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与陈景辉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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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与陈景辉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
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粤07行终3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奇陈汉锡陈敏婷
【审理法官】周奇陈汉锡陈敏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陈景辉
【当事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陈景辉
【当事人-个人】陈景辉
【当事人-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熊潇笑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徐雄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熊潇笑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徐雄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熊潇笑徐雄
【代理律所】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被告】陈景辉
【本院观点】本案属于镇政府(街道办)其他行政行为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新证据受案范围其他行政行为改判维持原判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镇政府(街道办)其他行政行为纠纷。

一审法院对会城街道办的执法主体资格已进行详细的论述,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会城街道办作出的(2020)会街行不受字第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由此可见,陈景辉向会城街道办申请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利,属于会城街道办的职权范围。

会城街道办认为其不具有处理的职权,并作出涉案《不予受理通知书》,理
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预交),由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4:30:14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与陈景辉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07行终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仲坚,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出庭负责人邓复威,该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熊潇笑,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景辉。

委托代理人徐雄,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会城街道办”)因与被上诉人陈景辉镇政府(街道办)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20)粤0704行初6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会城街道办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陈景辉的各项诉讼请求;3.本案上诉费由陈景辉负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陈景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关于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已有规定。

陈景辉的涉案申请事项不属于会城街道办的受理范围,涉案《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二、原审法院认为会城街道办对涉案申请事项“具有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扩大了会城街道办的职权范围。

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赋予会城街道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进行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

三、会城街道办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陈景辉具有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该决定书已经合法生效。

会城街道办已经履行了对辖区范围内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职能。

四、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会城街道办受理行政申请的程序规则及调查权力,不满足受理涉案申请事项的客观条件,无法查明分红分配的情况及成员应分得的款项具体数额。

五、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13764号《行政裁定书》,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同时,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纠纷,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那么,由此衍生的分红分配款的纠纷也不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不应属于行政处理受案范围。

综上,恳请二审驳回陈景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陈景辉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
院维持原判。

陈景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会城街道办作出的(2020)会街行不受字第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责令会城街道办受理本案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一审诉讼费由会城街道办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会城街道办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的(2020)会街行不受字第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会城街道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对陈景辉于2020年3月20日提交的《行政申请书》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陈景辉预交),由会城街道办负担。

陈景辉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会城街道办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镇政府(街道办)其他行政行为纠纷。

一审法院对会城街道办的执法主体资格已进行详细的论述,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会城街道办作出的(2020)会街行不受字第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由此可见,陈景辉向会城街道办申请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利,属于会城街道办的职权范围。

会城街道办认为其不具有处理的职权,并作出涉案《不予受理通知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预交),由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奇
审判员陈汉锡
审判员陈敏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现流
书记员黄咏仪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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