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分析:姚丽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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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责任——大庆建设分行景园储蓄所职员的处分1 1999年7月9日,大庆建设分行景园储蓄所遭到两名手持铁锤、利刃的歹
徒抢劫。

歹徒用铁锤打碎防弹玻璃后威胁:“如不打开柜台,我们进来便杀死你们。

”女营业员姚丽暗中按下了报警器,但警讯未能发出;这时,女营业员孙海波假装找钥匙以拖延时间,姚丽又暗中再按下报警铃,报警铃仍然失效。

在这种情况下,姚丽被迫点头示意孙海波把柜台门打开。

歹徒进门后,一名手持利刃的歹徒逼迫姚丽打开钱箱,声言如不打开便杀了她。

结果,歹徒从姚丽的钱箱抢走了13568.46元现金,从孙海波的钱箱抢走了30190元现金。

接着,歹徒又威胁姚丽打开保险柜,但被姚丽瞒过,柜中的25万元现金才未受劫难。

歹徒逃离现场后,姚丽立即向“110”报警。

翌日,姚丽从家里取出了 1.3万元交还储蓄所,以弥补单位的损失。

1999年8月,大庆分行的领导,对姚丽做出如下处分决定:姚丽“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在危急时刻,没有挺身而出,没有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丧失共产党员应有的品质,决定给予行政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姚丽后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该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11月8日做出裁决,大庆建行对姚丽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无效。

大庆建行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2000年1月26日,法院判处建行败诉。

建行仍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由该法院院长审理,结果认为:景园储蓄所被犯罪分子抢劫,主要原因是该所未安装恐吓报警器和“110”报警装置失灵,使工作人员遭受侵害时不能及时报警,处于孤立无援状态,加之上诉人(建行大庆分行)未按规定男女比例配备人员(按:在场三个营业员全是女士),主要责任在上诉人,而不是被上诉人(姚丽)。

当被上诉人面对手持凶器的两名歹徒、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未能做到为保卫国家财产临危不惧,但为保护金柜中25万元现金一直与歹徒周旋,使国家大额财产未受损失,尽到了一定的责任,不构成严重失职行为。

案发第二天,姚丽从自己家拿钱将犯罪分子从自己钱箱中抢走的现金全部交给了单位,不能认为给上诉人造成重大损害,不具备开除公职的条件。

法院终审判定建行大庆分行败诉。

2000年6月7日上午,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原职员姚丽如约来到该行纪委书记李玉杰的办公室。

李向姚宣布了大庆建行党委的最新处理决定:在开除姚丽党籍的前提下,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由姚丽补偿歹徒从她手中抢走的1.3万元钱。

姚丽当场拒绝签字,姚丽说:“在歹徒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虽然我没有拿出生命去保护国家的财产,但是却以较小的损失保住了大额资金。

难道银行领导就不应该反省一下,该为职员创造一个人身安全有保障的工作环境吗?”
社会舆论:为姚丽击鼓鸣冤!
大庆市的“姚丽事件”引起了中央及各地方媒体的极大关注。

共产党员姚丽因为“没有挺身而出”与打劫银行的歹徒作殊死搏斗而被“双开除”,这对于一个赤手空拳的弱女子来说,公平吗?
记者对专家的采访
《北京青年报》的记者就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大庆市分行职员姚丽事件,
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卫方。

记者:在遇歹徒抢劫的情况下,银行职员姚丽与之周旋,以较小损失保护了银行巨额财产。

在这起事件中,储蓄员姚丽是否负有责任?
贺卫方:姚丽事件及其报道与讨论的意义在于,大庆建行对姚丽的处理蕴含了太多值得深思的信息。

我们先说责任问题。

作为国家银行雇员,姚丽当然有义务保护银行财产免于侵犯和损害。

不过,这种义务并非无限,要受到一些事实状况的限定。

尤其是面对暴力时,维护生命安全将成为第一要务。

记:可是,这个推理本身是否也有局限?如果说面对暴力,那么军人在战场上所面临的是最严重的暴力,如果以求生为第一要务的话,那么临阵脱逃是否也是正当的?
贺:我们不能忽略其中的差别。

战场上军人的唯一职责便是冲锋陷阵,克敌制胜。

这与银行职员的情况大不相同。

银行职员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出纳、结算之类。

这跟银行里的专职保卫人员不一样。

对于姚丽们而言,她们应当采取的机智行为是发生案情时报警。

如果凭常识发现可以有足够的力量制服对方——例如一个女抢劫者用笤帚假冒手枪露了馅儿——她们应当与其搏斗。

不过,我们绝不可要求她们在赤手空拳的情况下以死相拼。

生命的价值绝非金钱可以衡量。

记:这么说,国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的损失就是一种难以避免的结果?
贺:银行里的国家利益不仅仅是金钱,职员的生命也是国家利益的重要内容。

即使是从功利的角度衡量,生命安全也应当置于首要地位。

记:姚丽当时两次报警都未奏效,这种情况对于歹徒抢劫行为的最终发生应怎样认定?建行大庆分行开除姚丽公职终审败诉,分行仍给予姚丽开除党籍、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决定银行损失的1.3万元由姚丽承担,这个决定合理吗?难道遇有歹徒抢劫,银行的损失都要由职员承担?
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显示银行的报警系统本身存在问题,而这问题的责任属于银行领导,那么是银行领导而不是姚丽应当为这个事件中所发生的损失负责。

遇歹徒抢劫,如果职员没有过错(再说一遍,没有拼命在许多情况下并非过错),则所遭受的损失不应由相关职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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