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奖励的规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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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奖励的规定为激发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热情,鼓励教职工多出成绩、出好成绩、为校争光,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工作成绩显著并取得各级政府、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职业教育学(协)会各级荣誉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校按一定标准给予物质奖励,具体情况如下。

一、奖励范围
由学校组织、推荐或同意,在国家、区、市各级各类活动或评比中获得荣誉,经校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给予奖励。

各级荣誉的确认以颁奖单位证章为准,市级以上荣誉必须由党政部门、群众团体或同类行业协会(学会)授予。

二、奖励标准
(一)集体荣誉奖
1、国家级荣誉:对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荣誉称号的集体奖励3000元。

2、自治区级荣誉:对获得国家各部、委、局、办或自治区省委、省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的集体奖励2000元。

3、厅局级荣誉:对获得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或银川市委、市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的集体奖励1000元。

(二)个人荣誉奖
1、国家级荣誉:对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荣誉称号的个人奖励2000元。

2、自治区级荣誉:对获得省部级荣誉为国家各部、委、局、办或自治区省委、省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的个人奖励1000元。

3、厅局级荣誉:对获得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或银川市委、市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的个人奖励500元。

(三)科研课题、专著、论文、教材类和各类比赛
经学校同意推荐,参加各级政府、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职业教育学(协)会组织的各类科研课题、专著、论文、教材和其他比赛。

注:不分成果等级,按最高等级奖励。

三、几点说明
(一)非正规机构颁发的荣誉及各职业技术教育协会(学会)下设的各专业指导委员会所授荣誉、各类期刊杂志组织论文评比获得的各种荣誉不在此奖励范围之内。

(二)同一内容获两个(含)以上荣誉可重复享受奖励。

(三)在申报奖励时,必须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除集体荣誉之外,其他荣誉如为多人所得,奖励对象为成果共有人。

(五)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荣誉称号,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六)对各级各类荣誉以年度或学年度为单位奖励。

(七)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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