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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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4
【实施日期】2014.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8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和内容
(一)统计范围。
具有法定职能,依《条例》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统计内容。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培训和宣传、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等情况。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确定统计范围内的单位名单(可参照《通知》确定),布置统计工作任务,汇总统计数据,填写《县、区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附件1),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报送汇总统计情况。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单位、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包括公开网一级编码单位之外的所有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可参照《通知》确定),填写《市政府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附件2),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报送本部门信息公开统计情况。
(三)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汇总工作,通过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系统,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汇总统计情况。
三、统计和报送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将其作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总结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确保统计工作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办法,加强业务培训,保障统计工作持续开展。
(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要采取逐级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统计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举报投诉等情况,应与本级法制、监察部门及人民法院沟通确认,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一致。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发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有误的,应责成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报送情况出现严重失实的,将予以通报。
(三)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每年1、4、7、10月8日之前,通过蚌埠市党政机关协同办公平台或以文件交换及传真方式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每年1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全年统计数据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统计上报途径如有变化,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通知各相关单位。
(四)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定期以适当方式通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并将其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
附件:1.县、区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市政府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3.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2014年10月24日
附件1
县、区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