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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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并政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8
【实施日期】2010.06.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加快绿色产业发展,根据《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就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是指太原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绿色转型产业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政府主导,统筹安排,重点扶持,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市发改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市经信、农业、科技、商务、环保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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