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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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我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培养具有良好心理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组织机构
1. 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 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3. 各年级、班级设立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协助班主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工作职责
1.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1)制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心理讲座、团体辅导、个体咨询等。

(3)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

(4)培训班主任、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能力。

(5)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2. 班主任
(1)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发现心理问题及时上报。

(2)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3)做好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关注学生心理变化。

3. 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1)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积极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2)发现学生心理问题,及时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或班主任沟通。

(3)遵守心理健康教育相关规定,保护学生隐私。

四、工作制度
1.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以上。

2.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定期对班主任、教师进行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培训。

3. 班主任每月至少开展1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关注学生心理变化。

4. 学生心理健康普查每学期至少进行1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5.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发现的心理问题学生进行跟踪关注,必要时开展个体咨询。

6.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班主任、教师上报的心理问题学生进行及时处理。

7. 保护学生隐私,未经学生同意,不得泄露学生心理问题信息。

五、考核与奖惩
1. 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教师考核,对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

2. 对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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