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拿洗浴中心薪酬体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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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绿城控股集团公司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薪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分配制度,提高公司薪资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以及全资项目公司,控股、参股项目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专业公司根据同行业的薪资水平、分配方式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薪资制度。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薪资标准及定级原则
第五条薪资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工资。

基本年薪是以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及劳动强度等为基准,按员工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实际劳动消耗而计付的薪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及员工绩效计付的薪资。

绩效工资基数标准与基本年薪一致。

第六条基本年薪序列分为管理职务序列、技术职称序列和职员序列共三类序列3~8个职级,每一职级各设置9档标准。

第七条杭州市区、北京、上海地区全资项目公司的主管职级、技术职称序列和职员序列的薪资标准原则上与集团公司一致,其余管理职级的薪资标准原则上比集团公司相应职级低一级。

其他地区全资项目公司的薪资标准原则上按杭州市区、北京、上海地区项目公司标准的50~80%比例核定。

具体根据各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项目公司共同申报,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核,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突破上述标准的,须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控股项目公司的薪资标准可参照相应地区全资项目公司的标准执行,具体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项目公司共同申报,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并征得项目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执行。

执行方案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参股项目公司可根据当地同行业的薪资水平、分配方式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订本公司的薪资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执行方案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各专业公司可根据当地同行业的薪资水平、分配方式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订本公司的薪资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执行方案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定级原则如下表所示:
特殊情况需突破上述定级原则的,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所在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当员工的薪资可以同时套靠以上两种序列时,应套靠标准高的序列。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如设立部门经理助理、常务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职务,则其薪资分别套靠主管职级和副总经理职级标准。

第十四条试用期员工不享受绩效工资,其月薪标准相当于其转正后拟定职级基本年薪对应月薪的80%(具体数值四舍五入精确至百元)。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的薪资标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填报《员工薪资定级审批表》,经相关领导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部门副经理及以下管理职级、技术职称序列、职员序列
人员的薪资标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填报《员工薪资定级审批表》,经相关领导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公司总经理的薪资标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填报《员工薪资定级审批表》,经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审核后,报项目公司董事长审批。

项目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薪资标准,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报《员工薪资定级审批表》,经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所在公司董事长审批。

项目公司其他人员的薪资标准,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报《员工薪资定级审批表》,经相关领导审核后,报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薪资调整与审批
第十七条当公司经营情况或同行业的薪资水平有较大变化时,薪资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薪资调整方案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拟订,并按照原薪资标准制定时的审批流程和权限进行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员工薪资标准遵循易岗易薪的原则,随岗位或职务变动而调整。

第十九条对公司有特殊贡献或业绩突出的人员,经员工所在公司或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考核,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可晋升薪资档级。

第二十条上调职级的员工,应一次性调高至新职级的起点年薪。

若调薪前的薪资已达到或超过新职级的起点标准,则调至新职级内就近靠高的一档标准。

下调职级的员工,应一次性调低至新职级的起点薪资标准,具体以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员工的薪资和职级调整,应填报《员工薪资/职级调整审批表》,并根据薪资定级时的管理权限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四章薪资核发
第二十一条基本年薪根据当月考勤情况按月核发。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绩效工资分为季度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季度绩效工资根据季度考核情况按季核发,年度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评结果一次性核发。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季度绩效工资总额,为季度绩效工资基数总和的50%。

即:
n
A=[Σ(J i÷4)]×50%
i=1
A—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季度绩效工资总额
Ji —员工绩效工资基数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不含部门经理或负责人,下同)或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的季度绩效工资,根据公司当季度绩效工资总额除以所有部门和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绩效工资基数与其季度考核得分乘积之和,再乘以该部门或人员的绩效工资基数与其季度考核得分之积确定。

计算公式为:
n
B=[A÷Σ(J'i×F'i)]×(J'i×F'i)
i=1
B —部门或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的季度绩效工资
J'i—部门或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绩效工资基数
F'i—部门或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的季度考核得分
A的定义同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员工季度绩效工资,根据当季度本部门季度绩效工资总额,除以本部门员工与其季度考核得分乘积之和,再乘以员工本人绩效工资基数与其季度考核得分之积确定。

计算公式为:
n
C = [(B÷Σ(J"i×F"i)]×(J"i×F"i)
i=1
C —员工季度绩效工资
J"i—部门内员工绩效工资基数
F"i—部门内员工季度考核得分
B的定义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季度绩效工资总额,以及各级人员的季度绩效工资,分别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计算原理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年终绩效工资,须在年度考评结束后根据本单位、部门及员工本人的年度考评结果核发。

第二十八条按照年终考评规定在集团公司统一考评的相同层级的管理人员,其年终绩效工资总额为:
n
A'=(Σj i)×50%
i=1
A'—该层级员工的年终绩效工资总额
ji—该层级员工绩效工资基数
第二十九条按照年终考评规定在集团公司统一考评的相同层级的管理人员,其年终绩效工资为该层级人员的年终绩效工资总额,除以该层级所有人员绩效工资基数与其年度考评得分的乘积之和,再乘以员工本人绩效工资基数与其年度考评得分之积确定。

