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表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46 上述条件还可能与许可人的承诺或要采取的行动有关 例如 当某一 第三方声称被许可人在实施发明的过程中侵犯了其拥有的另一项单独的或不同 的发明专利的独占权时 许可人可能会承诺在法庭应诉
(iv 技术秘密合同 3.47 三种主要法律方式中的第三种是与技术秘密有关的技术的转让与获 取 3.48 有关技术秘密的条款可以规定在许可合同之外的书面文件中 这些条 款也可以包含在许可合同中 当技术秘密涉及某一专利发明 或注册商标或工业 品外观设计时 这些条款通常包含在涉及专利发明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许可合同 中 尤其当专利发明或其他工业产权的权利所有人也是该技术秘密的开发者和持 有人时更是如此 然而 由于各种原因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 有关技术秘密的条
改进 或使之更好 当申请人的邮政地址或其权利要求不够准确时 可以对 其申请进行修改 参见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 1 和 2 及第 28 条 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
1 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 有权享受一次机会 在规定的期限内就国 该际申请的权利要求向国际局提出修改 他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同时提出一项简短 声明 解释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
放弃一项权利 或放弃一项预期的或有希望获得的权利的行为 加入
在条约法中该术语系指一个国家成为它尚未签署的多边协议的成员 改编
一般理解为将已有作品从一种作品形式改编成另外一种作品形式 如将小说 或音乐作品改编成电影 改编还包括在作品的原形式之内进行改动 以使作品适 合在不同的情况下使用 如改编成儿童读物 改编还可以修改作品的结构 这种 方式与翻译不同 它只是改变表达方式本身 对别人作品的改编获得版权法保护 的必须得到该作品版权权利所有人的许可 修改
3
A 放弃申请 巴黎公约第 4 条 C 4
在本联盟同一国家内就第 2 项所称的以前第一次申请同样的主题所提出 的后一申请 如果在提出该申请时前一申请已被撤回 放弃或拒绝 没有提供公 众阅览 也没有遗留任何权利 而且如果前一申请还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应认为是第一次申请 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间的开始日 在这以后 前一申请 不得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放弃商标注册
b 出售 转让 3.40 第一种法律方式是由权利人将他的专利发明的全部权利或全部独占权 出售 该权利由另一个人或法律实体购买 3.41 当专利发明的权利所有人将该项发明的所有独占权转移给另外一个人 或法律实体时 如果没有时间或其他条件的限制 那么上述权利的 转让 就已 发生 转让这种概念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得到承认 它还适用于实用新型 工业 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以及其他工业产权客体的独占权的转让 然而 为简明起见 对这种法律概念的进一步解释将仅限于专利发明转让的原则和特点 类似的原则 和特点也适用于其他工业产权客体的转让 3.42 专利发明的权利所有人将权利转让他人的行为通过书面法律文件的形 式来证明 这种法律文件一般称之为 专利权转让证明书 或 专利权转让证书 或更简单地称为 转让证书 实施转让的人称为 转让人 接受转让的另外一
必须注意的是 这些术语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你所处的和工作的法律制度中现 有的用法 因此 应该要小心辨别本术语表中这些术语的应用和定义与你所处的 法律制度中所应用的术语之间的差别
1
缩略语及相关条约 Art., Arts=条 para., paras.=段 Sec.=节 A=阿拉伯语 B=英语 F=法语 R=俄语 S=西班牙语 Berne=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BIRPI Model Law(Marks)=发展中国家商标 商号及制止不正当行为示范法 Draft 199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专利部分的补充条约法草案 专利法条 约 GCNR=WIPO 版权和相关权法律术语表 1980 年 WIPO 第 819 号公告-E F A HIDIP=工业产权信息和文献手册 1995 年 WIPO 第 208 号公告-E IPRM=知识产权阅读材料 1998 年 WIPO 第 476 号公告-E ITLP=商标法与实务 1998 年 WIPO 第 653 号公告-E LGDC=发展中国家许可指南 1977 年 WIPO 第 620 号公告-E Lisbon=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Madrid(Indication of source)=打击虚假或虚伪货源标记马德里协定 Madrid (Mark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Madrid