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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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近年来,屡次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却成为最让人纠结的热点话题,从中央到各级政府都把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各种管理措施和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但是我国食品安全还是频频出现问题,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还是层出不穷,每一次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或者事故的发生都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破坏了社会和谐。
本文希望通过分析食品安全现状,以法律为视角,剖析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食品安全现状分析
(一)食品中残留了大量有毒物质
在农、牧产品的种植和加工生产中,化肥、农药、兽药、激素、生长调节剂等有害的化学试剂在大量使用,这不仅污染着农村的生活环境,造成地表土壤含有大量有毒物质,地下水受到污染等,同时,这些有毒的化学物质大多都会一直附着沉淀在农牧产品之中,无法有效清除,直至人们食用。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全国每年使用农药的数量都在130万吨以上。
单位面积使用量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和3倍。
这些有毒物质会对人体造成巨大损害。
这其中,有些高毒性、易残留的农药在国内外已经禁用多年,但在许多农产品中仍能检测出该类物质。
此外,在水果、蔬菜等农产品中使用的激素、催熟剂等物质,在粮食作物中贵重金属等超标污染,以及在动物饲养中使用的瘦肉精等都会在动物体内中残留,引起消费者的食物中毒。
(二)食品添加剂的滥用
食品添加剂有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限以及便于食品加工等诸多功效。
可以说,食品的生产、保存、运输过程中不可缺少食品添加剂,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能够有效提升食品的质量。
食品专家表示,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化食品加工业,就没有丰富、多彩的食品种类。
只要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安全的。
但是在目前的食品行业中,滥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比比皆是,已经使人们达到“谈添色变”的地步。
在食品加工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如在肉食品加工中使用亚硝酸钠,该种物质进入体内后会与胺结合生成亚硝酸胺,如果过量食用可能会致癌。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色素和其他工业添加剂。
如在豆制品中添加吊白块、火腿生产中使用敌敌畏、在水发产品中添加甲醛、在辣椒制品添加苏丹红、在肉类食品中存在的“瘦肉精”等。
(三)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严重
当前某些食品生产企业无视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急功近利、利欲熏心,没有按照食品加工工艺操作,违反食品加工质量标准,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赚取额外利润,往往采取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质次价低的原料进行生产,以次充好甚至生产假冒伪劣商品。
如在蜂蜜中掺加“大米糖精”、在藕粉中掺假淀粉、以普通大米甚至是“问题米”冒充优质大米、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以及用工业酒精制造假酒等。
2011年11月,根据举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喜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用猪肉、鸭肉、胭脂红等色素违法生产劣质羊肉卷,这一消息立刻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关注,虽然有关部门已经介入并进行了严厉查处,但据悉这些食品已经分销到哈尔滨市一些大型市场中。
(四)食品流通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在食品流通环节中,食品销售企业出售过期食品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
不同食品基于原材料、加工工艺以及储存方式的不同,都有自身的保质期。
如果超出保质期就会发生变质等问题,如鲜奶、酸奶、糕点等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一旦超过保质期食用对人体的损害非常大。
据了解,上海市民在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组织下成立一个志愿小队,对该市70家超市进行调查,结果发现问题最严重的就是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或是生产日期表示不详的食品。
同时,食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也极易因受到污染而变质。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在运输、储存过程中没有配备相关的设备,忽视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以及有关标准,造成食品腐烂变质。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食品安全法治化尚未健全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新问题不断出现,而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通常是在事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事后性和相对稳定性,这一特点决定了法律的滞后性。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还会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针对食品安全,我国目前存在相关法制体系不健全的问题。
一方面,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立法还不够详细和完善。
一是各部门依职责分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总体数量多,但标准之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程度不高。
二是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尚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求。
三是目前标准总体上标龄较长,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需要,影响了相关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①同时,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性不强,并且法律法规之间容易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
另一方面,食品违法处罚仍然较轻,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责任更低。
由此可见,该规定无法有效震慑和处罚食品安全事件,企业违法成本较低,震慑作用弱。
使得违法企业的所得大大高于其承担的成本,直接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
霍尔斯特·施泰因曼和阿尔伯特·勒尔曾说过:“市场竞争造成了一种压力,使人因竞争之故而逐步适应较低的道德标准。
如果法律或者某些具有制裁能力的行业准则不能阻止这一过程,经济道德解体恐怕就在所难免了。
”②
三、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
(一)建立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整合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法律法规内容,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中的冲突,建立起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配以《刑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统一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二)完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可以将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挡在市场之外,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食品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保障其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加强对食品企业的强制检验,有效提升其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
实施食品的市场准入标志制度,便于广大消费者的识别与监督,也便于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与食品召回相应的刑事规制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相关部门可以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其不安全食品,但是拒不召回的企业处罚力度不足,不能够起到威慑犯罪,警示人心的作用。
因此,当相关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时,如果其未采取措施召回不安全食品,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相关的罪名定罪处刑,这样可以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坚持了罪行相统一的原则。
(四)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制裁
为顺应人民群众对于加大食品安全犯罪惩治力度的呼声,同时与《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文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八)》对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做出了修改,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
但考虑到食品安全犯罪受害人众多,损害结果严重,笔者认为,还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此的处罚力度,放宽处罚范围,着重考虑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以及对与食品安全犯罪有关的行为(甚至包括预备行为)的定罪与处罚。
注释:
①http:///news/cjpd/524493.html。
访问时间:2012年1月31日.
②霍尔斯特·施泰因曼,阿尔伯特·勒尔.《企业伦理学基础》,李兆雄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