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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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9.03
•【字号】江津府办发〔2018〕137号
•【施行日期】2018.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
论证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行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7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论证评估工作采取咨询评估和行政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咨询评估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行政评审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咨询评估
第三条咨询评估是指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对由其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论证。

第四条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且技术工艺较为复杂、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进行咨询评估。

第五条咨询评估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六条咨询评估工作原则上在咨询评估委托服务协议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八条咨询评估结论是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行政评审
第九条行政评审是指对拟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清单的新建工程项目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条行政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
(二)项目建设时序安排是否合理;
(三)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已进入初步设计阶段,是否符合土地、城镇、生态保护等规划要求,是否具备次年开工条件;
(四)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五)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事项。

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平台应根据本行业、本区域发展需要,按轻重缓急原则编制下一年度本行业(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表,于每年9月30日前交区发展改革委汇总(注:各镇街项目于每年8月31日前交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汇总)。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表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总额,其中:新建项目投资额、续建项目投资额;
(二)新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内容(含年度建设内容)、总投资额(含年度投资额)、前期工作进度、开竣工时间、资金筹措方案、项目业主、责任单位、联系人等。

第十二条行政评审原则上按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表的报表单位分别进行。

第十三条行政评审工作由7-9人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其人员构成为:
(一)区决策咨询委员会相关专家占40%;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60%;
第十四条行政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发展改革委组建评审小组并开展评审业务培训;
(二)评审小组现场察看、座谈讨论、听取介绍;
(三)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召开评审会,评审会包括以下议题:1.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平台)介绍本单位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表编制情况;
2.项目单位逐一介绍每个项目基本情况;
3.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环保局分别就项目前置条件、资金保障等情况作说明。

4.逐一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未通过行政评审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清单建议表。

第十六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行政评审结果,结合江津财政收支状况、政府债务管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清单建议表,并与国土、规划、环保等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商,按程序报批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印发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论证评估经费从重点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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