Protocol=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 Paris=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PCT=专利合作条约 PCT Rule=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Rome=罗马公约 即 1961 年保护表演者 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Vienna=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1985 WIPO Convention=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公约
6
个人或实体称为 受让人 转让发生后 转让人 不再拥有专利发明的任何权 利 受让人 则成为专利发明的新的权利所有人并有权实施该项专利发明的所 有独占权 (iii 许可合同
3.43 第二种法律方式是许可 即专利发明的权利所有人允许另外的人或法 律实体在专利权保护期内 在该国实施专利发明的独占权所涵盖的一项或多项行 为 这种允许一旦做出 就意味着授予了 许可 实施许可所涉及的那些行为 包括制造或使用含有发明的产品 使用含有发明的方法制造产品 或使用含有发 明的方法 许可 的概念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也得到承认 它也适用于其他工 业产权客体的独占权 为简明起见 以下对许可的原则和特点的解释将仅限于专 利发明
术语表 术语和定义 你会发现这是一本关于法律术语的术语表 这些术语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世界学院远程教学所设置的知识产权课程中应用的原则进行定义 本术语表的目的是帮助你学习这些相关术语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的活
动中是如何应用的 有些术语是该组织管理的条约或官方文献中出现的 还有一 些只是通过列出含有这些术语所在的条约中的条款来告诉你它们的用法
转让某人的知识产权是实现商业的技术转让或获取的三种主要法律方式之 一 其他两种为许可合同及技术秘密合同 所谓转让就是权利所有人 转让人 同意知识产权中的全部独占权出售 这些权利被买主 受让人 所购买 买主可 以是另外一个人或法律实体 记录这种交易的法律文件可以称为诸如 专利权转 让合同 或 转让证书 根据转让证书 权利所有人将授权或禁止某些行为的 权利转让给他人 这些行为为版权所涵盖的一项 几项或全部权利 转让就是产 权的转让 因此 如果所有权利都已转让 那么该权利的受让人就变成了版权权 利所有人 参见知识产权阅读材料 第 166 和 167 页
3.44 专利发明的权利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发明的法律文件一般称为 许 可合同 或更简略地称为 许可证 授予许可的专利发明权利所有人称为 许 可人 接受许可的个人或法律实体称为 被许可人 许可的授予通常要遵循某 些条件 这些条件规定在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书面文件中
3.45 其中的一个条件显然与被许可人支付费用以换取许可有关 另一个条 件可能是被许可人被允许使用的发明仅限于特定用途的产品的生产 如 生产仅 供人使用的 而非动物使用的药品 还有一个条件可能会是被许可人只能在某些 工厂实施该发明 或者只能在某些规定的区域销售含有该发明的产品
3 在本条约和细则所没有规定的一切方面 修改应遵守指定国的本国法 4 如果指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 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原产地名称 里斯本协定第名称 用于指 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 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 包括 自然和人为因素 2 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地区或地方 所在的国家 申请人 工业产权信息和文献手册 第 10.1.6 页
根据本联盟国家的法律 商标的转让只有在与其所属工农业或商誉同时转移 方为有效时 如该工农业或商誉坐落在该国的那部分 连同在该国制造或销售标 有被转让商标的商品的专有权一起移予受让人 即足以承认其转让为有效
7
款也可能会单独规定在另一个或不同的文件中 当有关技术秘密的条款出现在单 独的或另外的一份文件中时 这种书面文件或文件通常称为 技术秘密合同
3.49 根据这些条款 提供技术秘密的一方同意或承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另 一方 技术秘密的接受方 使用
3.50 技术秘密可以用有形方式提供 文件 照片 规划图 计算机卡片和 缩微胶片等等都是有形方式的体现 技术秘密以有形方式提供的例子 包括工厂 厂房的建筑规划 工厂设备布局示图 机器的图纸或结构图 零件细目 机器运 行或设备安装的手册或指南 新材料细目和说明书 劳动和机器运转时间的计算 生产流程图 包装和贮存指南 稳定性和环境因素的报告 技术及专业人员工作 职责说明 这些有形方式的技术秘密有时也称为 技术信息或数据
2
