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属地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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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属地联动监管工作
机制的补充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1.04
•【文号】银监办发[2008]3号
•【施行日期】2008.0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属地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
补充意见
(银监办发〔2008〕3号)
各银监局:
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属地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有效性,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和“两员”制度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部分银监局反映的在属地联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及建议,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市场准入部分
一、进一步明确属地及申请所在地银监局的准入监管职责
(一)对于中小商业银行市场准入事项申请,初审银监局和属地银监局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向银监会提供及时、真实的初审意见或监管意见,该意见将作为市场准入的依据之一。

(二)各银监局在受理和转报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时,应按照银监会发布的
《行政许可事项材料目录》,要求银行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三)各银监局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提供的初审意见或属地监管意见,应当反映对所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评价、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或标准),同时还要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

具体要求如下:
1.审核意见应对照《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其材料目录规定的条件(或标准),逐条说明,重点分析突出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初审意见或属地监管意见。

2.提供对申请人简要的日常监管评价。

3.实质审核要与形式审查相结合。

如对于商业银行新业务的申请,包括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银行卡等,银监局应对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在初审意见中反映申请人在系统、人员、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对于股东资格的审核,银监局应在可能条件下,印证申请人的诚信度,包括到股东单位实地核查,到工商、税务、人行信贷登记系统等进行核查验证等,相关核查情况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反映。

(四)各银监局要根据上述要求,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避免提供不明确、不完整的初审意见或遗漏重大问题,否则,申请文件将被退回,银监局须重新出具初审意见,相关情形在考核中予以酌情反映。

二、完善属地联动准入监管程序
(一)对于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受理、审查及决定机关均为银监会。

属地监管行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的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自文件收到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对属地监管行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银监会;银监会参考属地银监局的初审意见,作出最终决定;银监会将最终决定发送属地监管行,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

(二)对于分行和异地支行筹建、异地支行升格为分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拟设分行和异地支行(拟升格支行)所在地银监局(以下简称所在地银监局)负责初
审;同时要求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抄报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在规定时间内独立提出初审意见,报银监会;银监会参考所在地银监局和属地银监局的初审意见,作出最终决定;银监会将最终决定发送属地监管行,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局和属地银监局。

(三)对于近年新出现并逐步增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异地专营机构,如信用卡中心、数据信息中心及资金营运中心等准入事项申请的受理、审查及决定机关均为银监会。

属地监管行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的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属地银监局及专营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及专营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自文件收到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对属地监管行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银监会;银监会参考属地银监局及专营机构所在地银监局的初审意见,作出最终决定;银监会将最终决定发送属地监管行,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及专营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根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时限要求,建议属地或所在地银监局的初审时间为:机构和新业务准入20个工作日以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0个工作日以内。

非现场监管部分
一、非现场监管人员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的调整
(一)非现场监管人员岗位设置
银监会职能部门按法人机构分别设立联动监管员1名;属地银监局应成立专门的法人监管组,明确主管局级和处级负责人,并设立主监管员1名和包括主查员在内的专职监管人员2-3名;异地局应设立相应分支机构监管员1名。

(二)工作职责
1.银监会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1)指导、协调属地银监局、异地局对属地监管行的监管工作。

(2)负责审议和确定对属地监管行的年度监管计划,年度监管计划一经确
定,属地银监局不得随意变动,如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监管计划的,属地银监局需向银监会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由银监会职能部门最终确定。

(3)自行或联合属地银监局对属地监管行实施重大监管措施,具体包括:召集举行年度审慎监管会议和三方会谈;根据监管需要,对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约见谈话;对属地监管行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向属地监管行下发监管意见书,并在下发前与属地银监局进行必要的沟通;对属地监管行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并在提示前与属地银监局进行必要的沟通;对属地银监局报送的拟采取的重大监管措施具有最终决定权;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向属地银监局下发联动监管意见书。

