫妻冲突述论

清代夫妻冲突述论
抗 。 由于 官 方 正 史 及 儒 家 文 献 记 载 多 是 夫 唱妇
常生活中极为普遍 , 且冲突形式多样 , 既包括 了鸡 毛蒜 皮 口角之 争 的 一般 性 冲突 , 也 有 故 杀 之 类 的
激烈 冲突 。 ( 一) 一般 性 冲 突
清代 夫妻一 般 性 冲突 的发 生 多带 有 偶 发 性 ,

要: 在今人眼 中, 古代 家庭往往 是一幅“ 父慈子孝 、 兄爱弟敬 、 夫和妻柔 、 姑 慈妇 听” 的和谐 画面, 尤其是
夫妻关 系, 即使不尽是举案 齐眉 、 相敬如宾 , 也 绝不会是 同床 异梦 , 甚至干 戈相 向。实际上这是 一种误解 , 古代 的 夫妻 因矛盾而冲 突的不乏其例 , 柔情 与冲突构成 了夫妻 琴瑟和鸣的两大主旋律 。 关键词 : 《 大清律例 》 ; 夫权 ; 奸情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1— 3 8 4 2 . 2 0 1 4 . 0 4 . 0 5
清 代 夫 妻 冲 突 述论
程 方 , 马 晓 雪
( 1 . 济南大学 法学 院 , 山东 济南 2 5 0 0 2 2 ; 2 . 南开 大学 历史学院 , 天津 3 0 0 0 7 1 )
表1 夫妻一般性冲突发生的原 因、 结果统计
结 果
妻 子 原 因
丈 夫原 因
妻 不 听 管 束
竹 妻 医 I 妻 与 妻 妻 妻 不 妻 因 丈 逆 懒 子 笨 妻 子 做 丑 和 嫌 财 夫 公 女 娘 偷 饭 丈 物 有 婆 事 家 窃 迟 夫 事 恶 人 穷 行 矛
我们 可 以很直 观地 发 现 , 清代 时期 夫 妻 冲 突 在 日

看《红楼梦》中的清代婚姻法律制度

看《红楼梦》中的清代婚姻法律制度

看《红楼梦》中的清代婚姻法律制度作者:苏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3期摘要《红楼梦》是清代小说的至高代表,能从中看出清代各种各样的生活习俗、法律制度。

《红楼梦》主要围绕贾府展开一系列的描写,其中最主要的还是以宝玉、黛玉、宝钞三个人之间的曲曲折折为一条线索。

本文将试以曹雪芹所著的《红楼梦》作为资料,采用“互证互释”的方法,截取宝玉、黛玉、王熙凤等人的爱情生活来探讨分析下清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探析封建社会中法律制度是如何真正运用于实践中的。

关键词爱情结婚婚姻的解除妻妾制度作者简介:苏幸,山东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31-02一、婚姻结合制度(一)爱情和婚姻婚姻结合制度就是所俗称的“结婚”。

一个社会从一个个家庭相互联系,家庭关系以婚姻为基础,而婚姻,用现代的人眼观来看,以爱情为基础的,而中国古代的婚姻是以家族为核心,无需爱情的添加。

从夏商周起,周礼中就规定了婚姻的成立条件,即“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礼记·昏义》中指出“昏礼者,将合二性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一直延续,可见中国古代的婚姻是不需要爱情的,只需要上事宗庙,下继后世,无需考虑个人感情。

现代人一直将宝玉、黛玉、宝钗看作是三角恋的关系,而宝黛爱情终究没有正果,很大一部分原因还是受到了所谓家族婚姻的影响,封建社会是排斥爱情的存在的。

宝黛自幼一起长大,青梅竹马,志趣相投。

然而在封建社会中,混杂的、卑劣污浊的男女关系被容许存在,却不能容许正常的恋爱。

所以,大观园容许宝玉和黛玉厮混在一起,却容不下他们的爱情。

在第三十二回中宝玉误把送扇的袭人当做黛玉,倾诉了一番肺腑,“好妹妹,我的这心事,从来也不敢说,今儿我大胆说出来,死也甘心!我为你也弄了一身的病在这里,又不敢告诉别人,只好掩着。

只等你的病好了,只怕我的病才好呢。

睡里梦里也忘不了你!”豍袭人是宝玉身边的一个贴身丫鬟,心中早已认为自己是宝玉的人,对宝玉和她的亲密关系也从未觉得越礼。

清朝婚书文献

清朝婚书文献

清朝婚书文献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永恒的话题,它不仅代表着个人幸福,更牵涉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在清朝时期,婚姻制度与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清代的婚书文献体现了当时人们对婚姻的思考和期望。

