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安与刘圆圆、王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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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安与刘圆圆、王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8

【案件字号】(2021)宁04民终5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忠清柴鹏鹏刘秀萍

【审理法官】杨忠清柴鹏鹏刘秀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西安;刘圆圆;王彦平

【当事人】张西安刘圆圆王彦平

【当事人-个人】张西安刘圆圆王彦平

【代理律师/律所】王恩德宁夏言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恩德宁夏言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恩德

【代理律所】宁夏言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西安

【被告】刘圆圆;王彦平

【本院观点】张西安以其持有刘圆圆出具的借条,向刘圆圆主张偿还其借款3.3万元,因该借条上载明的债权人系晁卫东,一审法院未释明并追加晁卫东参加诉讼,即认定张西安系本案债权人,判决刘圆圆向张西安偿还借款1.2万元,王彦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特别授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西安以其持有刘圆圆出具的借条,向刘圆圆主张偿还其借款3.3万元,因该借条上载明的债权人系晁卫东,一审法院未释明并追加晁卫东参加诉讼,即认定张西安系本案债权人,判决刘圆圆向张西安偿还借款1.2万元,王彦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4民初3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西安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5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0 04:31:47

张西安与刘圆圆、王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民终54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西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圆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德,宁夏言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彦平(曾用名王金平)。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西安因与被上诉人刘圆圆、王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4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西安以其持有刘圆圆出具的借条,向刘圆圆主张偿还其借款3.3万元,因该借条上载明的债权人系晁卫东,一审法院未释明并追加晁卫东参加诉讼,即认定张西安系本案债权人,判决刘圆圆向张西安偿还借款1.2万元,王彦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4民初3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西安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杨忠清

审判员柴鹏鹏

审判员刘秀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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