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警戒区边界设置(最小安全允许距离确定)、危险区标 志设立、警戒岗哨分派、阻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等。
• 对责任单位,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 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 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证》;对行为人,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证》。
• (1)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 (2)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 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3)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 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 (4)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 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 (2)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 (3)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 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对责任单位,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
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
可证》。
• (七)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 安全警戒包括装药警戒和爆破警戒,指在装药、爆破过程
• 为了降低爆破事故发生,应经常性的进行爆破安全教育。
• 二、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
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涉及民用爆炸
物品犯罪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分
别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对责任单位,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 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造成民爆物品大量丢失、被盗案 件或因民爆物品流散后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除追究 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直 至刑事责任;
• 对责任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 以行政拘留(责任人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临 时保管民爆物品的现场保管退库人员,须视具体责任情况 确定)。

对责任单位,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
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
可证》;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予
以行政拘留。
• (六)临时存放民爆物品未设专人管理、看护
• (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 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3)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 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 (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
• (六)违反其他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民用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 被抢的;
• (5)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 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 (6)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 (7)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 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四)违反爆破作业管理规定行为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从
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 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 (2)盗窃、抢夺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 (3)非法携带爆炸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 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 (4)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处罚
• 国家现在对爆破器材控制管理非常严格:我国刑法第125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非 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以 上或者烟火3㎏以上、雷管30枚以上、导爆索30m以上的,即按 刑法第125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数量达到以 上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就将 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也就是说,非法制造、 买卖、运输5㎏以上炸药就可能被处以极刑。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 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 违法所得;
• (二)违反流向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
• (二)丢失、被盗民用爆炸物品

丢失、被盗民爆物品指责任人或单位违反《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
使用民爆物品中,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案(事)件。
•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数量达 到以上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对行为人按《刑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的“情节严重”处罚。
• 行为人涉嫌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 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 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 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 上的,对行为人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进行处罚。
• (三)违反运输管理规定行为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 (2)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 (3)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 (4)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 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
• 四、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管理的行为分别作了规定。
• (一)未经许可制造、买卖、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炸作 业行为。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 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
• (三)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或爆破器材管理工作
• 爆破作业指接触民爆物品的所有作业(包括装药、填塞、 联线、检查线路、起爆、处理盲炮等)。爆破器材管理指 接收、保管、发放爆破器材的有关工作。
• 对责任单位,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 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 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证》;对责任人(无证作业人员和同意该无证人员作业的 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予以行政拘留。
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 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五)违反储存管理规定行为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 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 (2)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 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 (3)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携 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 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 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 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爆破安全法律法规》
一、前言
1、爆破作业属于特种行业,其作业过程中使用的爆破 器材具有巨大的破坏力,是非常危险的,作业的最后结果 响炮也有可能造成危害。在爆破施工过程中屡屡出现安全 事故,而且大部分事故均是由于人为操作失误或违章操作 所致;爆破作业具有的特性:(1)危险性:作业过程中 使用的爆破器材是危险的,作业的最后结果响炮也有可能 造成危害。(2)时限性:爆破器材的运输路线和时间, 爆破作业的起爆时间均有明确规定,一般是不允许更改的, 不按时响炮就是事故。(3)整体性:爆破作业是一个由 设计、组织、施工、爆破器材运输、检验与管理组成的完 整系统,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有疏漏。

行为及查处依据
• (一)未经许可实施爆破作业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 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 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爆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对行为人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
•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涉及民用爆炸物品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一的,根
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由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的行政
处罚:
• (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 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四)爆破作业期间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在现场指挥及现场 保管人员脱岗
• 爆破作业期间指从民爆物品送到工地时起到爆破作业结束, 包括处理盲炮完毕、清点好应退库民爆物品数量、督促现 场保管员将应退库民爆物品锁入临时保管箱为止。
• 对行为人,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五)不按规定将民爆物品退库并在工地过夜存放
• (5)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 公安机关备案的;
• (6)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 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 (7)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 证机关核销的。
• 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 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