婚书文献不仅记录了清朝的婚姻制度,也揭示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和理念。

在清朝的婚书中,首先体现出的是父母对子女婚姻的重视和承诺。

父母们对子女的婚姻非常关心,他们会亲自担任媒人,为子女寻找合适的对象。

婚书中常常存在着详细的家世情况介绍,包括家族的声望、财富和地位等。

父母亲自起草婚书,信中表达了他们对婚姻的看重和对对方家庭的认可。

这种父母代表子女进行婚姻交涉的做法,体现了当时社会秩序和家族观念的重要性。

其次,婚书文献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婚姻的期望和要求。

在婚书中,常常可以看到对男女的品德与素养的要求。

特别是对女性方面,社会要求她们贤良淑德,勤俭持家,尽忠尽义,克己奉公。

而对男性方面,则要求他们能够承担起家庭的责任,保护妻子和子女。

而在当时的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的观念很明显,婚书文献中体现了一种男女不平等的性别观念。

婚书文献还描绘了当时婚礼的繁华场面,充分展现了宗族的规模和社会的交往。

清代婚姻制度采用了“三朝九问”的程序,在婚书中可以看到详细的婚礼仪式和规矩。

包括宴请亲友、嫁妆财礼、婚礼流程等。

这些婚礼仪式的细节除了彰显身份地位和家族荣誉感外,更意味着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交往关系。

结婚是一个人生的重要仪式,也是社会关系的延续和发展,婚书文献将这种社会维系体现得淋漓尽致。

婚书文献中还可见对幸福婚姻的憧憬和祝福。

婚书中常常出现亲友对新婚夫妻的赞美和祝福的话语。

这些赞美和祝福体现了人们对婚姻的向往,期望新婚夫妻能够相亲相爱、白头偕老。

同时,也将祝福与社会僧伽扯联结在一起,展示了家族和社会的凝聚力。

这些祝福的话语,无论是对新婚夫妻还是对家族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综上所述,清朝婚书文献是了解清代婚姻制度和社会文化的重要资料。

通过研究婚书文献,我们可以了解到清代婚姻的家族观念、性别观念、社会交往方式等方面的情况。

从档案看清代的婚姻制度

从档案看清代的婚姻制度

从档案看清代的婚姻制度作者:耿晖来源:《档案天地》2014年第07期对于古代封建社会婚姻关系的形成方式,从影视或文学作品中,我们听到、看到最多的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许多人对于古代婚姻的印象都是,子女婚姻完全由父母长辈做主,媒人上门说亲,只需父母长辈同意,双方可能都未曾谋面就会结为夫妻,与谁结成夫妻似乎就是几句话就决定了的事情。

现代社会中,有结婚证书来保证夫妻双方合法权益。

那么在封建社会呢,是否也有制度的约束?是否真的像我们印象中的那样在封建社会婚姻关系的结成与解除只有男方有决定权?在河北省档案馆保存的清代珍贵档案中,有关于当时婚姻制度的一些记录。

其中,清朝道光年间获鹿县关于男女完婚必须以婚书为凭的告示,向我们明确展示了封建社会婚姻结成所需遵循的制度规定。

告示内容是这样写的:“夫妇为人伦之始闺门端万化之原是以礼重亲迎诗始关雎易云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以诚以夫妇者人间之天伦也自当慎之于纳彩问名之际以免争讼于亲迎奠□之时本县批阅婚姻词讼查其证据往往无婚书之凭又无聘仪之据止以妇女做媒含糊应允以致讼端迭出甚致经年不息男不得娶女不能嫁以致怨女旷夫各不相安此岂父母爱子之心耶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阖邑军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或联姻或缔□陈始固凭于媒妁之言彼此订定继当防夫人情之多变岁月迁流惟早立婚书各无翻悔宜先有聘敬更谁得猜嫌此举世之人情定婚之大体惟是家有贫富聘礼则丰吝不拘女男婚书以庚帖为定勿得交称眷弟遂为永盟如果喜结姻亲必无异议本县深悯尔等争讼为之特立章程一则以聘礼为凭一则以婚书为准庶乎争端弗起然后始许议亲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根据告示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当时社会中,男女双方结成姻亲是由媒人说媒,父母决定。

