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法律问题
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交易股权权属清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
在我国,股权是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自由转让的,股东将自己在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受让者因此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而国有股权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那国有股权转让与普通企业的股权转让规定是否相同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
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因为国有股权是包含在国有产权中的,我们来了解一下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车公法,对国有股权转让有疑问的朋友,可以参考以下办法的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国有股权转让方案企业社会化改革中转让院、所持有的国有股权操作程序院、所投资企业股权社会化,可通过转让股权、增资扩股、运作上市等多种方式实现。
国科控股和研究所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寻找合作伙伴国科控股和研究所要充分利用投资企业的技术、人才优势,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和规模化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积极寻找适合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作伙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转让企业国有股权。
第二步:取得同意进行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需获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科控股和研究所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需向院产业局提出申请,经产业局审核并由计划局会签同意后,发文批准。
申请转让投资企业国有股权需报送材料如下:1.国科控股和研究所作为转让方的书面申请报告。
2.国科控股同意转让的董事会决议;研究所同意转让的所长办公会议决议。
3.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全民所有制企业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做出转让决议;转让决议应注明转让给法人还是自然人及转让股权比例。
4.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股权的基本情况;(2)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有关批准或决定情况;(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5)国有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6)如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5.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
交易结构设计
交易方式选择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如协议转让 、公开竞价等。
交易价格确定
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交易价 格,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交易协议签订
在交易结构设计的基础上,与目标公司及其股东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02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
01
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重要前提,必须依据《国 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
02
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和其他资产。
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
03
格法等。
招标、拍卖、挂牌
背景介绍
某国有企业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优化资源配置,计划进行股权 转让。
转让过程
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 企业或投资者。
影响分析
股权转让后,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可能对企业的治理结构 、经营策略等产生影响。
案例二:某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股权置换
背景介绍
某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合作,通 过股权置换的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和优势互补。
置换过程
国有企业将部分股权置换为私营 企业的股权,私营企业则将其部 分股权置换为国有企业的股权。
影响分析
股权置换后,企业的股权结构发 生变化,可能对企业的治理结构 、经营策略等产生影响,同时可 能涉及到企业控制权的变化。
案例三:某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的整合
背景介绍
某国有企业完成股权转让后,需要进行企业整合,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协同发展。
国有企业间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国有企业间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国有企业间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和商业事务,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规和程序。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注意事项:1. 法律合规性: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交易失败或产生法律责任。
2. 资产评估:在股权转让之前,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资产评估。
这不仅有助于确定股权的价值,也有助于发现目标公司潜在的问题或风险。
资产评估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职工安置问题: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职工。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妥善处理职工的安置问题。
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续订、职工福利的调整以及可能的裁员等问题。
4. 信息披露:股权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至关重要。
出让方和受让方都必须充分披露各自的信息,使交易各方都能够了解真实的情况。
此外,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还需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备并获得批准。
5.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任何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交易都将被禁止。
6. 税务处理: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也比较复杂,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对相关的税务问题进行处理,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税务的合规性。
7. 保密性:在某些情况下,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可能引起市场的关注和炒作。
因此,交易各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交易的保密性,以避免市场的过度反应。
总之,国有企业间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仔细考虑各种因素。
只有在全面了解相关法规和程序,并得到专业法律和商业顾问的协助下,才能成功地完成股权转让。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一、总则1、1为规范国有股权的管理,保障国有股权的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二、国有股权的设立与变更2、1国有股权的设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21、2国有股权的变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211、3国有股权的设立和变更应当进行评估和审计,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有股权的转让与收购3、1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31、2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311、3国有股权的转让和收购应当进行评估和审计,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国有股权的监管与处罚4、1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国有股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收购等行为进行监管。
41、2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5、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1、2本办法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一、引言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管理方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国有企业的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因此,制定有效的国有企业管理办法,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是当前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国有企业的定义和分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或控股,以实现国家经济目标和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企业。
根据其所有权和经营特点,国有企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独资企业:由国家全资拥有,独自经营,如铁路、航空、邮政等部门。
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议案
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议案1.引言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对整篇文章进行简要介绍,概括文章的主题和要点。
对于这篇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议案的长文,可以如下编写1.1 概述部分的内容:概述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作为一个热门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个议案涉及到国家经济改革与发展、企业产权制度等重要议题,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背景、意义、优势以及可能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首先,我们将回顾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历史背景,分析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的需求和动因。
