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公文附件的重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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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公文附件的重新定义

公文的附件是相对于正件而言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八款规定: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但《办法》并没有对公文附件与正件的关系,附件的标识等问题作更多说明,这让学者在对公文写作进行研究时,对附件有了不同的解读。或许是受“附件”之“附”的影响,许多学者对附件是这样解释的:“附件是对公文正文附属材料的顺序和名称的标注”(《现代应用文书写作》杨文丰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这种解读给人明显的印象是,附件的内容不如正件重要,附件只是正件内容的一种补充。笔者认为,这种解读过于简单化,严重割裂了正件与附件的有机联系,影响了对公文内容的整体理解甚至是执行,与公文的行文目的不相一致。下面,笔者简要谈谈对公文附件的几点认识,以期引起公文处理者对附件的重视。

一、附件与正件都是公文的重要内容,它们之间是一种有机统一的关系。在公文行文实践中,附件不只是附属于正文的作为正文补充说明或参考的材料,而与正文是一体的关系。从公文的行文目的及阅读办理等实际情况看,很多公文的附件,其内容比正件更重要。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14号),主件只起发布的作用,篇幅很短,而作为附件的《少数民族

事业“十一五”规划》,却是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比通知本身的内容及作用要重要得多。甚至可以这样理解,批转、转发、印发类通知,先有了附件后才有主件,主件反而是为附件服务的。这样看来,附件概念与行文实践就明显不一致了,所有附件应是公文的重要内容而不是仅起到补充或参考作用。

二、公文的格式和处理要求也说明了附件与正件一样都是公文的内容。首先,在现行的公文写作中,很多单位往往将附件标注于公文落款之后,主题词之前,这是非常错误和不应该的,附件的正确标识应是在正件内容结束之后,落款之前,而不是落款之后;其次,在发文时,附件与正件应一起装订发出,收文单位在签收时应同时核对附件与附件标识是否相符;最后,在公文处理完毕进行文书归档时,为了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查找与利用,同样要求文书人员将正件与附件同时归档,并组合在同一案卷中。这从另一个侧面充分说明了附件是公文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收文单位应将其与正件一样对待与处理。

三、附件的存在,符合公文写作的撰写要求,有利于增强公文的表达效果。《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要求,草拟公文应当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篇幅力求简短。一份公文的正件,其正文不要出现材料的堆砌、冗长累赘的情况。为了突出正件的表达效果,就应尽量将相对独立

的有关材料,如图表、名单、统计数字、办法规章等作为附件来处理。正件,只留下能够满足行文目的和文种要求的相关材料,使正件的主旨单一明确,使正件的结构模式化而且具有严谨性,突出正件的规范性,从而增强正件的表达效果。

综上所述,很多教材、著作对附件的解读,与行文实践中附件的实际作用存在极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突出地表现在对附件概念表述的片面性上。所以,要消除差异性,必须对附件的概念进行重新定义。

笔者认为:附件,是为了突出主件的表达效果而附在主件之后的相关材料,它是公文的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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