告示中所提及到的“纳彩、问名”是古代婚姻礼仪,一般从议婚到完婚需要经历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种礼仪。

纳彩,是指男方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问名,是指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方名字、生辰等,以卜吉凶;纳吉,是指卜得吉兆后与女方订下婚约;纳征,又称纳币,是指男方送聘礼到女方家;请期,是男方携礼到女方家商定婚期;亲迎,是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方。

清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宗法制度与婚姻习俗

清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宗法制度与婚姻习俗

清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宗法制度与婚姻习俗清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宗法制度与婚姻习俗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其婚姻与家庭制度受到了宗法制度的深刻影响。

在这一时期,婚姻关系被认为是社会秩序和个人幸福的基石,因此,整个社会都严格遵循着宗法制度所规定的家庭结构和婚姻习俗。

一、宗法制度下的家庭结构宗法制度以家族为基本单位,将家族视为深厚的血缘关系所串联起的群体。

在清朝,家族是由亲属关系血统和祭祀活动所团结的社会单位。

家族中的权力结构严密,先祖一脉相传的家族秩序规定了继承权力和资源的轨迹。

明清两朝时期被称为“乡绅”的地方士绅,作为社会精英的代表,其家族往往是宗法制度的最典型表现。

世袭制度是宗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即家族财产和权力由父系血脉的成员继承。

男性继承人在家族内的地位远高于女性,他们有权继承家产并维持家族的尊严。

女性则依附于丈夫的家族,失去了作为原生家族的身份和权利。

妻子可能会被迫接受她丈夫家族的规矩,甚至改变姓氏以适应新的家族结构。

二、宗法制度下的婚姻习俗在清朝的宗法制度下,婚姻是通过世袭财产和父系血统的延续来确保的。

男性继承人的婚姻是家族延续的重要途径,因此,他们的婚姻往往是家族长辈安排的。

父母在儿子结婚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选择未来的儿媳妇时,考虑的不仅是两家的财产和社会地位,还有血统纯正程度。

选亲是婚姻习俗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父母会提前为自己的儿子举办婚姻介绍会,以便一次性见到多个合适的女性。

而女性在婚姻介绍会上被要求展示自己的家庭背景、教育程度、技能等等。

而男性则会被评估其家族地位和财富状况。

这种格式化和严格的婚姻介绍会,使得家族和社会地位成为影响婚配的重要因素。

另一个重要的婚姻习俗是婚姻排行。

在清朝,家族的兴旺和传承是非常重视的,因此,继承人的排行地位也是主要考虑因素之一。

通常,排行第一的儿子将会承担继承家族财富的责任,而排行之后的儿子则被期望成为家族中领导力不同的成员。

《2024年清代婚姻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清代婚姻制度研究》范文

《清代婚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婚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其制度更是随历史演进而变化。

本文以清代婚姻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背景、特点、影响等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理解古代社会制度及其变迁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清代的婚姻制度背景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其婚姻制度深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

在封建社会中,婚姻不仅是个人情感的体现,更是家族、宗族利益的结合。

因此,清代的婚姻制度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体现了家族和宗族的权威。

三、清代的婚姻制度特点1. 婚姻的缔结清代的婚姻缔结主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

婚姻双方不能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必须由父母或长辈操办。

在婚前,男女双方需要通过媒人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然后由父母决定是否缔结婚姻。

2. 婚姻的等级制度清代的婚姻制度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

不同等级的人之间不能通婚,同等级别的人之间也不能随意通婚。

这种等级制度不仅体现在皇室与官员、士人与庶民之间,也体现在各个阶层内部。

3. 婚姻的礼仪与习俗清代的婚姻礼仪繁琐复杂,包括订婚、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等多个环节。

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礼仪要求,如请期时必须送礼、亲迎时新郎必须亲自前往等。

此外,各地的婚礼习俗也各具特色,体现了不同地域的文化差异。

四、清代的婚姻制度影响1. 对社会的影响清代的婚姻制度维护了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家族、宗族的权威。

同时,这种制度也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和个性发展,使得许多人在婚姻中无法实现自己的情感需求。

此外,婚姻的等级制度还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2. 对文化的影响清代的婚姻制度对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它促进了传统婚礼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另一方面,它也使得一些封建思想得以延续至今,如“男尊女卑”、“父母之命不可违”等观念至今仍有一定影响。

