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和局部停(暂停)施工与复工审批制度doc-金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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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和局部停(暂停)施工与复工审批制度doc - 金坛市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监督抽(巡)查和局部停(暂停)施工与复
工审批制度
一、工程质量监督抽(巡)查包括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和巡查。
二、在监督交底及日常抽查时,质监科应对各责任主体的静态、动态质量行为进行检查,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原件)进行核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三、工程实体质量抽(巡)查的主要内容及频率:
1、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2、对工程实物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施工图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抽查频率原则上应满足:(1)十层以下的单位工程不少于5次;(2)十层及以上的单位工程不少于6次;(3)桩基或地基处理分部工程不少于2次;(4)单层厂房或规模较小的工程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质监人员对工程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以及预拌砼生产厂、门窗制作安装企业、砼构件企业以及检测机构抽查后,应及时填写检查内容,完善相关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
对有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的,由质监科提出、站长审查、站长及主监人联名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
停)通知书》责令整改。
整改完成资料必须闭合。
施工期间相关责任主体人员有变更时,应检查变更资料。
质监科收到《工程复工申请报告》,经复查问题已处理,按相应工作程序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
五、站内将根据质监科的工程情况按季度组织综合巡查、专项巡查和重点巡查等。
并积极配合局组织开展的综合抽查工作。
六、凡涉及需要报送《隐蔽工程或监督控制点工作完成报告单》的必须按规定报送,报送后根据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七、质监人员在抽查或巡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内容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并每月汇总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送局有关部门向有关方公示。
八、质监人员在抽查时发现有质量问题,需要进行检测的,由质监科主监人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交相关责任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金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