接着,我们将探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意义,探究其对国有企业治理、市场竞争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
然后,我们将重点讨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优势,包括提高产权有效配置、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优势。
最后,我们将关注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例如如何保护国家利益、如何确保划转公平有效等。
通过对这些重要议题的深入分析与讨论,希望能够提供一些启示和建议,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深化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与此同时,也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关注,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我们将逐一展开对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背景和意义的详细分析。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首先概述了本文要论述的内容,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议案。
接着介绍了本文的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最后明确了本文的目的,即分析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背景和意义,探讨其优势、问题与挑战。
正文部分将深入探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背景和意义。
首先,将详细介绍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背景,包括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背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等。
然后,分析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意义,包括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等方面的作用。
结论部分将总结前文所述的内容,并分别阐述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优势和问题与挑战。
国有企业持股的外部公司在出售股权时候有什么注意事项
国有企业持股的外部公司在出售股权时候有什么注意事项国有企业持股的外部公司在出售股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事项:1.形成合理的出售方案:在出售股权之前,外部公司应该与国有企业充分协商,确定出售的原因、出售方式、出售股权的比例等。
同时,还需要明确出售后外部公司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权益。
2.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国有企业持股的外部公司出售股权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外部公司需要了解国有企业的股权管理制度、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股权转让过程合法合规。
3.实施尽职调查:外部公司在出售股权前,应对国有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国有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
这有助于外部公司评估国有企业的价值和风险,为出售股权确定合理的价格。
4.制定详细的股权转让协议: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外部公司应与国有企业签订详细的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转让的股权比例、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转让的附加条件等。
同时,还需要就协议违约、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约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5.注重信息披露:股权转让需要充分披露相关的信息,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转让比例和价格、交易方式等。
外部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披露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维护各方的利益。
6.考虑国有企业的利益:国有企业作为股权的出让方,外部公司在出售股权时应考虑国有企业的利益。
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股权比例和转让价格,避免给国有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外部公司要遵守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充分尊重国有企业的经营权益。
7.考虑股权转让对业务的影响:外部公司在出售股权时,需要考虑股权转让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如果股权转让会导致公司经营能力或竞争优势的降低,外部公司需要认真评估是否有必要出售股权,并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
8.完善内外部沟通: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交易,外部公司需要与国有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分歧。
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国有股权转让⽬的是改进现有企业股权结构,改造其经营机制,增强其活⼒;同时将退出的国有资本投⼊到真正能发挥国民经济主导作⽤的关键领域和命脉⾏业,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的购买⽐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的出资⽐例⾏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与名义出资⼈订⽴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发⽣争议的,如⽆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争议,实际出资⼈以其实际履⾏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予⽀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权利的,⼈民法院不予⽀持。
实际出资⼈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式处分,实际出资⼈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为⽆效的,⼈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损失,实际出资⼈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权出资人行为,保护国有股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本健康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是指依法归国家所有的企业的股东权益。
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是国有股权出资人的代表,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家法定职务,行使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国有股权出资人的权益保护及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国有股权收益的分配政策、调整管理政策。
第七条国务院国资委受国务院行政首长的委托,行使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维护国有股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向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要求国有企业向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应当依法订立,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出资方式和金额;(二)出资时间和期限;(三)出资方式和协议转让条件;(四)股东会的组成和召开程序;(五)出资人行使股权的方式和程序;(六)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投资回报约定;(七)国有股权出资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参与和发表意见的程序;(八)国有股权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方式和程序;(九)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程序。
第十三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要求国有企业按照出资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的修改、终止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股东行使权利第十五条国有股权出资人行使其股东权利应当依法和按照出资合同的约定进行。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5.19•【文号】财管字[2000]200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修改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企业集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
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具体职能划分如下:(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
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司法机构就国有股权转让问题向您提供法律意见如下:一、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国有股权的转让,是指国家对其持有的国有企业的股权进行交易和变更的行为。
我国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以及相应的法规和规章。
二、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股权交易准备阶段:包括确定交易股权的类型、方式和价款,并制定交易方案,双方签订意向书等。
2. 股权转让公告与资格审查:交易方需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股权转让信息,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股权转让的资格审查。
3.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交易方根据双方的意向书,签署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4. 股权转让登记与备案:交易双方需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并依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5. 股权转让支付与过户:交易双方按照协议规定完成支付与股权过户手续。
6. 股权转让完毕:交易完成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股权转让的完成。
三、国有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1. 法律合规:国有股权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2. 公平交易: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禁止出现暗箱操作和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3. 协议保障:双方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4. 信息披露:交易双方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5. 股权处置收益的使用:国有股权转让所得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妥善使用和管理,不能违规挪用或私分。