此外,清代文学作品中也反映了当时的婚姻制度和社会现象,为后人提供了研究古代社会的宝贵资料。

五、结论综上所述,清代的婚姻制度是封建社会制度的体现,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和严格的等级制度。

试述清朝的律例关系

试述清朝的律例关系

试述清朝的律例关系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

在它的统治期间,它以其特殊的法律关系占据着政治、社会、经济等领域的主导地位。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清朝的律例关系,看看它是如何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的。

在清朝的律例关系中,有两个最重要的方面:一是宪法,二是法律法规。

首先,清朝宪法是清朝社会政治制度的根本法,其主要内容包括皇室权利制度、官吏职权与责任制度、社会秩序及法律制度等。

其次,朝廷下设的各级衙门及司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是清朝社会政治秩序的基石。

它的内容很广泛,可以说与清朝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关,比如政治、军事、外交、宗教、文化、经济等。

此外,清朝还建立了严格的审判制度,将审判权交给元老团,而元老团则与帝国进行深度相互合作,使各项决策更加科学化。

在清朝,法院凭论据作出判决,其判决结果为无异议,以更大程度地避免出现再审现象。

同时,清朝司法机关也颁布了一系列以刑法为基础的刑罚制度,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从上文可以看出,清朝的律例关系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这有助于维护清朝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有效的防止了诸如利益争夺、腐败等问题的出现。

总之,清朝的律例关系在它的统治期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它是促使清朝进入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如今,我们能够以史实的角度,深
入了解清朝的律例关系,从而更好的诠释清朝历史,并从里面吸取经验教训。

《大清民律草案》之亲属法研究的开题报告

《大清民律草案》之亲属法研究的开题报告

《大清民律草案》之亲属法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大清民律草案》之亲属法研究研究背景和意义:《大清民律草案》是清代晚期新近编订的一部关于民事、刑事诉讼、强制执行及其他方面的法律草案。

其中,亲属法部分是关于家庭关系的最重要的法规。

非常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的是,亲属关系一直是中华文化的核心,也是实现家庭安定和谐的基本前提。

而且,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人们对亲属法的关注度也日益提高。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大清民律草案》中亲属法条款的分析和探讨,深入了解中国传统家庭制度的历史背景和特点,认识亲属法的发展历程和演变趋势,探究其对现代家庭法的启示和借鉴,为建设和谐家庭、推进家庭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亲属法条款的文本解读和分析,重点考察《大清民律草案》中规定的亲属关系类型、法定继承人和继承顺序、家族管理和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其对传统观念的影响。

2. 亲属法的历史背景和特点,重点考察封建社会和传统习俗下的家庭模式和亲属制度,分析亲属法的形成和发展。

3. 亲属法的发展趋势和对现代家庭法的启示和借鉴,重点探讨《大清民律草案》中亲属法对现代家庭法的影响,以及其在今天家庭法实践中的意义。

本研究采用文本分析和历史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考察实际案例和相关的学术文献,对亲属法条款进行梳理和分析,深入探究其历史渊源和演变,以及在现代社会中的实际意义。

预期研究成果和应用价值:本研究的主要预期成果为:1. 对《大清民律草案》中亲属法条款的深入分析和批判,揭示其历史背景和思想基础,为构建现代家庭法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

2. 初步探究了传统家庭和亲属制度的形成和演变过程,增进对中国传统家庭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3. 深入分析了亲属法对现代家庭法的启示和借鉴,为推进家庭法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思想启示和参考。

本研究的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加强现代家庭法制建设和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具有一定的政策指导意义。

对《清史稿•刑法志》中律例关系的认识

对《清史稿•刑法志》中律例关系的认识

对《清史稿•刑法志》中律例关系的认识作者:杨静来源:《商情》2009年第52期[摘要]在清代的法律体系中,律、例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律为“常经”,长期稳定不变。

适时制例,可补律之不足。

制例、编例是国家基本的和经常性的立法活动,也是国家完善法制的重要措置。

律例关系理论是清代最重要的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律典与条例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

以“以例破律”、“以例代律”定性例律关系失之偏颇,不能代表律例关系的主流。

清代的律例关系合乎历史上“制例以补律”的初衷,例与律关系的主导方面也应是以例补律、以例辅律。

[关键词]以例辅律以例破律例律关系律和例是清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其中,律是秦汉以来最正式、最重要的法律表现形式。