计算公式为:
n
B′=[A'÷Σ(j'i×f'i)]×(j'i×f'i)
i=1
B′—该层级员工的年终绩效工资
j'i—该层级某员工的绩效工资基数
f'i—该层级某员工的年度考评得分
A'的定义同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本部其余人员(即除上述参加集团公司统一考评的管理人员外,下同)的年终绩效工资总额,为其绩效工资基数总和的50%。

计算公式为:
n
A″=(Σa i)×50%
i=1
A″—集团公司本部其余人员的年终绩效工资总额
ai —集团公司本部其余人员的绩效工资基数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本部其余人员所在部门的年终绩效工资,根据此类人员的年终绩效工资总额,除以相应部门的绩效工资基数与其年度考评得分乘积之和,再乘以该部门绩效工资基数与其年度考评得分之积确定。

计算公式为:
n
B″=[A″÷Σ(a'i×b'i)]×(a'i×b'i)
i=1
B″—集团公司本部其余人员所在部门的年终绩效工资
a'i—相应部门的绩效工资基数
b'i—相应部门的年度考评得分
A″的定义同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本部其余人员个人的年终绩效工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计算原理进行核算。

第三十三条各项目公司的年终绩效工资总额(不含在集团公司年终统一考评的人员,下同),根据集团公司对各项目公司的年度考评结果和各公司的绩效工资基数总额确定。

具体为各公司绩效工资基数总额的50%之和,除以各公司绩效工资基数总额的50%与其年度考评得分的乘积之和,再乘以该公司绩效工资基数总额的50%与其年度考评得分的乘积。

计算公式为:n n
D=[Σx i÷Σ(x i×yi)]×(xi×yi)
i=1 i=1
D —某项目公司的年终绩效工资总额
yi—某项目公司的年度考评得分
xi —某项目公司绩效工资基数总额的50%。

即:
n
xi=(Σji)×50%
i=1
ji —该公司员工绩效工资基数
第三十四条在确定各项目公司的年终绩效工资总额后,由各公司负责参照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计算原理,逐级核算各级人员的年终绩效工资。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员年度考评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按上述计算核发年终绩效工资;年度考评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其年终绩效工资按核算额的50%核发;年度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再核发年终绩效工资。

第三十六条季度绩效工资可以现金形式提取,所涉税费由员工个人承担,也可以用于购买公司房产等。

年终绩效工资原则上用于购买公司房产等。

具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项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公司上月所发生的工资性支出(含基本月薪、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工
资、奖金等),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因劳动合同(含内部聘用合同)期满或因公司原因离职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公司或部门对其在职期间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原则上根据其在职期间的绩效考核结果,按实核发未结算的绩效工资。

因个人原因中途离职的人员,酌情核发未结算的绩效工资。

具体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公司或部门对其在职期间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和未结算的绩效工资核发意见,报所在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结算绩效工资。

对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离职人员,公司可不予核发未结算的绩效工资,并保留追究其法律或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外派人员的薪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委派至项目公司工作的由集团公司垂直管理的人员,其薪资套靠集团公司标准,并由集团公司直接发放,考评工作由集团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和所在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共同进行。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委派至项目公司担任总经理的人员,其日常薪资原则上套靠所在公司的薪资标准,并由所在公司发放。

季度绩效考核得分按照所在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绩效考核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并以此核算季度绩效工资。

年度绩效考核按照集团公司的年度考评办法执行,年度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核发。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委派至项目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人员,其日常薪资套靠所在公司的薪资标准,并由所在公司发放。

季度绩效考核按照所在项目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由项目公司总经理负责考核。

年度绩效考核按照集团公司的年度考评办法执行,年度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核发。

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委派至项目公司工作的其他人员,其日常薪资
套靠所在公司的薪资标准,并由所在公司考核和发放。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委派至项目公司工作并由所在公司核发日常薪资的人员,若所在公司核定的薪资标准高于集团公司的标准,则按照所在公司的标准执行;若低于集团公司的标准,则在年度考评结果后视其年度考评结果,由集团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同职级人员的平均年收入情况给予补差。

集团公司年终补差额原则上用于购买公司房产等,具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集团公司委派至全资项目公司工作的垂直管理人员的薪资,以及其他人员的年终补差额,须由所在公司全额承担,并在年度考评结束后,与集团公司统一结算。

控股、参股项目公司按照本公司薪资标准核定集团公司垂直管理人员的薪资,并根据核定标准在年度考评结束后,与集团公司统一结算。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原绿城房产通字[2002]133号《关于印发<绿城集团公司年薪序列及管理原则>的通知》和浙绿决字[2001]005号《关于试行与绩效考核挂钩的效益工资分配制度的决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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