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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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监管员的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监管员的职责

2.1 负责矿山安全监管

•监管员依法监督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监管员应对矿山的生产情况、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监督。

•监管员应积极配合矿山企业进行事故调查,提出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意见。

•监管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

2.2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

•监管员在矿山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到达现场,并协助矿山企业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

•监管员应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矿山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2.3 安全检查和控制

•监管员有权进入矿山生产现场,对安全设备、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进行检查,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监管员有权要求矿山企业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监管员有权要求矿山企业配合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专项检查,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监管员的权限

3.1 进入矿山生产现场的权利

•监管员有权随时进入矿山生产现场,对矿山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矿山企业应主动配合监管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确保监管员便于履行职责。

3.2 抽查、检查和要求整改的权利

•监管员有权对矿山的安全设备、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监管员有权要求矿山企业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3.3 要求配合检查的权利

•监管员有权要求矿山企业配合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专项检查,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矿山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按照监管员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四、监管员的工作机制

4.1 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监管员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规模和生产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管员。

•监管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2 监管员应建立工作台账

•监管员应对矿山的监管工作进行记录,并建立工作台账。

•工作台账应包括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

4.3 监管员应定期报告工作

•监管员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包括监管工作的进展、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情况等内容。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监管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五、监管员的考核与激励

5.1 定期考核

•对监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考核内容应包括监管工作的完成情况、专业能力、监管效果等方面。

5.2 激励机制

•建立监管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表现优秀的监管员进行奖励。

•奖励方式可包括表彰、晋升、加薪等。

六、监管员的法律责任

6.1 法律责任

•监管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积极监管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监管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干预矿山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

6.2 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监管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

7.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7.2 本办法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7.3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对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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