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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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
签证的换文
文章属性
•【缔约国】厄瓜多尔
•【条约领域】外交
•【公布日期】1988.11.25
•【条约类别】换文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11月25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25日)
(一)厄方来文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厄瓜多尔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告知,厄瓜多尔政府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缔结一项关于两国按下述条件互免厄瓜多尔特别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因公)入境签证协议:
一、中方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因公)的公民和厄方持有效厄瓜多尔特别护照的公民,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缔约一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公民,在另一方境内逗留不得超过三十天。

凡逗留超过三十天者,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居留许可手续。

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缔约一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公民应遵守缔约另一方有关
外国人入境、出境和逗留的现行法律和规章。

四、签订协议的任何一国政府可以临时中止本协议,但必须通过外交途径提前三十天通知签订协议的另一国政府。

五、签订协议的任何一国政府可以终止本协议,但必须通过外交途径提前六十天通知签订协议的另一国政府。

六、本协议自双方互相换文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厄瓜多尔大使馆谨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厄瓜多尔政府愿意履行上述规定,并将本照会和贵部的复照作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致意。

厄瓜多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二)中方去文
厄瓜多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厄瓜多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外交部已收到大使馆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4-2-20/88号照会并同意来照建议,内容如下:
(内容同厄方来文)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m3221--011009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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