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斌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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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斌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7
【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志星梁冬王蕾蕾
【审理法官】马志星梁冬王蕾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慧斌
【当事人】王慧斌
【当事人-个人】王慧斌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慧斌
【本院观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受案范围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本案中,王慧斌请求法院判令91号《信访意见书》无效,并要求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答复,但起诉人的请求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因此,王慧斌所提本次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起诉人王慧斌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本案中,王慧斌所诉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私房政策性质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王慧斌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一审法院对王慧斌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3:17:54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慧斌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上诉理由为:本次诉讼的请求是1、判令信(2019)91号无效,2、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行政复议作出答复。

是市政府、市住建委是否遵从行政复议法的作为与否?不是要去法院直接审理“历史遗留”!通州法院匆忙祭出92《通知》三的“历史遗留法院不管”是文不对题!此诉讼两项诉求根本没要求你管。

要求市政府复议的两项请求被置之不理,被通州法院完全遗漏了。

根据《行政法》九十一条(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再审”,八十九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运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再者92《通知》三不是力主“历史遗留法院不管”,现在大力提倡“历史遗留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这次诉讼不正是申请市住建委、市政府行政复议解决,不正符合92《通知》三的号召吗?
王慧斌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3行终67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慧斌。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慧斌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行初631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王慧斌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慧斌起诉称:市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9]43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435号《复议决定书》),认为市住建委在收到起诉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予以登记并转送北京市东城区
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办理符合规定,不存在不作为。

上述处理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市政府认定起诉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同时认为不存在不作为,这是自相矛盾的。

一、被起诉人作为上级机关对起诉人的相关事项具有法定职责。

二、起诉人的《关于对公民合法的私有房产撤销直管公房管理的申请》和《关于在平房院落直管公房中的合法私有房产权利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产权保护决定的郑重声明》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市政府不仅应受理,且应直接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起诉人的申请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信[2019]91号《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91号《信访意见书》)无效;2、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答复。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本案中,王慧斌请求法院判令91号《信访意见书》无效,并要求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答复,但起诉人的请求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因此,王慧斌所提本次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起诉人王慧斌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慧斌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上诉理由为:本次诉讼的请求是1、判令信(2019)91号无效,2、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行政复议作出答复。

是市政府、市住建委是否遵从行政复议法的作为与否?不是要去法院直接审理“历史遗留”!通州法院匆忙祭出92《通知》三的“历史遗留法院不管”是文不对题!此诉讼两项诉求根本没要求你管。

要求市政府复议的两项请求被置之不理,被通州法院完全遗漏了。

根据《行政法》九十一条(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再审”,八十九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运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再者92《通知》三不是力主“历史遗留法院不管”,现在大力提倡“历史遗留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这次诉讼不正是申请市住建委、市政府行政复议解决,不正符合92《通知》三的号召吗?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本案中,王慧斌所诉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私房政策性质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王慧斌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一审法院对王慧斌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马志星
审判员梁冬
审判员王蕾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金珍珍
书记员齐凌姜
书记员白忠雪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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