WIPO Model Law (Appellations of Origin)=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记 示范法 WIPO Model Law (Industrial Designs)=发展中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示范法 WIPO Model Law(inventions)=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 WPT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1997 年 WIPO 第 227 号公告-E
4
2 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交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专利合作条约第 28 条
1 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 向每个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 说明 书和附图的修改 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 任何指定局 在该项期限届满前 不 应授予专利权 也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2 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除非指定国的本国法允 许修改超出该范围
申请人系指为获得一项工业产权而向工业产权局递交 提交 申请 如专利 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 的一个单位或个人 或指以他/它的名义提交这样的申请 的代理人 代表 申请
填写表格 以要求获得商标的注册或专利的授权 表格所要求的内容基于表 格的目的和来源而会不同 参见专利合作条约 PCT 第 3 条 2 按照本条约 和细则的规定 国际申请应包括请求书 说明书 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 一幅或 几幅附图 需要时 和摘要
3.51 技术秘密也可以用无形方式提供 这样的例子包括技术秘密提供方的 工程师向实地考察技术秘密提供方的企业生产线的受让方的工程师或生产工程 师解释生产工艺 另外一个例子是在受让方的工厂或在技术秘密提供方的工厂培 训受让方人员
3.52 以生产和其他运行的演示或提出建议的有形方式提供的技术秘密有 时称之为 技术服务 与培训有关的无形方式的技术秘密有时也称为 技术援 助 当无形方式的技术秘密包含对生产运行或其他运行如规划 财务或人员管 理或营销进行实际指导时 一般称为 管理服务 转让商标 参见巴黎公约第 6 条之 4 1
5
艺术作品
艺术作品 或艺术的作品 系指一种创作所产生的作品 目的是使欣赏它的 人为其美感所吸引 艺术作品的种类包括油画 图画 雕塑 雕刻 一些版权法 还包括了建筑和摄影作品 尽管在一些国家 音乐作品被认为是受保护作品中特 殊的一类 但很多的版权法规定 艺术作品的概念也涵括了音乐作品 实用艺术 作品在大多数版权法里面也归于此类艺术作品 参见版权和相关权法律术语 表 第 13 页 转让
(iv 技术秘密合同 3.47 三种主要法律方式中的第三种是与技术秘密有关的技术的转让与获 取 3.48 有关技术秘密的条款可以规定在许可合同之外的书面文件中 这些条 款也可以包含在许可合同中 当技术秘密涉及某一专利发明 或注册商标或工业 品外观设计时 这些条款通常包含在涉及专利发明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许可合同 中 尤其当专利发明或其他工业产权的权利所有人也是该技术秘密的开发者和持 有人时更是如此 然而 由于各种原因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 有关技术秘密的条
改进 或使之更好 当申请人的邮政地址或其权利要求不够准确时 可以对 其申请进行修改 参见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 1 和 2 及第 28 条 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
1 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 有权享受一次机会 在规定的期限内就国 该际申请的权利要求向国际局提出修改 他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同时提出一项简短 声明 解释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
放弃一项权利 或放弃一项预期的或有希望获得的权利的行为 加入
在条约法中该术语系指一个国家成为它尚未签署的多边协议的成员 改编
一般理解为将已有作品从一种作品形式改编成另外一种作品形式 如将小说 或音乐作品改编成电影 改编还包括在作品的原形式之内进行改动 以使作品适 合在不同的情况下使用 如改编成儿童读物 改编还可以修改作品的结构 这种 方式与翻译不同 它只是改变表达方式本身 对别人作品的改编获得版权法保护 的必须得到该作品版权权利所有人的许可 修改
3
A 放弃申请 巴黎公约第 4 条 C 4
在本联盟同一国家内就第 2 项所称的以前第一次申请同样的主题所提出 的后一申请 如果在提出该申请时前一申请已被撤回 放弃或拒绝 没有提供公 众阅览 也没有遗留任何权利 而且如果前一申请还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应认为是第一次申请 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间的开始日 在这以后 前一申请 不得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放弃商标注册