6. 保密义务:与国有股权转让相关的信息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综上所述,国有股权转让是一项涉及多个程序和注意事项的法律行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具体操作中,委托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要求,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国有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有效性。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1、国有股与国有企业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根据国务院2003年5月27日公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作为其出资人的国务院、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2、国有股转让的要求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②交易股权权属清楚;③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④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丧失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3.国有股转让程序①内部审议。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②出资人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一、对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政策变化及产权交易所法律定位的评析(千金难买牛回头我不需再犹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
”这是国有股权可以转让及公司控制权市场可以形成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根据不同时期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以及国有股权转让及公司控制权市场形成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法规政策时紧时松,最新的变化是越来越宽松。
重要的国有股权转让法规政策有以下几个。
1997年3月24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原国资局和国家体改委发布,国资企发[1997]62号),对国有股股东转让国有股权做出了具体规定。
如:向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等。
(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2000年5月19日,《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发布,财管字[2000]200 号),这是财政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后出台的关于国有股权的最为严格的规定,也是目前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最直接依据之一。
该《通知》对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详细划分,规定: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
对于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或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则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最严厉的时候,如2000年8月,财政部以口头形式命令地方暂停国有股权向非国有股东转让的审批工作。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内容有哪些国有股权转让是指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使国有股权按市场规律在不同⾏业、产业、企业之间⾃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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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内容有哪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民政府批准。
《⾦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五条有下列情况之⼀,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式转让⾮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有特殊要求;(⼆)控股(集团)公司进⾏内部资产重组;(三)其他特殊原因第三⼗六条转让⽅采⽤直接协议⽅式转让⾮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组织转让⽅案制定、资产评估、审核材料报送、转让协议签署和转让价款收取等项⼯作。
第三⼗七条⾮上市企业产权直接协议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融企业在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拟采取直接协议⽅式转让产权、且转让⽅和受让⽅为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独资⼦公司的,可以不对转让标的企业进⾏整体评估,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
第三⼗⼋条财政部门对⾦融企业以直接协议转让形式转让⾮上市企业产权的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
第三⼗九条转让⽅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进⾏审议,形成书⾯决议,并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转让⽅应当将拟直接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向社会公众进⾏提⽰性公告,公告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直接协议转让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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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份转让进场交易规则
国有企业股份转让进场交易规则国有企业股份转让进场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转让方式:国有股权转让可以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 转让条件: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同时,交易股权权属应当清楚,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3. 审批程序: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并编制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而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4. 信息披露: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
转让信息应当提前2至5个工作日发布,并同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5. 转让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内部审议、出资人审批、清产核资与审计、资产评估、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签署转让协议和履行转让协议等步骤。
6. 交易原则: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参考为依据,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
7.交易监管: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转让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交易程序是否合规、受让方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等。
对于违规操作,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8.转让后续:国有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在完成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同时,转让方应继续履行原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股权转让后的企业稳定运营。
9.员工安置: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确保转让后员工的就业权益得到保障。
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情况的咨询(两篇)
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情况的咨询(二)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情况的咨询(二)一、引言国有股权转让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将其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这一行为在中国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为了进一步了解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情况以及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我们将在本文中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二、国有股权转让的背景国有股权转让的背景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改革以来。
为了引入外资和培育市场经济,中国政府决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国有股权转让。
通过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外部投资者,国有企业可以引入新的资金和技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三、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政策1. 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要求:国有股权转让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如招标、竞价和限价等。
2. 股东权益保护:政府对国有企业股东权益保护的政策非常重视,通过加强监管和完善法律法规,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 股权交易市场建设:为了促进国有股权转让的市场化和规范化,政府积极推进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四、国有股权转让的影响和挑战1. 引入外部投资者和技术:国有股权转让可以引入外部投资者和技术,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2. 提高企业效益:国有股权转让可以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
3. 优化资源配置:国有股权转让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加速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配置。
然而,国有股权转让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1. 股权租售问题:由于国有股权市场尚未完善,导致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一些租售行为,不利于市场的正常发展。
2. 产权争议:国有股权转让涉及到企业产权的转移,容易引发产权争议和纠纷。
