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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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充分发挥“教授治学”的作用,实现本科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推动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结合学校实际,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本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教学管理方面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我校的教育决策和教学管理水平,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优秀人才和创建一流大学服务。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教学促进办公室等教学管理部门领导及各学院、部主任,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抓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教促办主任担任;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长担任;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校教学工作的学院主任、教师兼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爱国爱校,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3.积极支持教学改革;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5.顾全大局,作风正派;
6.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中层领导。

第五条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研究确定,教学指导委员会下机构人员由委员会研究确定,教务处为本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审议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

在坚持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校在这些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分析和指导。

第八条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1.负责对我校专业设置进行调整,负责新增专业的论证和评估工作。

2.负责重点课程和校级优秀课程的评选,负责对重点课程建设规划进行审议,对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调整与建设计划。

4.负责专业课程建设计划、课程设置以及课程评估方案。

第九条教学文件建设
1.对学校教学方面的重要管理制度进行审议。

2.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建议,提出制(修)订的原则要求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教学改革
1.对学校教学改革方案进行审议。

2.对改革方案的执行监督指导,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为决策机构提供科学的分析和判断。

第十一条对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进行审议,对成果进行验收评价。

第十二条负责青年教师教学大奖赛评定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

第十四条负责审定学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负责对外语、计算机等公共、基础课教学的咨询和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鉴定教学事故,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

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九条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应到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委员数为全体委员数扣除因故需要回避的委员数。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全体委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审议和决策各类事项。

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在充分酝酿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权利
1.对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2.对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3.对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的事项进行必要调查和档案审阅;
4.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义务
1.遵守本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与活动。

第二十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遵守的纪律
1.对其他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保密;
2.审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学院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须回避;
3.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
日常工作。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签章由教务处公章代章。

第二十五条工作组织程序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中没有规定的由委员会负责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其解释权、修改权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XX大学教务处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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