b 出售 转让 3.40 第一种法律方式是由权利人将他的专利发明的全部权利或全部独占权 出售 该权利由另一个人或法律实体购买 3.41 当专利发明的权利所有人将该项发明的所有独占权转移给另外一个人 或法律实体时 如果没有时间或其他条件的限制 那么上述权利的 转让 就已 发生 转让这种概念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得到承认 它还适用于实用新型 工业 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以及其他工业产权客体的独占权的转让 然而 为简明起见 对这种法律概念的进一步解释将仅限于专利发明转让的原则和特点 类似的原则 和特点也适用于其他工业产权客体的转让 3.42 专利发明的权利所有人将权利转让他人的行为通过书面法律文件的形 式来证明 这种法律文件一般称之为 专利权转让证明书 或 专利权转让证书 或更简单地称为 转让证书 实施转让的人称为 转让人 接受转让的另外一
必须注意的是 这些术语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你所处的和工作的法律制度中现 有的用法 因此 应该要小心辨别本术语表中这些术语的应用和定义与你所处的 法律制度中所应用的术语之间的差别
1
缩略语及相关条约 Art., Arts=条 para., paras.=段 Sec.=节 A=阿拉伯语 B=英语 F=法语 R=俄语 S=西班牙语 Berne=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BIRPI Model Law(Marks)=发展中国家商标 商号及制止不正当行为示范法 Draft 199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专利部分的补充条约法草案 专利法条 约 GCNR=WIPO 版权和相关权法律术语表 1980 年 WIPO 第 819 号公告-E F A HIDIP=工业产权信息和文献手册 1995 年 WIPO 第 208 号公告-E IPRM=知识产权阅读材料 1998 年 WIPO 第 476 号公告-E ITLP=商标法与实务 1998 年 WIPO 第 653 号公告-E LGDC=发展中国家许可指南 1977 年 WIPO 第 620 号公告-E Lisbon=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Madrid(Indication of source)=打击虚假或虚伪货源标记马德里协定 Madrid (Mark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Madrid Protocol=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 Paris=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PCT=专利合作条约 PCT Rule=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Rome=罗马公约 即 1961 年保护表演者 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Vienna=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1985 WIPO Convention=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公约
6
个人或实体称为 受让人 转让发生后 转让人 不再拥有专利发明的任何权 利 受让人 则成为专利发明的新的权利所有人并有权实施该项专利发明的所 有独占权 (iii 许可合同
3.43 第二种法律方式是许可 即专利发明的权利所有人允许另外的人或法 律实体在专利权保护期内 在该国实施专利发明的独占权所涵盖的一项或多项行 为 这种允许一旦做出 就意味着授予了 许可 实施许可所涉及的那些行为 包括制造或使用含有发明的产品 使用含有发明的方法制造产品 或使用含有发 明的方法 许可 的概念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也得到承认 它也适用于其他工 业产权客体的独占权 为简明起见 以下对许可的原则和特点的解释将仅限于专 利发明
术语表 术语和定义 你会发现这是一本关于法律术语的术语表 这些术语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世界学院远程教学所设置的知识产权课程中应用的原则进行定义 本术语表的目的是帮助你学习这些相关术语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的活
动中是如何应用的 有些术语是该组织管理的条约或官方文献中出现的 还有一 些只是通过列出含有这些术语所在的条约中的条款来告诉你它们的用法
转让某人的知识产权是实现商业的技术转让或获取的三种主要法律方式之 一 其他两种为许可合同及技术秘密合同 所谓转让就是权利所有人 转让人 同意知识产权中的全部独占权出售 这些权利被买主 受让人 所购买 买主可 以是另外一个人或法律实体 记录这种交易的法律文件可以称为诸如 专利权转 让合同 或 转让证书 根据转让证书 权利所有人将授权或禁止某些行为的 权利转让给他人 这些行为为版权所涵盖的一项 几项或全部权利 转让就是产 权的转让 因此 如果所有权利都已转让 那么该权利的受让人就变成了版权权 利所有人 参见知识产权阅读材料 第 166 和 167 页
3.44 专利发明的权利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发明的法律文件一般称为 许 可合同 或更简略地称为 许可证 授予许可的专利发明权利所有人称为 许 可人 接受许可的个人或法律实体称为 被许可人 许可的授予通常要遵循某 些条件 这些条件规定在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书面文件中
