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路保护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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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保护工作手册
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

电力是生产生活和社会文明的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国家的重要公用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领域,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电力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发生突然停电,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近年来,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案件十分突出。

输电导线、变压器、塔材被盗等案件频发;绿化工程与输配电线路之间的“线树矛盾”突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违章施工、违章作业已成为供电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人为过失和“无知”行为破坏电力设施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有关部门违章审批,人为造成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现象日益增多;对电力生产乃至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已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

电力设施保护不同于一般性企业保卫工作,它是电力专业学科和法学、行政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综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明显的时代特征,也有其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

因此,努力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保卫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迫切需要有系统的理论指导。

从这个方面讲,这本工作手册的编制,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安徽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是我国较早发展电力工业的地区。

随着安徽电网“十一五”规划中的东、中、西三个500千伏通道全部建设完工和“淮南-皖南-浙北-上海”特高压新输电通道的建设开
工,安徽电网主网架由北至南将形成“3+1”的格局。

大量电能将从安徽输向华东各地,电力设施分布将更加密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责任更加重大,安徽境内电力设施安全与否,不仅关系到安徽电网安全,而且关系到华东电网的安全与稳定,做好安徽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意义深远而重大。

编写者们的探索精神是值得赞扬的!希望以这本工作手册的印发为契机,促进我们广大电力保卫干部、线路维护职工、广大农电工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技能,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真正起到为电网安全运行和各类电力客户安全用电保驾护航的作用。

关守仲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目录
1 电力线路保护概述 (1)
1.1电力线路保护的含义 (1)
1.2电力线路设施的特点和安全运行要求 (4)
1.3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依据 (6)
1.4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体系 (8)
1.5电力设施保护的人防、物防与技防 (13)
2 电力线路通道与隐患管理 (14)
2.1电力线路通道管理 (14)
2.2电力线路隐患的防范 (16)
2.3通道隐患的管理 (20)
2.4通道隐患的消除与控制 (21)
3电力线路运行维护 (32)
3.1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 (32)
3.2线路通道的巡视 (34)
3.3线路通道障碍和外破的处置 (35)
3.4发现线路通道障碍和外破的报告与告知 (36)
4电力线路就地护线 (37)
4.1就地护线管理责任与义务 (37)
4.2就地护线信息报告与联系 (40)
4.3就地护线考核管理 (41)
4.4群众护线员管理 (42)
附录 (44)
附录Ⅰ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节录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节录) (46)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节录) (47)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节录)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1)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节录) (51)
附录Ⅱ电力线路规程摘录 (52)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
1999(摘录) (52)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摘录) .. 55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摘要 (58)
1 电力线路保护概述
1.1电力线路保护的含义
1.1.1所谓电力线路保护即保护电力线路安全,是指为确保电力线路正常运行和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保护措施。

本手册中的电力线路系指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其保护范围包括架空输电线路通道、导线、杆塔、拉线及构成电力线路的其它部件、材料等辅属设施。

35千伏以下配电线路保护可参考本工作手册。

1.1.2造成电力线路破坏的因素有外力、内力、自然力和混合力四种。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电力线路保护主要是防止外力、自然力和混合力对电力设施造成的破坏,不包括内力损坏。

这里的“外力”和“内力”是按行为主体的身份和职责来区分的。

1.1.
2.1外力破坏,指人为实施的破坏行为;也就是指电力线路在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下,由于人为的违法行为,致使电力线路遭到毁坏或破坏,如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规划建设、电力线路塔材被盗、违法植树、污秽物排放、大型施工机械引发线路放电短路跳闸等。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电力线路保护主要是确保电力线路免遭外力的破坏。

1.1.
2.2内力损坏,是相对于“外力破坏”而言,指电力系统内部职工根据职责要求,在实施与电力线路相关工作的过程
中,由于行为过失、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电力线路的损坏。

所谓“过失”主要指由于疏忽大意或技术生疏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后果,它一般由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管理调整,通过强化安全责任和措施来预防。

1.1.
2.3自然力破坏,则是指由于自然现象造成电力线路的毁损,如大风、台风、飓风、雷雨、冰雹、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力造成的损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由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预防自然力对电力设施的破坏同样属于电力设施保护范畴。

1.1.
2.4混合力破坏,是指由外力和自然力共同作用造成的损害。

如铁塔被犯罪分子拆卸塔材后被大风吹倒等。

可以归入外力破坏进行管理。

1.2电力线路设施的特点和安全运行要求
1.2.1 电力线路设施的特点
1.2.1.1电力线路设施属于社会公用性质的基础设施,是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优质供应的物质载体,因此,电力线路设施具有社会公用性质。

