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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问
题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六政办[2008]31号
【发布部门】六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27
【实施日期】2008.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问题意见的通知
(六政办〔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提出的《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精神,结合《六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六政办[2007]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及慢性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为10万元/人年;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为6万元/人年。

二、提高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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