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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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一、工程质量评定
1.工程质量评定的意义
工程质量评定是依据国家或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的现行标准和方法,对照具体施工项目的质量结果,确定其质量等级的过程。
其意义在于统一评定标准和方法,正确反映工程的质量,使之具有可比性,同时也能考核企业等级和技术水平,促进施工企业提高质量。
工程质量评定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为基础,其评定的先后次序是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
工程质量的评定在施工单位(承包商)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2.工程质量评定依据
(1)国家与水利水电部门颁布的有关行业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2)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3)工程合同采用的技术标准。
(4)工程试运行期间的试验及观测分析成果。
3.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1)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当单元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必须及时处理,其质量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等级。
②经加固补强并经过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只能评定为合格。
③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建设(监理)单位认为能基本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补强加固;或经补强加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缺陷的,建设(监理)单位认为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的,其质量可按合格处理。
(2)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分部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①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②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分部工程质量优良的条件是:①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位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②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和物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①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②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③外观质量得分率在70%以上;④施工质量检验资料基本齐全。
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的条件是:①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80%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分部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②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和物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③外观质量得分率在85%以上;④施工质量检验资料齐全。
(4)总体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工程质量可评为合格;如其中50%以上的单位工程质量优良,且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质量优良,则工程质量可评为优良。
二、工程质量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概述
工程质量验收是在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依据一个既定的验收标准,采取一定的手段来检验工程产品的特性是否满足验收标准的过程。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工程质量验收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工程验收的目的是: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
建设的条件;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工程验收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设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2.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工作
(1)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工且质量全部合格。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2)阶段验收。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完工验收。
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
完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
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
(4)竣工验收。
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进行。
进行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