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YW 0001 S-2015 济南市大禹王水厂 桶装天然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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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YW 济南市大禹王水厂企业标准

Q/DYW 0001S-2015

代替 Q/DYW 0001S-2010

桶装天然饮用水

2015-09-30发布2015-09-30实施

济南市大禹王水厂发布

Q/DYW 0001S-2015

I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DYW 0001S-2010《桶装天然饮用水》。

本标准由济南市大禹王水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军。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Q/DYW 0001S-2015

桶装天然饮用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桶装天然饮用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济南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清潘村)济南市大禹王水厂本单位院内地下300米深井水为主要原料,经过滤、杀菌、灌装制成的桶装天然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检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环办[2010]132号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水源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水源卫生防护

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0]132号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水源水→一级过滤(初滤)→二级过滤(精滤)→三级过滤(超滤)→储水罐→臭氧杀菌消毒→紫外线灯杀菌→自动灌装机→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刷桶→灌装→封口→检验合格→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4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3.6.1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2 净含量应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4、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5.1.1 组批

同一天、同一规格、同一台灌装机灌装产品为一批。

5.1.2 抽样

2

Q/DYW 0001S-2015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不小于3桶,1桶用于检验,另外两桶留样备检。

5.2出厂检验

产品应以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大肠菌群、净含量。

5.3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水质发生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应对留样予以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6.1 标志

6.1.1产品标签上必须按GB/ 7718的规定。标志应符合GB/ 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6.2.1包装采用聚碳酸酯(PC)桶,应符合QB 2460的规定,包装必须封装严密。

6.2.2产品灌装后,包装物体必须端正,体外清洁,标签封贴严密。

6.2.3包装桶必须牢固与所装的内容物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

6.3 运输

6.3.1 产品运输工具应保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6.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6.3.3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

6.4 贮存

6.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贮存。

6.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6.4.3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6.4.4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保质期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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