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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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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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第一章强制性条文概述2
1.1 强制性条文概述2
1.2 编制依据2
1.3 工程实施方针3
第二章组织结构3
2.1组织机构3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4
3.1 强制性条文实施安排4
第四章实施措施4
4.1 教育培训4
4.2 质量控制措施4
4.3 检查总结5
第五章施工质量5
5.1总则5
5.2架线施工6
5.3、交叉跨越的施工6
第六章施工安全6
6.1临时用电 (6)
6.2高处作业 (8)
6.3机械使用 (8)
6.4环境与卫生10
第七章附件11
1、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11
2、电力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19
3、电力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安装工程)26
第一章强制性条文概述
1.1 强制性条文概述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条例》的技术支撑和配套规定,也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1.2 编制依据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3、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实验标准 GB50150-2006
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0kV~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Q/CSG411002-2012)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8-2010
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2014
1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1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3)
1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3)
1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二部分电力线路 DL5009.2—2013
1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DL5009.2-2013)
1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8、《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质量控制作业标准(WHS)及量化评价标准》(2014版)
19、《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
2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标准表式》(2014年版)
2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施工作业指导书》(2012年版)
2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作业环境管理(5S)工作指引》(2014年版)
23、《南方电网工程施工工艺控制规范》(第4部分:配网工程)
2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样板点施工作业指导书修订版》
2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
26、《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91
其它工程建设相关的规程、规范、标准
1.3 工程实施方针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我公司除在确保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满足施工质量要求
外,在施工质量管理方面则坚决观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标准,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基准,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过程。
第二章 组织结构
2.1组织机构
2.1.1 从工程部至施工班组,层层落实质量负责人,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的贯彻执行。
组织结构流程图详见图一
图一 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结构图
2.1.2 工程经理
是强制性条文实施质量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工程强制性条文质量管理工作。
2.1.3 工程总工
审核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布置强制性条文培训交底工作。
2.1.4 各部门主任
领导本组强制性条文质量管理工作,是本组强制性条文质量第一责任人。
负责编制强制性条
文实施计划,组织对施工人员制定计划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纠正措施。
布置对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对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及时处理纠正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管理检查记录资料。
施工一队工长 施工二队工长 工程经理
材料管理员 质量检查员
安全员
2.1.5 管理层(材料管理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
组织工程具体施工,依据质量标准检查施工质量,及时纠正偏差,并提出改进措施;监督施工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1.6 操作层(各班组长):
负责组织本工种人员实施操作,严格按强制性条文标准进行施工,服从管理人员的协调指挥和纠偏,做好工作自检和互检。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3.1 强制性条文实施安排
本工程根据工程适用的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实施,施工过程现场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强制性条文培训教育,工程部做好宣传及督促监督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并及时收集相关实施过程资料,对工程实施阶段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安排:(见附件)
第四章实施措施
4.1 教育培训
4.1.1 教育培训目的:增强全体员工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识。
4.1.2 教育内容:
1)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适用于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的相关条款、设计图纸、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
2)实际操作培训
4.1.3 教育形式:
1)对管理人员采取集中在工程部会议室由总工或其他领导授课、讲解、交底强制性条文有关实施标准;对作业层员工由管理人员负责对下属在班组活动区,或借用工程部会议室进行授课、讲解、交底强制性条文有关实施标准。
2)对操作层员工进行强制性条文有关实施标准的技术工艺、质量的培训,包括:施工技术员或工程总工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质量交底,学习规程、规范,熟悉图纸技术要求;有经验的技工对非熟悉工进行实操教练培训;工程总工、质量员向班组成员介绍质量通病,讲解防治措施或办法。
4.2 质量控制措施
4.2.1严格按强制性条文有关实施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施工,每个方案的实施都要通过
方案提出→讨论→编制→修改→定稿→交底→实施几个步骤进行。
4.2.2 质检员依据强制性条文相关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班组长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处理。
4.4.2 由工程安全质量部协助,工程总工主持召开,检查、讲评上周(月)的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技术管理情况,施工质量检查情况,质量受控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提出限期完成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布置下周(月)的技术、质量工作计划,并落实责任人和检查监督人。
4.3 检查总结
定期汇总强制性条文有关实施标准施工质量检查结果,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找出施工水平薄弱之处加以改进,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加强施工人员技能培训、增加施工设施投入等措施,不断提高施工水平,确保施工质量。
第五章工程适用的强制性条文
第五章施工质量
5.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5.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工程和一般工程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1.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工程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1.3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5.1.4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5.1.5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工程)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1.6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2架线施工
导地线展放采用牵引机放线架线施工工艺;
OPGW展放采用一牵一张力架线施工工艺;
导地线接续采用液压施工工艺。
跨越采用搭设跨越架施工工艺。
施工组织采取流水作业方式,架线施工采用先进的牵张设备,利用该设备的功能,可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及架线施工的质量。
在架线施工中,应合理地选择放线的位置,尽可能的把放线场选择在有道路可以到达的地方,少占耕地。
5.3、交叉跨越的施工
本工程主要跨越物主要有电力线路、通讯线、普遍公路等,对于这类跨越,采用搭设竹制跨越架的方法进行跨越施工,常用的跨越架搭设方式有以下几种:
(2)10kV线路不停电搭设跨越架,架子形式为被跨线路两侧搭设单排或双排跨越架,架高超过导线1.5M以上,并封顶。
(3)380V以下电力线路视线路的高低搭设单、双排护线架。
架高应超过导线1.5M。
(4)通讯线两侧搭设单排跨越架,架高超过通讯线1m,可不封顶。
(5)通讯电缆搭设单排护线架,架高超出电缆1m。
(6)普遍公路可在道路两侧搭设双排架并封顶。
当采用不封顶的跨越架时,应适当加高跨越架的高度。
(7)一般土路可在路两侧搭设单排架,不封顶,对于车辆和行人较少的土路可不搭设跨越架,但必须派人监护。
(8)所有跨越架的宽度应保证导线两边线外各有2m的裕度。
第六章施工安全
6.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6.1.1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6.1.2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6.1.3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1.4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4.1.2所列数值。