历代相沿不怠“律者万世不变之常经”。

例是宋时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

“例者一时之权宜。

”关于律例关系,宋既有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而若“引例破法,则非理也。

”律例关系总的流势应为:律以定罪,例以辅律。

就地位而言,率为大纲,例为细目。

就作用而言,例以补律。

对于清代的律例关系,常听“例以破律”之言。

耳已生茧,从未思之。

拾起《清史稿.刑法志》,确见佐证,“盖清代定例,一如宋时之编敕,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虚文,而例遂愈滋繁碎。

其间前后抵触,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生一地方专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与他部则例参事,即一例分载各门者,亦不无歧义。

辗转纠纷,易兹高下。

”由此言观之,确实有以例破律,例繁扰律的现象。

而后各家定义清末变法修律前律例关系皆从此主流。

如果多方考察,细致深入,便会对清朝律例关系有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

以代表性的刑事法典《大清律例》为例,与律文“‘绝对排斥’的条例,在《大清律例》全部近2000条条例中所占的比重微乎其微,至多不过百分之二三。

学界将例对律的作用概之以“以例破律”、“以例代律”失之偏颇。

清代的律例关系仍然是律以定罪,例以辅律。

下面分而述之。

律、例两种发源形式各有其特点和局限性。

《通过红楼梦看清代婚姻家庭与法律的关系3300字(论文)》

《通过红楼梦看清代婚姻家庭与法律的关系3300字(论文)》

通过《红楼梦》看清代婚姻家庭与法律的关系目录一、《大清律例》中所展现的婚姻家庭关系 (1)(一)婚姻的缔结条件与禁止条件 (1)(二)婚姻关系中权利与义务 (2)(三)婚姻的终结 (2)二、从《红楼梦》结婚场景谈《大清律例》有关规定 (2)三、《大清律例》在实际运作时的案例 (3)四、结论 (4)一、《大清律例》中所展现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我国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大清律例》是封建时代的最后一部正规推行的法典,在承袭《明律》的基础上,对婚姻问题作出适时调整,集中反映了那个时代背景下的意识需要。

其中,关于婚姻问题的规定同现代婚姻法所调整的对象大多是一致的,主要包括婚姻缔结、因婚姻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婚姻终结的问题。

(一)婚姻的缔结条件与禁止条件一方面,在清朝缔结婚姻需要满足两个成立条件:一是在年龄方面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

然而实际上,《大清律例》并未对结婚年龄作出具体的规范,惯常是遵循《大清同礼》中“男16岁,女14岁”的规定,而清朝统治者出于对地方习俗的尊重,也默许民间依据习惯和宗族法规实行早婚。

二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封建社会,子女结婚都必须得到尊长同意,实行主婚人制度。

在《大清律例》中提到,“所有的婚姻都是由祖父母或父母主婚,而祖父母和父母都没有权力来进行左右,否则是旁系亲属来进行决定,如果是父亲去世,则由母亲来决定婚事”就是说哪怕本人出门在外,父母仍有权决定子女的婚事。

另一方面,清朝统治者对缔结婚姻还给予了一定限制,《大清律例》中就明文规定了三类禁止结婚的情形,即同性不婚、亲属不婚、良贱不婚。

这些禁忌,无疑都是从封建礼教出发的,其中不乏民族习俗与宗法观念的影响,实质上就是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而强加于婚姻之上的枷锁。

此外,除以上对不婚类型的限定,《大清律例》中基于孝悌观念,还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时间。

第一,居丧期,不得自主嫁娶。

“凡在父母和丈夫死后,自行结婚的人,一律实行杖罚。

凡男人居丧、娶妾,妻子、女儿嫁人为妾,皆降二等。

防控与失控清代重惩奸罪与因奸杀夫

防控与失控清代重惩奸罪与因奸杀夫

防控与失控:清代重惩奸罪与“因奸杀夫”钱泳宏2012-03-30 21:08:41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一、清代妻的奸情犯罪据郭松义教授统计,在婚姻类纠纷中,因通奸引起纠纷的,估计占一半到三分之二。

同时在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婚姻奸情类”档案进行统计后,他还认为,乾隆年间,通奸和奸杀案件频发,能看出在当时,男女私通属于社会上经常可见的、不可忽视的事实。