1.2.1.2电力设施是由发电、输电、供电、用电等不可分割的各部分组成的整体设施。

由于电力生产的特点是生产、分配、销售三个环节在同一时间内完成,整体性强,联系紧密,只要某
一部位发生问题,都会造成电力能源供应中断,导致国民经济活动的瘫痪。

输电线路设施遭到破坏,将造成大于输电线路设施本身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经济损失。

1.2.1.3电能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的能源,作为传输电能的电力线路潜存着危险因素,不当接近和接触会造成人的生命伤害和财产损坏。

法律规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安全距离,并要求设置文字、图案等标志物,除了保护电力线路运行安全,更重要的是避免人身伤害。

1.2.1.4电力线路设施遍布城乡,裸露野外,极易遭到盗窃、破坏和过失损害。

因此,保护电力线路设施需要全民的共同参与。

1.2.2电力线路安全运行要求
1.2.2.1为保证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电网公司《架空电力线路管理规范》(国家电网[2003]481号)、《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预防110(66)kV~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措施》(国家电网生[2004]641号)、《110(66)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技术监督规定》(国家电网生计[2005]174号)等有关规定。

加强线路运行维护管理。

1.2.2.2架空电力线路在规划、设计、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地形和气象及所在地的城市规划等条件的影响,因此要求基础、杆塔、导、地线、绝缘子、金具应有足够的机械、电气强度和防污水平,满足线路在该区域内的安全运行要求。

1.2.2.3线路杆塔应按电力线路运行规程要求开展定期检查
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保证线路安全运行。

线路受恶劣气象影响或受外力破坏引起故障后,应尽快组织人员进行特殊巡视,查明故障原因,并迅速组织消除。

1.2.2.4对易发生人为破坏的线路区段或部位,应缩短巡视周期,专业巡视人员、就地护线人员增加巡视次数,必要时聘请群众护线人员协防。

1.2.2.5 加强线路走廊障碍物的检查清理,检查导线对树木、建筑物、构筑物、边坡等最小净空距离,并满足最大风偏距离。

对不满足规程要求的应进行处理和整改。

1.2.2.6 加强线路与交叉跨越物的巡查,特别是加强高温大负荷时期,检查导线与交叉跨越的电力线路、通讯线路、道路、以及地面等交叉跨越是否满足规程要求,对不满足规程要求的应进行处理和整改。

1.2.2.7利用周期或特殊巡视掌握线路通道内环境变化,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筑、施工、种植树木、倾倒有害物质等行为和现象。

1.3 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依据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这是保护电力线路的根本法律依据。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
九条专门把破坏电力设备行为作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予以处罚。

对偷盗或破坏尚未投入使用的电力设施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予以处罚。

1.3.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规定对电力线路保护工作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进一步加强了电力线路物权的保护力度。

该法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等都涉及到电力线路保护工作。

该法是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制定的法律。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七章专门就电力设施保护作了四条规定,而且在总则中把保护电力设施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在第九章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电力事业的基本法律。

1.3.7 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以电力法为依据,对电力设施保护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也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要法律武器。

该条例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根本任务和保护原则、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奖励和惩罚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1.3.8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的具体方法和有关原则规定的细化,使《条例》更具有可操作性。

1.3.9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经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为我省首部地方性电力法规。

1.3.10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作进一步的说明,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

1.4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体系
1.4.1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主要职责:
1.4.1.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在各级政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形成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格局。

1.4.1.2 各级政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并监督检查同级电力管理部门和下级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的工作;
2)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3)负责确定、协调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关系,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负责表彰、奖励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4.1.3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和明确任务分工,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 电力行业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根据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提出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
加强政府与企业、部门与地方、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

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

组织召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电力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指导与协调,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电力设施生产安全事故。

3)公安部门。

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打击销赃行为。

加强警企合作,建立打击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4)工商部门。

负责对从事废旧金属物品、废品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取缔无照经营,依法查处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等违法收购行为。

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城建、交通等部门。

要充分发挥部门管理的职能作用,在审批有电力线路经过的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规划造林、矿产资源开采、道路建设等项目时,第一审批部门要首先告知供电公司和电力主管部门,电力主管部门在2个有效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批准时应当避开已经依法设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通道。

