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仙游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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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仙游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1.06
•【字号】莆政土〔2009〕160号
•【施行日期】2009.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仙游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09〕160号仙游县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仙游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09]261号),仙游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仙游县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40.4448公顷(其中耕地39.0605公顷,含基本农田6.6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5409公顷、未利用地16.6348公顷;同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6.6899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66.3104公顷,由仙游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仙游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
二、仙游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发布公告并负责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征缴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落实补充耕地方案。
四、仙游县人民政府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仙游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