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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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难点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法治国家的建设将有助于推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经济的繁荣。

比如,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可以说,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公平正义的实现绝不是一句动人的口号,而是有待于一系列经济、社会、政治制度的安排,不落实科学发展观中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就不能做到最起码的公平正义。

十七大报告还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必须看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丰富的政治和经济上的意义和结果。

发展的含义包括保障、提高和扩展人的可行能力,从而减少贫困,提升人的生活品质。

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国家经济的繁荣。

因为依法治国利国利民,所以我国早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根据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而这些不足和难点也在制约着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不足如下: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现阶段,我国社会成员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法制意识欠缺,与学法、懂法、知法、用法的差距很远,民主意识不浓,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很严重,甚至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懂法律、不学法律、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屡屡可见。

执法队伍群体的职业素质较差,群众对一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甚至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枉法的批评常见报端。

(二)法律制度不尽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新时期建设需要,我国立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但很多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

许多法律、法规制定的过于笼统,法律本身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在执行中缺乏可行性。

在法律体系内部,由于对立法活动协调和监督不够,对某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清理,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

在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断层"和"缺项"。

(三)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不够彻底
现行党的领导体制在遇到法律和党的新政策发生矛盾的时候,往往忽视法律的权威,体现党的意志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受到某些地方党组织的干扰,这些干扰往往以坚持党的领导的名义进行,原因就在于现行党的领导体制为其提供了制度条件,其结果是法律和中央权威受到影响。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
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

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太大,因而导致一部分法律带有明显行政部门利益的色彩,使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影响。

司法机关相对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四)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我国是一个具有二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受儒家思想影响严重,人治思想还深深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甚至许多人民群众还习惯于某个人说了算的政治格局,特别是党的许多中高级领导干部,为了取得荣誉、职位和利益,口说法治,实行人治,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口是心非,弄虚作假,欺骗百姓的现象十分严重。

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一个非常艰难复杂的过程。

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模式,仅仅是走向法治的起点,真正步入法治的轨道还要做出更大更多的努力。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历史任务。

它同我我国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是同步进行,并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我国的经济和文话发展水平还不高,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情况复杂,经验的积累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我们既不能停步不前,也不能操之过急。

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法律规范的功能,调整社会关系,建设好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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