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开采矿产资源。

新建设的电力设施应尽可能避开已查明的重要矿产地。

输电线路工程走廊
(包括杆、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作一次性补偿。

线路建设施工涉及的林木砍伐、林地补偿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在进行电力设施规划、建设输电线路之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条款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获得有关许可批准。

1.4.2供电企业电力线路保护各职能部门主要工作内容
1.4.
2.1 安全保卫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内容:
1)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隐患的督查,并负责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督察的结果进行整改落实。

2)负责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期进行有关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并督促落实相关对策。

3)负责检查、监督、协调公司系统内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

4)检查和监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隐患的整治工作。

5)对公司系统发生电力设施重大隐患和工作中的实际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6)负责布置、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

1.4.
2.2生产技术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技术管理工作,积极研发采用和推广实用、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

2)研究并指导公司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技防工作,并在年度技改、大修计划安排中,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技防和重点隐患整治专项费用。

3)负责组织查明管辖范围的电力设施受到严重侵害的程度、危及范围,参与谈判与索赔。

对经过议定无法索回赔款的隐患,落实消缺资金和方案并组织消缺,保证人身与设备的安全。

4)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的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水平。

5)电力设施本体发生影响安全运行时,负责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组织落实隐患的消除。

1.4.
2.3农电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督促基层做好农电系统所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管理工作,对设备安全构成重大、紧急威胁的隐患应督促基层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人身与设备的安全。

2)将电力设施就地护线工作纳入农电系统常规工作安排,配合落实对市公司委托县供电公司就地护线工作的考核评价。

1.4.
2.4营销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指导各基层单位在用户业扩工程审批时,必须满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对违反《条例》的用电工程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保障电网和人身安全。

2)利用参与城市建设用电业务规划的时机,及时掌握建设规划对电力设施的影响,协调做好电力设施超前保护工作,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用电业扩项目不予审批。

3)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危及电网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用户采取中止供电措施,维护电网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1.4.
2.5基建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内容:
1)在设计、新建电力设施中,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措施要求,积极应用先进的物防、技防措施,做到电力设施保护措施与电力设施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

2)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的要求,应负责电力线路设计审查和投运交付使用时,电力线路通道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

3)电力线路在规划、设计时应充分体现电力法规的立法原则,对线路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应视情况清除、避让或提高设计标准。

4)电力线路投运前应监督检查基建施工单位与被跨越房屋、林区、道路、铁路等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高跨安全协议,建立完整的通道民事管理案档,及时移交线路运行管理单位。

1.4.
2.6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组织宣传,贯彻落实《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力设施案件处理提供相关法律指导,负责向政府立法机构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立法建议和意见。

3)对特、重大外部安全事故隐患,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参与案例的处理,合理规避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风险。

1.4.
2.7计划企管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电网规划,及时与规划部门沟通,把电力线路建设和规划图融入地方地理信息图,实现电网建设和城乡建设同步发展。

2)利用参与城市建设规划协调会,及时向规划部门提供电力线路建设和规划图, 使得地方政府和建设规划部门审批项目时能及时避免与电力设施保护发生冲突。

1.4.
2.8线路运行维护单位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向线路沿线群众宣传《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法律意识,防止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发生。

2)按照国家电力法律法规制定防外力破坏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严格按照“五同时”要求,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外部隐患档案。

3)对发现的外部隐患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向造成隐患的单位及个人送达消除隐患通知书或安全告知函。

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隐患处理与整改。

4)根据线路危险区段制定工作计划和防范措施,在不同危险区段和部位竖立、悬挂、安装对应的安全警告牌,并拍照建档。

5)对危急、严重类安全事故隐患,做到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督控制,不发生人为责任事故。

6)检查、指导、监督就地护线管理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就地护线员开展专业培训。

7)在每月安全生产分析会上,分析、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布置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负责。

1.5电力设施保护的人防、物防与技防
1.5.1电力设施技防是运用现代高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及行之有效的工艺方法对电力设施加以保护的措施;物防是通过实体防范以推迟电力设施危险的发生,为“反应”提供足够的时间。

1.5.2电力线路在规划建设期间应本着“同设计、同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防外力破坏工作原则,确保设施防护技术和措施的落实。

1.5.3线路保护区涉及民事处理的,应与产权人签订符合法律程序的文书。

1.5.4在人口密集区,易盗窃区的铁塔主材各接头部位的螺栓、距地面以上一定高度(至少9米)以内及拉线下部的螺栓,应采用防盗螺栓或其他防盗措施。

各种防盗金具均应满足《防盗金具通用技术标准(试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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