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整理及归档要求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形成、特性与管理
一、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形成
1、施工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以及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等的规定,这是资料形成的基本要求。
2、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记录,它是与工程实体质量紧密结合在一起,它既反映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又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过程检查、质量评定、维修管理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工程决算工作的可靠依据和来源,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3、施工资料可采用纸质载体和光盘载体这两种载体形式。施工资料的整理与汇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以最终实现施工资料的数字化管理,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方向。然而,为了明确资料中所反映的各责任人,计算机形成的施工资料尚应采用“内容打印,手工签名”的方式。施工资料的照片部分(含底片)及声像档案,应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文字说明或内容准确。
二、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特性工程技术资料编制、收集、整理及归档要求:
1、真实性、有效性;
2、及时性、准确性;
3、规范性、完整性;
(一)真实性、有效性真实性是指施工技术资料能真实反应施工工程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查、隐蔽工程质量情况,以便能准确查阅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情况。要求:1、真实填写检查记录,相关人员自己签字,不能代签,并及时加盖有关企业法定公章;2、技术资料的真实性由工地技术负责人负主要责任;有效性是指施工技术资料按国家标准、规范及时进行整理,手续齐全,管理有效。
(二)及时性、准确性及时性是做好工程技术保证资料的前提。工程技术保证资是对建筑工程实物质量情况的真实反映,因此要求资料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进度及时整理,不允许事后补做。同时质量管理体制要求工程技术保证资料的整理必须及时,这是施工时严格控制的“质量环”。准确性是做好工程技术保证资料的核心。工程技术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取决于以下一些方面,如:混凝土强度评定应明确验收批的概念,应区分不同的分部或施工段,正确运用统计和非统计评定方法。同时在具体计算时,混凝土强度的平均值取一位有效位数,标准差取二位有效位数。
(三)规范性、完整性规范性是要求施工技术资料整理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土建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试行)办法» 〔2011〕59号文件之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要保证资料的规范性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必须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准确划分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不能自己胡乱编制分部、分项名称;
2、检验批的划分是依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材料取样标准等;完整性是做好工程技术保证资料的基础。不完整的资料将会导致片面性,不能系统地、全面地了解单位工程的质量状况。
要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由技术员、资料员及时收集有关工程资料。
2、应根据工程量、批量或批号收集有关工程资料。
3、总承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收集相关资料。
总之,工程技术保证资料必须基本齐全,除做到真实、有效性;及时性、准确性;规范、完整性以外,还要符合竣工图纸、资料的整理、编制要求:
1、资料要签字齐全、字迹清晰、保持整洁。
2、分类分项明确,封面、目录、清单资料齐全,排列有序,逐页编码。分包单位应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及时收集和整理提交总包单位。
3、施工资料应随工程的施工进度按工种、专业归类同步收集、整理,并保证及时、准确、真实、有效、完整,同时应做到内容填写完整真实、书写字迹端正清晰。对施工资料擅自涂改、伪造,随意抽换或损毁、丢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施工资料的编制应不少于四套,施工企业保存一套,移交建设单位一套、监理单位一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一套。
四、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总体要求
1、资料的收集、整理必须及时,资料来源必须真实、可信,资料填报必须子项齐全,应填子项不得缺漏。
2、检查验收资料应是在按要求内容进行自检的基础上,根据法定程序经有权单位审核签章后的方为有效资料。
3、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以及工程实体的检验,材料必须先试后用,违背此规定需对已用材料、已交(用)的工程
实行重新检验,确定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否则应视为资料不符合要求。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并应有出厂证明或试验单。合格证、试(检)验单或记录单的抄件(复印件),应注明原件编号及存放单位、抄件人(复印人)签字、抄件(复印)时间、抄件(复印)单位的签字和盖章。未取得试验资质的企业(指原材料厂家或分包单位),其材料试(检)验工作,必须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必须在原材料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备注栏内,由该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批注是否可以使用及允许使用范围,并如实填写材料进场的时间、进场的数量、使用的部位和使用的数量。
4、国家标准或地方法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的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检验等均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并签字及盖章。工程开工前,须将“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备案书”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委托的实验室备案。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材料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下列项目须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块;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外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
(9)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项目的试验报告应有见证人姓名(必须与委托单以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备案书的姓名一致)。
5、专业标准或规范对某项试验提出的试验要求,其试验方法必须按专业标准或规范提出的试验方法进行,否则该项检(试)验应为无效检(试)验。
6、资料表中规定的责任制度,必须按规定要求该加盖公章的加盖公章。该本人签字的本人签字,签字一律不准代签,否则为虚假材料、无效材料。
7、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的,应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