3.45 其中的一个条件显然与被许可人支付费用以换取许可有关 另一个条 件可能是被许可人被允许使用的发明仅限于特定用途的产品的生产 如 生产仅 供人使用的 而非动物使用的药品 还有一个条件可能会是被许可人只能在某些 工厂实施该发明 或者只能在某些规定的区域销售含有该发明的产品
3 在本条约和细则所没有规定的一切方面 修改应遵守指定国的本国法 4 如果指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 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原产地名称 里斯本协定第名称 用于指 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 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 包括 自然和人为因素 2 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地区或地方 所在的国家 申请人 工业产权信息和文献手册 第 10.1.6 页
根据本联盟国家的法律 商标的转让只有在与其所属工农业或商誉同时转移 方为有效时 如该工农业或商誉坐落在该国的那部分 连同在该国制造或销售标 有被转让商标的商品的专有权一起移予受让人 即足以承认其转让为有效
7
款也可能会单独规定在另一个或不同的文件中 当有关技术秘密的条款出现在单 独的或另外的一份文件中时 这种书面文件或文件通常称为 技术秘密合同
3.49 根据这些条款 提供技术秘密的一方同意或承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另 一方 技术秘密的接受方 使用
3.50 技术秘密可以用有形方式提供 文件 照片 规划图 计算机卡片和 缩微胶片等等都是有形方式的体现 技术秘密以有形方式提供的例子 包括工厂 厂房的建筑规划 工厂设备布局示图 机器的图纸或结构图 零件细目 机器运 行或设备安装的手册或指南 新材料细目和说明书 劳动和机器运转时间的计算 生产流程图 包装和贮存指南 稳定性和环境因素的报告 技术及专业人员工作 职责说明 这些有形方式的技术秘密有时也称为 技术信息或数据
2
WIPO Model Law (Appellations of Origin)=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记 示范法 WIPO Model Law (Industrial Designs)=发展中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示范法 WIPO Model Law(inventions)=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 WPT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1997 年 WIPO 第 227 号公告-E
4
2 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交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专利合作条约第 28 条
1 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 向每个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 说明 书和附图的修改 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 任何指定局 在该项期限届满前 不 应授予专利权 也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2 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除非指定国的本国法允 许修改超出该范围
申请人系指为获得一项工业产权而向工业产权局递交 提交 申请 如专利 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 的一个单位或个人 或指以他/它的名义提交这样的申请 的代理人 代表 申请
填写表格 以要求获得商标的注册或专利的授权 表格所要求的内容基于表 格的目的和来源而会不同 参见专利合作条约 PCT 第 3 条 2 按照本条约 和细则的规定 国际申请应包括请求书 说明书 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 一幅或 几幅附图 需要时 和摘要
3.51 技术秘密也可以用无形方式提供 这样的例子包括技术秘密提供方的 工程师向实地考察技术秘密提供方的企业生产线的受让方的工程师或生产工程 师解释生产工艺 另外一个例子是在受让方的工厂或在技术秘密提供方的工厂培 训受让方人员
3.52 以生产和其他运行的演示或提出建议的有形方式提供的技术秘密有 时称之为 技术服务 与培训有关的无形方式的技术秘密有时也称为 技术援 助 当无形方式的技术秘密包含对生产运行或其他运行如规划 财务或人员管 理或营销进行实际指导时 一般称为 管理服务 转让商标 参见巴黎公约第 6 条之 4 1
5
艺术作品
艺术作品 或艺术的作品 系指一种创作所产生的作品 目的是使欣赏它的 人为其美感所吸引 艺术作品的种类包括油画 图画 雕塑 雕刻 一些版权法 还包括了建筑和摄影作品 尽管在一些国家 音乐作品被认为是受保护作品中特 殊的一类 但很多的版权法规定 艺术作品的概念也涵括了音乐作品 实用艺术 作品在大多数版权法里面也归于此类艺术作品 参见版权和相关权法律术语 表 第 13 页 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