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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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4]7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17
【实施日期】2014.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
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咸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7日
咸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简便易行、奖罚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市考核工作组由水务、发改、经信、监察、财政、环保、住建、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组成并具体实施。
第六条考核内容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
第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按《咸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表》逐项考核计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采取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或现场考核的方式;期末考核采取现场考核的方式。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的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或现场考核,划定考核等级,形成考核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对年度或期末考核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年度或期末考核为不合格的人民政府,在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上市人
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三条对在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追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县(市、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各县(市、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4、咸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表
附件1:
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亿立方米
1咸安区 2.999
2嘉鱼县 2.686
3赤壁市 3.268
4通城县 2.051
5崇阳县 2.099
6通山县 1.706
注:2015年后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附件2:
各县(市、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1咸安区13151 2嘉鱼县13151 3赤壁市131
4通城县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