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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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11
•【字号】深人社规〔2018〕1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现对《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6〕14号)作出补充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充目录》(以下简称《补充目录》)范围内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取得依法承接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
且在《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和《补充目录》范围内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相关发证单位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30日内通过深圳市政务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共享证书数据。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止。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取得深圳市特种作业协会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及2017年已取得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补充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可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附件: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充目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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