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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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2005)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1093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11.17
【实施日期】2005.1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
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其股权发生转让后,将属于股权转让前年度实现的利润分配给受让股权的外国投资者。
现将外国投资者以受让股权前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有关退还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受让方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
业分配的在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