6.1.5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离不得小于2m。
6.1.7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6.1.8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6.1.9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6.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融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6.1.11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电源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在工地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6.1.12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器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器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13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14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1.15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1.16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6.1.17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配制电的电缆线路必须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决缘星线。
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6.1.18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6.1.19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6.1.20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
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器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
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6.1.21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
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
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6.1.22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6.1.23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动连接。
6.1.2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严禁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6.2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6.2.1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6.2.2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6.2.3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
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6.2.4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6.2.5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 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
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6.3机械使用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6.3.1 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
学员
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6.3.2 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6.3.3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6.3.4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
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6.3.5 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6.3.6 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6.3.7 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
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6.3.8 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
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6.3.9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
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6.3.10 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6.3.11 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
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
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6.3.12 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3.13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6.3.14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6.3.15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6.3.16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6.3.17 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6.3.18 —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6.3.19 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
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6.3.20 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6.3.21 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6.3.22 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
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6.3.23 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
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6.3.24 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
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6.3.25 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待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方可继续施工:
1 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
2 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暴发时;
3 在爆破警戒区内发生爆破信号时;
4 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
5 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
6 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
6.3.26 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
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6.3.27 在行驶或作业中,除驾驶室外,挖掘装载机任何地方均严禁乘坐或站立人员。
6.3.28 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6.3.29 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6.3.30 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6.3.31 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6.3.32 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递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或两侧调/顷电缆线,电缆线不得扭结或缠绕,且不得张拉过紧,应保持有3—4m的余量。
6.3.33 电缆线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
施工现场应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6.3.34 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档,上坡停放应挂上—档,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紧轮胎。
6.3.35 不得人货混装。
因工作需要搭人时,人不得在货物之间或货物与前车厢板间隙内。
严禁攀爬或坐卧在货物上面。
6.3.36 配合挖装机械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在铲斗需越过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严禁有人。
6.3.37 卸料后,应及时使车厢复位,方可起步,不得在倾斜情况下行驶。
严禁在车厢内载人。
6.3.38 在检修过程中,操作人员如需要进入油罐时,严禁携带火种,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罐外必须有专人监护。
6.3.39 车上所有电气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严禁有火花产生。
车用工作照明应为36V以下的安全灯。
6.3.40 升降机安装后,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升降机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实验(包括坠落实验),经实验合格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6.3.41 电缆线应满足操作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上不得堆压物品或让车辆挤压,严禁用电缆线拖拉或吊挂振动器。
6.3.42 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6.4环境与卫生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