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特殊情形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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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wenku.baidu.com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职工工作岗位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四和十五条分别使用了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两个词从词义上来理解工作岗位比工作场所范围更窄仅限于从事本职工作的空首先工作场所虽然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被明确规定但职业安全和卫生及环境公约第三条指出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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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3.对职工在单位洗澡与其正常工作关联性的认定
本案中职工系在单位洗澡时昏倒。对于职工在单位洗澡与其正常工作关联性 的认定,应当视情况判断。 本案中,陈某认为,胡某在从事监理工作过程中,因工地上灰尘较大,回来 洗澡是其必要的需求,当日监理们从工地返回的时间在下午5:30左右,而胡某洗 澡的时间则在晚上9时到11时之间,这个时间洗澡与准备睡觉休息的关联性更为 紧密,因此认为胡某洗澡昏倒与其从事监理工作有必然联系的说法明显不成立。 即胡某在单位厕所洗澡昏倒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并无必要关联性。 本案中,某区人保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说明胡某死亡时,系在下班后的休息时 间,不在单位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或加班工作时间内,其死亡地点亦不属 工作岗位。胡某昏倒与其工作岗位有关,洗澡与其监理工作有着必然联系,系工 作时间的延伸这一说法明显不成立。 最后,笔者提醒大家,对于视同工伤的情形,要注意把握三点,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 要求才能被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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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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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胡某系星海公司员工,被该公司外派至伊凡公司从事监理 工作,由伊凡公司提供食宿。胡某于2010年11月19日晚10点左 右,在单位洗澡期间突然昏倒,并于2010年11月20日死亡; 2011年5月6日,星海公司所在地的某区人保局认为胡某并非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理 由是因为事发当晚,伊凡公司并未安排胡某加班或从事其他任 何工作。胡某之女陈某不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维持上述工伤认定 的复议决定。陈某仍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某区人保局 的认定作出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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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争议:
第一:工作时间的认定 第二:职工的工作岗位和生活区域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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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职工突发疾病是否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而解决案件的关键就是 区分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本案例对承担员工食 宿的大型公司和制造性工厂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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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职工加班工作时间的认定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 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即为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 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在实际工作中,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 的时间、结束工作的时间以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时间,如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出差时间等。 此外,工作时间还包括加班时间。 从定义看似乎很清楚,但实际工作中认定究竟什么时间段属于上、下班的确有一定困难。 如下班后延迟两小时再离开,是否属于下班;早退是否属于下班;工作时间到了,但员工 仍在通往单位的路上,是否属于上班途中;提前两个小时去单位,是否属于上班途中;等等 。 本案中,伊凡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为8:30至17:30,胡某突发疾病时处于劳动合同约定的 下班时间。伊凡公司举证如下: (1)胡某当日未受单位指派加班。 (2)依据胡某平常的工作强度和当日的工作任务,其无加班的工作需要。可以看出,胡 某发病的时间并非是加班时间,也不是工作结束收尾的时间。因此综上,我们可以判断出胡 某并非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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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职工工作岗位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四和十五条分别使用了“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两个词 ,从词义上来理解,“工作岗位”比“工作场所”范围更窄,仅限于从事本职工作的空 间。 首先,“工作场所”虽然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被明确规定,但《职业安全和 卫生及环境公约》第三条指出,“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 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工作时间职工的活动区域并不仅限于主要的工 作场所,还包括若干次要工作场所或临时工作场所及相互之间的必经区域。 工作岗位是劳动者在完成工作内容而需要涉及的相关区域。如本人工作所在的办公 室,属于工作岗位,大家肯定无争议。但对于一些在单位控制范围内、职工固定岗位外 的相关区域,如职工在“串岗”或在单位厕所等区域发生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作岗位却 意见不一。而对于本案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其生活区域无缝链接的情形,认定工作岗位则 更为困难。目前,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所有区域都可视为职工的工作场所,而判定工伤的 关键在于职工发生伤亡时所从事事项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关联性。本案中,属于两可之 间的认定情形,有一定的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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