{1}这些统计只包括因奸而引起民事纠纷或酿成重大刑事案件而被揭露出来的奸情,真正的通奸数字应该远远大于这一数字。

笔者通过对《刑案汇览三编》、《驳案汇编》、《刑部比照加减成案》、《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等清代刑科档案的系统梳理,{2}发现妻有奸情是清代妻犯夫乃至杀夫的最主要原因。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清代妻犯夫的方式包括背夫逃亡、和诱、逼迫夫自缢身死、告夫、杀夫等五种,究其缘由,或因生活所迫,或受他人裹挟,亦有妻逞凶行恶,而其中最常见的是妻有奸情与被夫虐待、欺骗、强迫等。

其中,妻有奸情是妻犯夫乃至杀夫的最主要原因。

此外,通过对上述刑科档案的梳理,笔者还发现,相比“夫有奸情”杀妻而言,{3}“妻有奸情”杀夫的案件非常多,且在杀夫案中占最大的比例。

{4}清代妻的奸情犯罪有着其社会基础。

清代统治者基于对贞节的至上要求,重惩奸罪,却导致“和奸”之妻“因奸杀夫”行为的多发。

而且,这种妻因奸情而杀夫或伙同奸夫杀夫的模式对中国人的影响非常深远。

那么,是否只要妻有奸情,就必然会发展为杀夫行为呢?《大清律例》为防控奸情的重惩奸罪规定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呢?本文尝试探究清代重惩奸罪与“因奸杀夫”的内在联系。

二、防控:《大清律例》重惩奸罪清代统治者本着“俾其畏而知警,免罹刑辟”的宗旨,{5}试图将《大清律例》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清代尤重贞节,对奸情零容忍,为防控奸情产生,清代沿袭明律,专门设“犯奸”律。

清朝婚姻制度范文

清朝婚姻制度范文

清朝婚姻制度范文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一、中国古代婚姻非常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那么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

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本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那么性前提。

“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阐述。

“同姓不婚”即制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

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安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开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

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大自己的权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那么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

“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开展史上影响非常深远。

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一定经过六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一直相传下来。

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有一些乡村的结婚仪式仍可见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二)离婚的形式。

在我国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形成了一套完好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确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二、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

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

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

生父确实定从血缘构造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存下来,而女子那么失去了择夫的“自由”。

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

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承时,就会产生剧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在众王子之间出现流血拼争,甚至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

清“妻妾殴夫”条体现的刑法文化

清“妻妾殴夫”条体现的刑法文化

Culture of the Criminal Law Embodied in Wives and Concubines Mauling Husband in Qing Decrees
作者: 李妍
作者机构: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出版物刊名: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页码: 93-96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5期
主题词: 妻妾殴夫;刑法文化
摘要:清代自乾隆5年(公元1740年)颁布《大清律例》后,司法官员便以其作为断案的主
要法律依据。

专门规定在《刑律·斗殴下》中有关"妻妾殴夫"的行为是法律禁忌。

在以夫权为中心、家族主义至上的封建社会,妻这种"自绝于天"的行为不论给丈夫造成死或残哪种后果,在家庭伦常中都是最严重的犯罪,故法律专门设"妻妾殴夫"条制裁此类犯罪。

本文试从法条本身出发,挖掘法条中蕴含的刑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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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6卷第5期双月刊2010年9月出版收稿日期:2010-08-20作者简介:钱泳宏(1976-),女,河南淮阳人,郑州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郑州轻工业学院博士基金项目在中国传统社会,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结合的目的是“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1]。

婚姻成立后,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白虎通·嫁娶》云:“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礼记·丧服》曰:“夫妻一体也”,然而这种“夫妻一体”实则为“妻合于夫体”,妻的人格完全为夫的人格所吸收。

因此,传统社会夫妻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夫为妻纲”,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

但夫妻关系又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存在,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从而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

笔者拟将研究夫妻关系的时间范畴界定在清代,理由如下:首先,清代是我国帝制时期的最后一个朝代,古代专制主义和等级制度在该时期已经非常成熟。

虽然夫妻有所差别的法律从秦代就开始有,但是清律对此的规定却比以往任何一个王朝都更为严苛,清代妇女的法律地位降到了最低点。

清代距今不过三百多年,清代夫妻关系,是当代夫妻关系的历史回声,清代社会中森严的等级秩序、夫妻间不平等、不平衡的权利结构在当今社会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

正如钱穆先生认为的那样:“总须对过去历史有一了解,更贵能穷源竟委,窥其变迁,然后才能针对现实有所作为。

”[2]89因此,笔者研究清代夫妻关系,是站在当代夫妻关系的立场上,对前三百多年的妻子命运的一次审视。

对清代夫妻关系的系统研究,将有助于对当今夫妻关系做出积极应对。

其次,在由男女两性共同建构的社会秩序中,考察夫妻关系最直接的视角即是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