(4)全面了解和掌握与属地监管行有关的经营管理状况、风险状况以及各类监管信息;向属地监管行下发年度监管通报;组织实施对属地监管行的年度风险评级工作。

(5)研究确定与属地监管行经营活动或风险管理相关的重大监管政策,并对属地银监局和异地局进行必要的指导。

(6)组织召开属地联动监管工作会议,确定每年度属地联动监管的整体方针、工作安排等。

(7)根据属地联动监管的考评制度,每年一度对属地银监局、异地局的工作进行考评。

2.属地银监局的监管职责:
(1)负责实施对属地监管法人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并将各类分析报告、年度监管报告等及时报送银监会职能部门;对属地监管法人机构的各类整改行为进行持续的跟踪评价;负责对银行大额不良贷款台账的监控;负责对属地监管行案件情况的监控、报告。

(2)会同异地局对属地监管行异地专营机构和异地总行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的
持续性监管。

(3)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属地监管行采取恰当的监管措施,在重大监管措施实施前应以正式文件报告银监会职能部门;重大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4)协助银监会职能部门举行年度审慎监管会议和三方会谈;根据监管需要,参与或独立对属地监管行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走访或约见谈话。

(5)向银监会职能部门提出对属地监管行年度监管计划的建议。

(6)协助银监会职能部门完成对属地监管行的风险评级审定工作,重点负责初评与复评阶段的工作。

(7)配合并完成银监会统一安排的其他非现场监管和调研工作。

(8)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属地银监局可要求异地局核实属地监管行异地分支机构存在的重大风险问题,也可自行对属地监管行异地分支机构进行调研和走访,但必须事先与异地局进行沟通和协商,并由异地局负责调研和走访工作的安排和协调。

(9)负责组织召开对属地监管行的联动监管工作会议。

3.异地银监局的工作职责:
(1)负责实施对属地监管行异地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配合属地银监局对属地监管行的异地专营机构和异地总行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并将各类分析报告、年度监管报告及时报送属地银监局。

(2)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属地监管行异地分支机构采取恰当的监管措施,在重大监管措施实施前应与属地银监局进行必要的沟通;重大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3)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对属地监管行异地分支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走访或约见谈话。

(4)制定对属地监管行异地分支机构的年度监管计划,在与属地银监局进行必要的沟通后,负责具体实施。

(5)负责对属地监管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评级工作,并将评级结果报属地银监局。

(6)配合银监会和属地银监局对属地监管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调研和检查工作。

(7)跟进属地监管行异地分支机构有关整改情况。

4.联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
(1)协调指导主监管员和分支机构监管员的日常监管工作,收集、整理和汇总属地银监局报送的各类日常分析报告和监管报告。

(2)根据属地银监局年度监管报告及日常监管情况,撰写对属地监管行的年度监管通报。

(3)对属地银监局报送的年度监管计划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4)组织年度审慎监管会议和三方会谈。

(5)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参加被监管机构的董事会及与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作会议;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独立或与属地银监局一同对属地监管行进行现场走访。

(6)对属地监管行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风险,及时提出采取各类监管措施的意见或建议。

(7)对属地银监局报告的拟采取的重大监管措施在实施前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8)对属地银监局报送的年度风险评级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9)组织和建立联动监管员、属地银监局主监管员和异地局分支机构监管员的信息沟通平台,负责并协调三方日常的信息沟通。

5.属地银监局主监管员的工作职责:
(1)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的报送频率,收集、审核报表,对数据的异常变化情况进行追查和分析,按照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的频率形成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并在属地银监局有权人审核批准后及时报送银监会联动监管员。

同时,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异常变化,应于第一时间报告联动监管员。

负责案件的跟踪、分析和报告工作。

(2)根据日常收集、整理和积累的监管信息,编制和更新属地监管行的《机构概览》,对属地监管行主要业务的风险水平、风险管控的充分性以及外部风险因素的影响做出判断,并对属地监管行的整体风险水平进行评估。