3. 完善法律法规:目前,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五、国有股权转让案例分析1. 国有石油公司股权转让:中国石油公司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国内和国际投资者,以引入更多资金和技术,促进公司的发展。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1、国有股与国有企业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根据国务院2003年5月27日公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作为其出资人的国务院、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2、国有股转让的要求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②交易股权权属清楚;③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④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丧失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3•国有股转让程序①内部审议。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②出资人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风险与对策研究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风险与对策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将原属国有的产权转让给其他各种主体的行为。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改革,其中包括了对国有产权的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助于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风险1. 政策风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政策影响较大,一旦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会对企业的产权转让产生不利影响。
比如政府出台新的产权转让规定,限制了产权转让的范围和条件,或者改变了税收政策,增加了企业的成本等。
这些政策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企业产权转让的进程和效果。
2. 市场风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在市场上进行的,受市场供需关系、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影响。
如果市场需求不足或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可能会导致企业产权转让失败或者转让价格偏低。
市场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也会增加企业产权转让的风险。
3. 经营风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能导致企业经营上的不确定性增加。
一方面,企业在产权转让期间可能会出现管理层不稳定、员工流动、业务不稳定等问题,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企业产权转让完成后,新的产权所有人可能会对企业进行调整,包括战略、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等方面,也会对企业经营带来新的挑战。
4. 法律风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交易活动,需要依法进行。
如果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产权转让失败,甚至涉及法律责任。
如果产权转让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也会对企业的产权转让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策研究1. 风险管理理念企业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时,应树立风险意识,将风险管理纳入到产权转让的全过程中。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及时调整产权转让策略,以适应政策的变化。
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了解市场的变化,规避市场风险。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降低经营风险。
国有公司股权可否协议转让
国有公司股权可否协议转让在中国的股权交易市场中,国有公司股权的转让一直备受关注。
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股权转让行为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配置,对于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国有公司股权是否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国有公司股权转让的背景和意义。
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本主体,国有企业拥有大量的国有资产,而这些资产的配置对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具有重要影响。
国有企业股权的转让可以加快国有资本向优势领域和重点产业的流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
而协议转让作为一种灵活的股权交易方式,有利于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协商,可以为国有股权转让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然而,国有公司股权的协议转让是否可行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是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有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这意味着,国有公司股权的转让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协议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其次,协议转让的可行性还需要考虑国有股权的特殊性。
国有股权的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变动和配置,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战略性。
国家对于国有股权的管理和控制非常重视,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有公司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审慎的评估和决策程序。
因此,在协议转让过程中,国有股权的特殊性需要得到充分考虑,并且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密切沟通和合作。
此外,协议转让的可行性还需要考虑市场的需求和合作机制。
在国有股权的协议转让中,双方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并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
这要求协议转让的各方必须具备一定的信誉和实力,并能够在交易过程中充分保护各方的权益。
同时,市场对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也需要具备一定的需求和认可,否则协议转让的进程将会受到阻碍。
综上所述,国有公司股权的协议转让是可行的,但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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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实际操作
----------------------------------------------------------------------------------------------------------------- 一、关于《公司法》中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72 条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
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
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部分条款解读和实际操作情况
1、关于原股东不同意其他股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在股权转让中,公司法立法意图是维持剩余股东和出让股东的利益平衡。
剩余股东倾向于维护公司的人合性,而自由转让股权的要求则体现了出让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中72条的规定一方面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半数同意,另一方面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在实际的国有股权挂牌交易的过程中,经济会员和交易所会依据公司法做如下操作:(1)如果转让方在征询原股东意见的时候,原股东未做表态,则需要通过公证送达(是当由于受送达人不签字导致直接送达不能时,采用公证人员现场公证的方法,证明送达的行为和事实,证明送达的过程,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主要营业地或住所)方式将征询意见函送达。
三十个工作日之后,如果对方未予答复的话,依据公证人员出据的公证书转让方股东便可挂牌。
挂牌后如果征询到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后,再次公证送达原股东,寻问是否要行使其作为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对方不予表态,视
为放弃。
(2)如果转让方在征询原股东意见的时候,原股东表态不同意转让,则视同对方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对外转让的过程中对于征询到的意向受让方最高报价,原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如果在征询后对方三十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或未履行交易程序的,视同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方有权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
2、关于72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解读。
一般情况下章程关于股权的另有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形:
(1)原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有效法律表决
有些章程约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原股东才可对外转让股权”与公司法规定的“半数”违背,此时则以章程约定为准,体现了股东之间的人合性。
有些章程约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原股东才可对外转让股权”与公司法规定的“半数的股东”违背,此时则以章程约定为准,也体现了股东之间的人合性。
(2)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限制性
如果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不得向公司其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所持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则在这种情形下,公司章程的规定优于公司法。
具体到本次股权转让的工作,如果标的章程有明确约定“股东不得向公司其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所持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话,作为原股东表态不同意转让的情形下,确实可以阻止其转让股权;否则对方可以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维护和达到其所持股权的自主处置权。
此外如果标的企业章程未有其明确规定的,如果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话,需要我们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有一前提就是同等条件(这里讲的同等条件就是征集到其他意向方的最高报价),既在其他意向方最高报价的前提下,作为原股东对于这一价格,对此次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