“历史的发展是立体的、多侧面的,还原历史清代的夫妻关系———基于《大清律例》与刑科档案的法文化考察钱泳宏(郑州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摘要:在清代,理学成为统治阶级所尊奉的正统学说,礼法所认可的夫妻关系依然是一种不平等的尊卑关系,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

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教令权、休妻权、嫁卖权与杀妻权;妻对夫应尽的义务则包括从一而终的贞操义务、从夫而居的同居义务、为夫隐匿的容隐义务、夫丧期不再婚的义务与侍奉舅姑的赡养义务等。

夫妻关系实际生活中的相互依存,不仅没有体现在清律中,反而被清律所打破。

清律规定下如此一边倒的权利义务设置,成为导致清代夫妻相犯案件多发的直接原因。

关键词:清代;夫妻关系;《大清律例》中图分类号:D923.9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59(2010)05-0044-08面貌的必然途径是必须依赖和建立在最为科学、真实、准确的史料基础之上,在这一点上,官方史料所起的作用无疑是野史、传说所无可替代的”[3]。

出版说明由于唐以前的法律已多亡佚,难以窥其全貌,我们只能从零散史料、片段的记载中探知相关内容或法律的实际运作。

清代以前的古代官方司法档案也都未保存下来,如“宋代三百余年,留下的案例可能平均一年不到三件,根本没有量化的意义”[4]248。

清代却保留下来了大量的法律文本、刑科档案①等,方便做系统的研究。

因此,笔者拟通过对《大清律例》、刑科档案和已有研究成果的综合利用和深入挖掘,尽可能真实全面而具体地呈现清代夫妻关系的原貌与夫妻关系权利与义务的价值倾向。

一、夫对妻的权利清代的夫妻关系中,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教令权、休妻权、嫁卖权与杀妻权。

(一)财产权《礼记·内则》云:“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

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在清代,为人妻者能否取得财产,律例并未明文规定,而《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条例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

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该条例言明,为人妻者无法单独取得财产,她仅能通过其所生之子或立继的嗣子,才能取得财产,一旦夫死要另谋改嫁,则不仅其夫家财产,包括其结婚时本生父母给与其置办的嫁妆,她都无自由处分之权,要听由夫家的人来决定。

这也难怪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要说:“围绕夫家家产,妻本人的持分是不存在的。

因此,只要夫活着,妻就隐藏在夫之背后,其存在就如同等于零。

”[5]335此外,《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律条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在夫妻关系中,妻卑夫尊,妻子义同卑幼,如果妻子不经夫的同意,擅用本家的财物,哪怕是接济娘家也是不被允许的。

如乾隆三十一年“刘兰勒死伊妻李氏”一案,刘兰勒死妻李氏的起因即是怀疑李氏私助母家:六月初六日,李氏持米外出换布,刘兰疑其私赠母家,当将李氏责骂。

七月十一日李氏前往探母,刘兰查少麦子三升,又疑李氏窃去。

迨氏归家,复行詈骂。

十六日,李氏气忿投缳,经同院张氏解救。

十七日夜,刘兰忆及李氏不听管教,复欲寻死,起意将氏勒死,另娶成家。

[6]139(二)教令权夫对妻拥有教令权,《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妻妾殴夫”律条规定:“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

(须妻自告乃坐。

)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所伤应坐之)罪收赎。

(仍听完聚。

)”针对夫殴妻,清律从唐律“殴伤者减凡人二等”减至“折伤以下勿论,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且须妻亲告始论”,如果妻不愿、不敢或不能提出告诉,那么夫殴妻的行为根本得不到制裁,这显然减轻了对夫的处罚。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夫殴死有罪妻妾”律条还规定:“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该条条例规定:“妻与夫口角,以致妻自缢,无伤痕者,无庸议。

若殴有重伤缢死者,其夫杖八十。

凡妻妾无罪被殴,致折伤以上者,虽有自尽实迹,仍依夫殴妻妾致折伤本律科断。

”如道光六年说帖,“借盐讹诈被诈之人殴妻自尽”一案中,法司只是对借盐讹诈之人做出了拟断,却对陆鹏年殴骂其妻,致妻气忿轻生之行为没有任何处罚:陆鹏年以周氏送盐惹事斥骂,因周氏顶撞,掌批其颊,周氏哭泣,声称将食盐送人,并无不是,屠全发借端讹诈,因而被殴,心怀不甘,欲与拼命,抱忿莫释,乘间自缢身死。