(3)对于属地监管行经营管理出现的问题或风险状况,及时提出采取各类监管措施的建议或意见。

(4)参加属地监管法人机构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各类重大的与经营管理活动直接相关的工作会议。

(5)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属地监管法人行进行现场走访。

(6)对属地监管行的年度监管评级出具初步评级意见,并完成评级工作底稿。

(7)根据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协助联动监管员组织年度审慎监管会议和三方会谈。

(8)跟进属地监管行有关整改情况,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送联动监管员。

(9)组织协调分支机构监管员共同实施对属地监管行的异地专营机构和异地总行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

(10)协助维护联动监管员、属地银监局主监管员和异地局分支机构监管员的
信息沟通平台,确保三方日常信息交流的畅通。

6.异地局副监管员的工作职责
(1)负责对属地监管行异地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收集、审核报表信息,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按季、半年、年度完成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并在有权人审核批准后及时报送属地银监局。

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异常变动或发生的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报告属地银监局主监管员和银监会职能部门联动监管员。

(2)对属地监管行异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或风险状况,及时提出采取各类监管措施的建议或意见。

(3)跟进属地监管行异地分支机构有关整改情况,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送属地银监局主监管员。

(4)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属地银监局异地分支机构进行现场走访。

(5)对属地银监局异地分支机构的年度监管评级出具初步评级意见,并完成评级工作底稿。

(6)配合属地银监局主监管员对属地监管行异地专营机构和异地总行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7)配合属地银监局主监管员对属地监管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调研和走访。

(8)协助维护联动监管员、属地银监局主监管员和异地局分支机构监管员的信息沟通平台,确保三方日常信息交流的畅通。

二、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的调整
随着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与不断完善,属地联动法人监管模式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主要变化体现在报告线路的变化,主监管员将成为属地监管行信息收集、加工、分析的主渠道,并成为连接联动监管员和分支机构监管员的中间枢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联动监管员与分支机构监管员将不发生直接的信息报送关系。

报告主线为:主监管员向联动监管员报送日常监管信息,分支机构监管员向主监管员报送日常监管信息;在属地监管行异地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分支机构监管员应同时向主监管员和联动监管员报告。

辅助报告线路为: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联动监管员可直接向分支机构监管员了解属地监管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相关情况。

银监会职能部门及联动监管员负责建立和维护三方信息沟通平台,为各方日常信息交流提供媒介,联动监管员、主监管员、分支机构监管员可按照各自的权限上传监管信息,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登录和查询。

现场检查部分
一、对《现场检查实施细则》的调整与补充意见
(一)关于现场检查分工。

银监会只在特殊情况下组织开展属地监管行总行现场检查或系统性现场检查,日常现场检查由属地银监局承担。

(二)关于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方案由立项单位负责制定,其中对属地监管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的系统性现场检查项目,由立项单位制定对总行的检查方案并提出对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要求,异地银监局据此要求结合本地的特点制定对分支机构的检查方案。

(三)关于现场检查报告。

异地局应将现场检查报告和相关附件及时报告银监会,并抄送有关属地银监局。

二、对《联动监管工作评价办法(暂行)》的补充意见
进一步调整和细化对属地银监局和异地局现场检查工作的评价与考量。

(一)对属地银监局的评价
1.对现场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5分),包括时效性3分,严密性2分。

2.各类现场检查报告及汇总报告的质量(5分)。

3.配合银监会职能部门组织的对总行或系统性现场检查和调研的情况(15
分),包括对银监会所组织检查和调研的人员配合7分,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的贡献度8分。

4.现场检查人才库建设情况(5),包括现场检查人员的专业性和稳定性等。

(二)对异地局的评价
1.对现场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5分),包括时效性3分,严密性2分。

2.各类现场检查报告的质量(5分)。

3.配合银监会职能部门及属地银监局组织的对总行或系统性现场检查和调研的情况(15分),包括对银监会所组织检查的人员配合7分,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的贡献度8分。

4.现场检查人才库建设情况(5),包括现场检查人员的专业性和稳定性等。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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