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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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12.21
•【字号】黔财农〔2017〕322号
•【施行日期】2017.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17〕322号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58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17〕143号),以及《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黔扶领〔2017〕10号),现下达你市(州)、县(市、区、特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4200万元(详见附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属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收入列2018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18年“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科目。
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转下本文。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的衔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
并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
严格实行县、乡级财政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和公示公告制,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分配给贫困县(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资金(涉及个人补贴的资金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7〕27号)有关规定,由县统筹整合安排使用。
附件:2018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分配表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