[3]671-672如果是妻殴夫,那清律的处罚就完全不同了,《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妻妾殴夫”律条规定:“凡妻殴夫者,(但殴即坐。

)杖一百,夫愿离者,听。

(须夫自告乃坐。

)至折伤以上,各(验其伤之重①刑科档案,虽然都是一些刑事案件,但反映的内容却相当广泛,尤其是真实展示了在其他史料中难以见到的那些中下层普通民众的婚姻、奸情等事。

虽然也有学者认为刑科档案“并非只是一种单纯的记录,而是一种动机复杂而又充满张力的叙述。

”(参见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但它毕竟是最接近事实的记载。

清代的夫妻关系———基于《大清律例》与刑科档案的法文化考察轻。

)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决。

)死者,斩。

(决。

)故杀者,凌迟处死。

(兼魇魅蛊毒在内)”这与唐律的处罚“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夫亲告乃坐)”相比,清律显然加重了对妻殴夫的处罚。

(三)休妻权《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出妻”律条规定:“凡妻(于七出)无应出(之条及于夫无)义绝之状,而(擅)出之者,杖八十。

虽犯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

)有三不去,(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

)而出之者,减二等。

追还完聚。

”该条例补充道:“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辄绝。

犯奸者不在此限。

”该“出妻”规定了丈夫休妻的权利。

在刑科案件中,不乏夫休妻的情况,如嘉庆元年说帖,“拐犯之父被逼首告不准议减”一案,夫与别的女人恋奸情热,从而将患病无故之妻休弃:李全与陈登科之妻胡氏通奸情热,起意拐逃,因伊妻党氏于产后患病,起意休弃,写立休书,将党氏交给妻兄党勇兴,听其另嫁……[3]704再如,道光三年湖广司现审案,“疑妻并非处女逼认乱伦休弃”一案,夫因怀疑妻不是处女因而逼认其乱伦而加以休弃:提督咨:送德常太因娶妻哲尔德氏原红色淡疑非处女,逼令承认兄妹通奸,复刀扎妻兄英林,吓逼认奸,将妻休回……[3]1464在刑科档案中,也有一些因妻与外人通奸,本夫被迫要求休妻的。

这里的休妻,显然不再是夫的一种权利了。

如“吓逼本夫休妻乘机聘娶为媳”[3]273、“奸夫商同氏母强逼本夫休妻”[3]274等案中,都出现了他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妻的行为。

清律规定,在他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妻的情形下,“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

虽然基于各种缘由休妻的案例不少,然而现实生活中“出妻继娶者少,妻亡继娶者多”[7]417。

瞿同祖也认为,元代以后人们轻易不肯出妻,七出成了具文[8]123。

究其原因,大概因休妻再娶面临种种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致使夫的休妻权未能随意使用罢了。

(四)嫁卖权清律规定妻背夫逃亡或者犯奸时,夫有嫁卖妻的权利。

当然,经官府审判确定之后,夫的这种权利才产生。

当妻背夫逃亡时,清律赋予夫嫁卖妻的权利。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出妻”律条规定:“若(夫无愿离之情)妻(辄)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其妻)因逃而(辄自)改嫁者,绞(监候)。

其因夫(弃妻)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自)改嫁者,杖一百。

妾各减二等。

(有主婚媒人,有财礼,乃坐。

无主婚人,不成婚礼者,以和奸、刁奸论,其妻妾仍从夫嫁卖。

)”妇人之义当从夫,妻擅自出走当然无异于背夫逃亡,如果因此而擅自改嫁,处罪就更重,即便是夫弃妻逃亡三年无音讯,也不得离开夫家。

在相关案件的审判中,对妻背夫逃亡的惩处与对“和同相诱,犯罪逃走,有被诱畏罪之因”的惩处不同,因为,“背夫者谓非因别事,专为背弃其夫而逃也,律贵诛心,故其法重”,而“向来遇有妇女因诱同逃,被人嫁卖之案,俱照被诱减等拟徒”[3]714。

当妻犯奸时,夫亦可行使嫁卖妻的权利。

但夫不能因奸不陈告,而嫁卖与奸夫,否则将被杖一百。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犯奸”律条规定:“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杀死奸夫”律条规定:“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纵容妻妾犯奸”律条规定:“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本妇,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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