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第十三月工资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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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15年度第十三月工资的通知
2014年,在公司领导正确带领下,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公司圆满完成了2014年度各项经营目标,为了进一步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激励大家为实现公司2015年生产经营目标而奋斗。

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在岗在职人员发放2015年度第十三月工资。

具体规定如下:
二、考核期
2015年1月-2015年12月
三、分配原则
(一)坚持合理拉开分配差距、适当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与员工个人绩效评估结果挂钩的原则;
三、核定标准
(一)公司以2014年12月各单位在册员工岗位工资标准为基数,按基本工资发放第十三月工资给员工;
(二)2015年12月在岗且当年新进公司的员工。

公司按以下公式核定总额给各部门进行发放:
新进员工核定的第十三月岗位工资=员工2015年12月的岗位工资÷12×该员工实际工作月份×该员工年终绩效评估结果所对应的分数。

新进6个月以上员工的奖励系数根据其年终绩效评估结果确定;
(三)2015年内有哺乳假、产假的人员,公司按以下公式核定总额给各部门进行发放:
核定的第十三月岗位工资=该员工2015年12月的岗位工资(12月仍在拿生育生活津贴的人员为拿生育生活津贴前一个月的岗位工资标准)÷12×该员工实际工作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该员工年终绩效评估结果所对应的奖励系数。

(四)2015年内办理退休、病退职,不发放其十三个月工资。

(五)实习生按入职时核定的协议工资标准计发。

(六)返聘员工按其返聘时的协议工资标准计发。

(七)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年薪制工资标准计发。

五、有以下情况者,不计发第十三月工资:
(一)全年累计2个月未完成月目标量者;
(二)全年病事假累计60天及以上者(女工留职休假按月扣除,不视同病事假扣发;有病事假的,可用年休假冲抵,但本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且当月视同无绩效,予以扣减);
(三)旷工累计3天及其以上者;
(四)有歇岗情况者;
(五)受行政留用察看、党内留党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六)被公安机关拘留、收审、羁押者;
(七)发生特大交通、重大安全、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者;
(八)因本人工作失误或发生质量、材料采购等5万元及其以上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九)违反公司其它规定,明确不能参与绩效分配者;
六、发放时间、方式及要求
(一)发放时间:2015年2月初
(二)审核方式
1、各类员工的绩效核算、审核方式:行政人事部根据各部门员工年终绩效评估结果,填制《员工2015年年终绩效评估结果汇总表、《公司2015年在册员工第十三月工资提奖表》(一式二份)、报财务部审核。

2、各单位的报表、报盘必须在2015年2月初前交行政人事部审核。

(三)发放方式:现金形式发放
七、本通知解释权属公司行政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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